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鉴于被告人梁汉权未满18周岁,本院依法通知其父亲梁国照(,男,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住鹤山市宅梧镇上沙村民委员会横田村一队E号)到庭参加诉讼,并依法指定广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坚强为你辩护,被告人是否听清楚?
权:听清楚。
审:左手(或右手)边第三位被告人,你叫什么名?
李景强:(简称强)我叫李景强,花名大炮。
审:出生年月日。
强:系1994年2月23日出生。
审:民族?
强:壮族。
审:文化程度?
强:初中文化。
审:你原籍是哪里?
强:是广西靖西县地州乡坡豆街C号。
审:现在住哪里?
强:鹤山市沙坪街道越塘村民委员会水部里新村A号B房。
审:什么时候,因什么被羁押?
强: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5日被羁押。
审:什么时候被逮捕?
强:2010年1月1日被逮捕。
审: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强:没有。
审:你收到本案起诉书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吗?
强:收到。
审:鉴于被告人李景强未满18周岁,本院依法通知其母亲廖三妹(女,壮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县地州乡坡豆街C号)到庭参加诉讼,并依法指定广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宝明为你辩护,被告人是否听清楚?
强:听清楚。
审:由于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未满18周岁,本院依法不公开审理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抢劫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镇龙、林丽英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李群芳担任本庭记录。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新、助理检察员黄晓青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及被告人梁汉权、李景强的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及被告人梁汉权、李景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理由)?
明:不申请回避。
权:不申请回避。
强:不申请回避。
权(父):不申请回避。
强(母):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问,互相辩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诉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楚?
明:听清楚。
权:听清楚。
强:听清楚。
审:本案审理分三个阶段:法庭调查阶段、辩论阶段和审判阶段。现在首先进行法庭调查阶段。首先请公诉人宣读本案起诉书。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现在宣读的是鹤检刑诉(2010)158号起诉书:,
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