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双方对宅基地互换协议本身无异议,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能证明被告方观点成立,被告所举案例发生在1982年,当时土地管理法并未颁布实施,不适合本案。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
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
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方将主要从以下两点进行辩论,第一,双方虽签订协议,但未实际履行,且双方都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之前制定的协议应视为无效。第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将宅基地非法转让,且宅基地的调换需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但双方未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报告审判长,我的发言完毕。
审判长: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有辩护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代理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这里突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事实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 ,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发挥村民自主调剂居住环境,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原告作为被告生父,对被告本应关心照顾,却不顾父女情份,起诉被告,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报告审判长,我的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意见发表?
原告代理人:有的,请对方想想,是被告黄小巧将我方当事人强行赶出,抢占房屋,是黄小巧不顾父女情分,当初制定该协议的初衷是为了让起彼此之间能够有更好的生活,但是其被告一方将原房子翻新。其实际上意义不是想换房子,其将原告赶走的行为更加表明其翻新房子的行为并不是真正为了给他父亲一个更好的生活,被告在翻新房屋后,与我当事人协商的真正的目的是霸占我当事人的房屋,我的当事人于是才不愿搬出,而被告却采取强行措施,实属不合法行为,由此可见,被告翻新房子是对协议的一种根本的违约,违反协议的主要义务,因此我方要求协议无效。报告审判长,我的第二轮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被告有无辩护意见?
被告代理人:并非我方事先将房子翻新,而是由于原告一方一直居住房子并以此经营,我方认为此种行为实际已经有不履行此协议的意思表示,但是我方依然是以履行合同为宗旨,为原告一方以后更好的生活环境,才进行了房子的翻新;其次我方并不是将原告强行赶走,而是事先委托他人于原告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始终并没有达成协议,为了确保协议的正常履行,才采取强制措施。我的第二轮辩护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说:原告黄令军虽然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情此协议非法法律规定,但是法律尊重的是客观事实,更不能因为他不知法而认定期协议有效,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更不能以任何理由转让。
所以该协议时无效的。报告审判长,我的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无辩护意见?
被告代理人:法律设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和服务人民,自然人之间在相互转让住所,有利于人民的生产生活。有利于弘扬主权在民,村民自治的作风。房屋调换协议有效。我的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前边举证我们已经提到过,人民法院报案例一篇,内容为:“三十年前互换地 今天欲反悔被驳回。”这也因该证明此协议有效,法院应该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无意见?
原告代理人:有,请被告方注意,你们说的法院报上的三十年换地,根据国土资源
部 土地调整办法 实际调整20年的应为有效,而本案只有10年,且为实际调换,不适应该规定及案例。
被告代理人:我们现在请求实际履行,但是原告方不履行,所以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请求。
原告代理人:不履行的一方不仅仅使我们,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协,更甚者,将用于条换的房屋扒掉,盖上新房,这分明是不想履行协议。此外结合法律规定,宅基地禁止转让这一法律规定,我方坚持认为,本协议无效。请法院予以采纳。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可以自己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