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公诉人有何补充?
公:没有。
审:法定代理人有何意见?
法定代理人梁国照: 法官大人,我是一个农民,一辈子只会老实本份的种菜养猪,法律条文我不懂,法官大人你讲到我儿子抢劫,但根据刚才的调查,他们才抢到一部手机,而且被抓后我儿子他们已经把东西归还了事主,为什么你们还要判我儿子的刑?
公:因为三被告包括你儿子实施了抢劫已经构成事实,至于被抓后他们把东西归还了事主,为什么还构成犯罪,刚才我已经解释过了,抢劫不是以抢得的数额多少来定罪的,而是根据犯罪的情节、有没有使用暴力以及被害人受伤的程度等来量刑的。而你的儿子在抢劫过程中参与到整个案件,足以符合量刑标准。
法定代理人廖三妹:法官大人,作为李景强的妈妈,今天我真的很伤心,更觉得没有面子,因为我儿子居然犯法了!法官大人,都怪我们做父母的管教不好,他爸爸长年在外面打工,很少回来,我做小生意,也是早出晚归的,加上读书少,没有时间更不懂得怎样去教育他!去年他说学校制度太严,管的太多了很难适应学校生活,不想读书 想出来工作,帮忙供两个弟妹读书,我不想逼他就同意了,但想不到他居然学人家去抢劫!我知,犯法了当然要处罚,但请法官大人看在他今年才刚满17岁,年纪还小,判轻一点,给我儿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吧!
审:公诉人有否新的公诉意见。
公:没有。
审:辩论结束。依照《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有何最后陈述? 明:我因为迷上了玩电子游戏,无心读书,读到四年级就缀学了,家里经济环境不好,所以没钱就想到去抢,以为抢少少钱没事,触犯了法律都不知道,现在我知道自己错了,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权:我知道自己错了,因为自己年龄还小,误交了损友才造成今天的后果。从计划抢劫直到实施抢劫的整个过程,我根本没想到后果会这样,更无料到被抓。直到今天,我才知道自己所犯下的罪是多么严重,如果我一早知道会有今天这结果,当天我一定不会去抢劫,甚至也会说服同伙打消抢劫这一念头,希望法院可以对我从轻处罚。
强:法官大人,我参与殴打抢劫活动,完全是出于江湖义气帮朋友的,负责缠着那个摩托佬,我没有打他啊,就像以前在学校读书好朋友们跟人打架,我帮他在旁边助威打气那样,所以原先我
一直都认为自己没有犯法哦!因为我们乡下的人一直都很团结,很讲义气哦!现在自己做了被告,才知道读书期间老师教我们法律常识和学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的良苦用心,可惜当时不当一回事,根本听不进去,现在出事了,才发现自己是个法盲!法官大人,因为我年纪小,以前没有用心学法,导致不知法,更加没有自觉守法,才造成今天的后果,我知道错了,我会用实际行动来悔罪改过的,希望法院可以对我从轻处罚!
审:辩论阶段结束,合议庭休庭10分钟,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再当庭审判。(敲击法槌,合议庭人员退场)
主:亲爱的观众朋友,现在请大家在休庭时间展开讨论,说说作为父母或作为青少年的你在整个案件中有什么样的感触!还有,你是否赞同刚才公诉人意见,还是赞同辩护人意见?以及根据你的判断,被告人将会被判多少年呢?有没有同学来发表一下你的看法 。等会儿,我们再听听法庭的判决吧。(幕侧退场)(10分钟后, 下面请我们鹤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领导根据刚才我们同学所发表的意见进行点评!(互动交流)
主:谢谢 的点评,亲爱的观众朋友,关于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涉嫌抢劫一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有了判决结果,现即将开始宣判,请大家继续观摩。(幕侧退场)。
书:审判长,陪审员入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注:需要说明一下,本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庭审不公开,但应公开宣判。)关于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涉嫌抢劫一案,现经法庭评议,宣判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景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三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小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的刑罚,对被告人梁汉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刑罚,对被告人李景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刑罚,并建议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三辩护人分别辩解陈小明、梁汉权、李景强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其中梁汉权、李景强是初犯,请求法庭对该三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实该所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除对被告人陈小明不宜适用减轻处罚外,对被告人梁汉权、李景强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已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梁汉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李景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敲击法槌)退庭。(闭幕,主持人出现在幕前。)
主:现在请鹤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作点评。庭长:(略)
主:亲爱的观众朋友,“模拟法庭”播演完毕,你的看法是否和法庭判决相一致?你对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请大家看过模拟法庭后继续开展讨论吧。谢谢大家的观摩。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