内容摘要:本文旨在解读《威尼斯商人》、《一报还一报》和《李尔王》中的法律主题,并试图说明:法律的概念往往是文学与社会“商榷”的结果,“法律”的定义本身也经历了漫长的建构过程。“法律”的生命力并非在于它能够一劳永逸地回答和解决所有现代社会的现实法律问题,而在于它不断促使人们去思考和寻找问题的答案,进而影响和塑造了西方的法律文化。关键词:莎士比亚/法律/早期现代英国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的法律思想研究”(12CWW030)。总之,《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律已经初步具有西方现代法律的工具理性特征,也更加接近现代意义中的法治观念,夏洛克和安东尼奥所守之“约”与《一报还一报》中文森修公爵和安哲鲁所守之“法”绝不可同日而语。
关键词:夏洛克;维也纳;契约;复仇;道德;法律是;法庭;威尼斯商人;公爵;外国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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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早期现代英国的文化语境之中,“法律是什么”的问题,绝不是如白纸黑字一样确定无疑。相反,对于“法律是什么”的回答经历了漫长的理论建构过程。本文旨在解读《威尼斯商人》、《一报还一报》和《李尔王》中的法律主题,并试图说明:法律的概念往往是文学与社会“商榷”的结果,“法律”的定义本身也经历了漫长的建构过程;“法律”的生命力并非在于它能够一劳永逸地回答和解决所有现代社会的现实法律问题,而在于它不断促使人们去思考和寻找问题的答案,进而影响和塑造了西方的法律文化。 关 键 词:莎士比亚/法律/早期现代英国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的法律思想研究”(12CWW030) 作者简介:冯伟,东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99)不过,亚里士多德的说法看似全面,但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引出更多的问题来:法律为什么会获得普遍的服从?什么是良好的法律?《一报还一报》中维也纳惩罚通奸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吗?“一磅肉”契约是良好的法律吗?《威尼斯商人》中惩罚外邦人的法律“合法”吗?在今日美国社会,禁止堕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吗?安乐死、同性婚姻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吗?当我们说一个法律应该是良好的法律的时候,也许我们同时需要追问:这个良好的法律是由谁制定的?谁又是判断具体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作为法律的最终裁决者,法官或陪审团如何思考、如何审判?《威尼斯商人》中法庭大审结束以后,失魂落魄的夏洛克喃喃自语地问道:“这就是法律吗?”①(Greenblatt:4.1.309)殊不知关于“法律是什么”这一貌似简单的常识性问题乃是西方社会两千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核心问题。(刘星:1—16) 法律:“一条得势的狗” 按照美国法学家波斯纳(Richard Posner)的说法,法律起源于复仇。如波斯纳指出,在国家垄断复仇机制以前,血亲复仇并不仅仅只是一种自私行为,它还是匡扶正义、建构家族认同感的手段。古希腊荷马史诗《伊利亚特》、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等作品中的正义正是某种血亲复仇的形式。(82—83)在早期现代英国,国家开始逐渐垄断了复仇机制,决斗②等复仇形式也渐渐退出历史舞台,然而这绝不意味着人们对于复仇、战争的想象从此销声匿迹。英国历史学家斯通(Lawrence Stone)的研究也表明,“暴力衰减的后果之一是令人惊讶的诉讼增长。摆脱了私人复仇习惯的社会,总是以过度的热情投入到法律之中,但无论从何种标准看,1550—1625年的诉讼增长都是一种异常”。③(斯通:32)其实与该时期英国诉讼增长同样令人惊讶的是复仇剧在英国剧场的短暂繁荣,除了《哈姆雷特》以外,《西班牙悲剧》(The Spanish Tragedy)、《安东尼奥的复仇》(Antonio's Revenge)、《复仇者的悲剧》(The Revenger's Tragedy)都在英国剧场上引起了巨大轰动。培根(Francis Bacon)曾说:“复仇是一种野生的裁判。”(13)这就一语道破了复仇的实质:复仇代表了人们对于正义的想象与期待,但终究无法摆脱“野生”的、非法的暴力特征。早期现代民族国家垄断了复仇机制以后,国家作为立法者和主权者,其权力的正当性随即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法理问题。 如果立法者仅仅建立在强权的基础上,那么一个潜在的理论“威胁”则正如李尔王控诉的那样:“你没看见那法官怎样痛骂那个卑贱的偷儿吗?侧过你的耳朵来,听我告诉你:让他们两人换了地位,谁还认得出哪个是法官,哪个是偷儿?”(4.6.147—49)“一条得势的狗,也可以使人家唯命是从。”(4.6.153)事实上,伴随着早期现代英国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关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争论越发表现为王权和普通法之间的张力,其中最显著者,当属英国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与国王詹姆士一世之争。尽管柯克主张,法律究竟是什么,是一个永远不可能明确回答的问题,但柯克对于理性、判例乃至司法独立的推崇却开启了英国普通法的近代化转型。换言之,关于法律究竟是一种(王权)“命令”,还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和艺术的争论,早在17世纪初期已经是人们争论的焦点,而非20世纪英美法学家们的首创。在此意义上,《李尔王》对于王权、法律和正义的表现也可以视为莎士比亚对于早期现代英国何为法律这一话题的回应。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等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著名法学家哈特(H.L.A.Hart)与富勒(Lon Fuller)因纽伦堡大审判(Nuremberg Trials)引发的自然法问题曾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双方论战的症结之一便在于,纳粹政府的法律原则出自主权者的命令,至少曾经是“合法”的法律规则,但与此同时,纳粹的“恶法”却因其违背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而触犯了最起码的人类道德准则。将自然法的原则作为“高级法”宣布纳粹法律的无效,固然起到了惩罚纳粹战犯、“匡扶正义”的实效,但却难以避免另一主权者以道德之名破坏既存法律规则的潜在威胁。“如果说‘恶法非法论’不是一个简单的认识或理论问题,而是一个行动或者实践问题,那么,这种行动必须面对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诉诸我们的道德信念来反对法律的时候,我们如何使自己反对恶法的行动区别于一个罪犯或者暴徒对法律的不遵守和破坏?罪犯和暴徒不也正高呼‘恶法非法’,并以道德的名义反对法律吗?”(强世功:68)无论是采取“恶法亦法”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还是采取“恶法非法”的自然法学立场,都无法避免由此带来的伦理和法律困境。不难看出,《威尼斯商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遗憾的是,鲍西娅的审判方式最终回避了一个现代社会所必须面对的法理问题。(Kornstein:35—56)
内容摘要:本文旨在解读《威尼斯商人》、《一报还一报》和《李尔王》中的法律主题,并试图说明:法律的概念往往是文学与社会“商榷”的结果,“法律”的定义本身也经历了漫长的建构过程。“法律”的生命力并非在于它能够一劳永逸地回答和解决所有现代社会的现实法律问题,而在于它不断促使人们去思考和寻找问题的答案,进而影响和塑造了西方的法律文化。关键词:莎士比亚/法律/早期现代英国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的法律思想研究”(12CWW030)。总之,《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律已经初步具有西方现代法律的工具理性特征,也更加接近现代意义中的法治观念,夏洛克和安东尼奥所守之“约”与《一报还一报》中文森修公爵和安哲鲁所守之“法”绝不可同日而语。
关键词:夏洛克;维也纳;契约;复仇;道德;法律是;法庭;威尼斯商人;公爵;外国文学 作者简介: “这是天上的法律” 除了法律命令说之外,法律的概念和起源问题还与宗教有着密切关系。庞德(Roscoe Pound)认为,在古代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与宗教律法并无本质不同:“古代社会中那些我们现在所称的法律,往往就是祭司们所宣布的、并以忏悔和开除出虔诚社会等办法来保证执行的那些戒律。”(10—11)伯尔曼(Harold Berman)也认为:“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事实上,在有的社会(比如古代以色列),法律,即《摩西五经》,就是宗教。”(12)无论是《一报还一报》剧中的维也纳,还是莎士比亚时代的英格兰,宗教之“罪”(sin)与刑事犯罪(crime)往往纠缠在一起。世俗法庭具有浓郁的宗教法庭氛围,而宗教法庭也常常管辖婚姻、财产等“世俗”案件,正如剧中的文森修公爵既代表了教会的权威,也代表着君王的权威。(Condren:160)如施克莱(Judith Shklar)所言: 实际上,贯穿整个历史,各政府都一直忙于为上帝而行上帝之职。刑法的历史就是“保护上帝利益”的故事。蒙昧国家曾经惩罚罪孽以避免上天惩罚,并把救赎罪孽和消除堕落当作集体共同的职责。后来世俗法庭接管了宗教法庭的某些管辖权,但其目的依然如故,这一点恐怕它们自己并没有意识到。(40) 在莎士比亚的笔下,《一报还一报》中的维也纳生活着一群社会最底层的卑贱人物:寡廉鲜耻的妓院老鸨、浪荡不羁的嫖客、醉生梦死的酒徒,以及形形色色的囚犯、盗贼、皮条客和纨绔子弟。(Bloom:370—80)然而在这个妓院林立的城市里,却有着极为苛刻的“严刑峻法”。(1.3.19)甚至在最高执法者的眼中,这些法律也未免太过“严峻”,以至于在他执政的十四年里从未真正施行,因为“恐怕那样也许会叫人过分畏惧了”。(1.3.34)不过,正如文森修公爵私下里对托马斯神父所说的那样,维也纳的法律固然严峻,现在却必须要严格执行了。为了避免给自己招致“暴政”的恶名,文森修把这个费力不讨好的工作交给了“一丝不苟”(1.3.50)的安哲鲁。果不其然,以圣人自居的安哲鲁新官上任三把火,不但把维也纳近郊的妓院一律拆除,而且为了昭示维也纳的法律“虽然暂时昏睡”,现在“已经醒了过来”,(2.2.92)还把互许终身但未婚先孕的青年男女克劳狄奥与朱丽叶游行示众,稍后即将处以极刑。同样不出文森修所料的是,沉睡了十四年的严刑峻法一旦重新实行,立即引发了维也纳社会的轩然大波。一时之间,举国民怨沸腾、人人自危,安哲鲁成了维也纳最不受欢迎的人。克劳狄奥固然声称自己是罪有应得,但对于新公爵的执法尺度却感到愤愤不平: 现在这个新任的摄政,也不知道是因为不熟悉向来的惯例;或是因为初掌大权,为了威慑人民起见,有意来一次下马威;不知道这样的虐政是在他权限之内,还是由于他一旦高升,擅自作为——这些我都不能肯定。可是他已经把这十九年来束诸高阁的种种惩罚,重新加在我的身上了。他一定是为了要博取名誉才这样做的。(1.2.142—48) 剧中爱斯卡勒斯也许最能代表普通民众对于克劳狄奥的态度:“可是我们的刀锋虽然要锐利,操刀的时候却不可大意,略伤皮肉就够了,何必一定要置人于死命?”(2.1.4—6)然而无论是克劳狄奥,还是爱斯卡勒斯,似乎都忘记了:安哲鲁其实只是执法者,而不是立法者:“法律判你兄弟的罪,并不是我。他即使是我的亲戚、我的兄弟,或是我的儿子,我也是一样对待他。”(2.2.82—84) 如果说安哲鲁因严格执法而承担了一份本不属于他的舆论压力,那么现代评论家则把矛头指向了维也纳的刑法本身。舒格(Debora Kuller Shuger)认为,“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公爵、爱斯卡勒斯、依莎贝拉,甚至克劳狄奥都从未意识到对‘私通’行为处以死刑的‘严刑峻法’是骇人听闻的行为。他们质疑安哲鲁执法苛刻,但似乎并未觉得法律本身违背了人的基本道德权利。”(9)如舒格所言,如果按照现代刑法理念,克劳狄奥的“私通”行为根本不能构成犯罪,更不至于招来杀身之祸。然而如果回到该剧的历史语境之中,舒格对于维也纳法律的批评未免有失公允。纵观该剧便不难理解,维也纳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权利社会,而且正如施克莱所说,“凡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在观念上都不会接受法与道德相分离,而以柏拉图的《理想国》为最不朽代表的各种教化式政体(educative polity)理论也不会接受。”(44)因此也可以说,维也纳法律是渗透着神学思想的道德和宗教律法,而不是厘定权利的现代法律,它惩治的是人的内心欲念,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 仅就《一报还一报》一剧而言,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法治抑或人治的矛盾冲突,而是在于维也纳的法律本身。宗教法律和世俗法律的杂糅造成了维也纳的法律过于严峻,以至于根本无法真正执行。在现代人眼里,克劳狄奥的婚前性行为显然属于他的私人事务,但在维也纳却构成了“通奸”罪,根本原因在于,维也纳的法律将其管辖的领域无限制地扩大,从而泯灭了现代社会必要的群己分界。安哲鲁严格执法固然无可厚非,但正如依莎贝拉所说的:“这是天上的法律,人间却不是如此。”(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