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没有。
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有质证意见?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
审判员梁慧文:证人邵莉莉退庭。
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举证完毕,暂时没有其他证据。
审判员孙琳琳:现在由原告方进行举证,原告方有何证据提供?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我方有两份书证及三个证人的证言。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第一组证据:0491号公伤认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
审判员孙琳琳:请法警将证据提交被告方质证。
审判员孙琳琳: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没有。
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
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第二组证据:吴宏书写的《事故发生经过》用以证明郭维军是在没有任何人指派其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事情的情况下,擅自走动公司公告栏前,在无任何外力影响和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突然摔倒致伤的。
审判员孙琳琳: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有。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证人吴宏系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与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有。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证人吴宏当时根本就不在场,我丈夫是给公司装门铃线的时候摔倒的,怎么能说是在没有任何人指派其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事情?
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申请证人戴英出庭作证。
审判员孙琳琳:传证人戴英。
审判员孙琳琳:证人姓名?
证人戴英:戴英。
审判员孙琳琳:年龄?
证人戴英:25岁。
审判员孙琳琳:民族?
证人戴英:汉族。
审判员孙琳琳:籍贯?
证人戴英:蓝天市人。
审判员孙琳琳:文化程度?
证人戴英:高中。
审判员孙琳琳:住所地?
证人戴英:住蓝天市北苑小区158号。
审判员孙琳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就知道的实施情况如实的向法庭陈述,如果证人作伪证是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证人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戴英:听清楚了。
审判员孙琳琳:证人戴英,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
证人戴英:本人戴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院所作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果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现在你可以就你需证人证明的事实向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证人戴英,请你在案发当日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述。
证人戴英:2000年2月14日,我在办公室看见郭维军走出去,后来听见外面有人喧哗,我走出去,看到郭维军摔倒在地上。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证人戴英,郭维军,也就是本案的第三人是不是在没有任何人指派其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事情的情况下到公告栏?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反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进行诱导性提问。
审判员孙琳琳:反对有效,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注意提问方式。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证人戴英,第三人郭维军在离开办公室前是否接到通知,比如电话?
证人戴英:他没有接到电话。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请问你对郭维军,也就是本案的第三人受伤的原因是否清楚? 证人戴英:我只看到他摔倒在公告栏前,不知道他是怎么摔倒的,听说他是自己摔倒走到那儿,不小心滑倒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只是听说,也就是说你不能确确地说出郭维军摔倒的原因?
证人戴英:是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是否有问题向证人发问?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
审判员孙琳琳:证人戴英退庭。
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继续举证。
原法定代表人王迪:申请证人韦菁出庭作证。
审判员孙琳琳:传证人韦菁。
审判员孙琳琳:证人姓名?
证人韦菁:韦菁。
审判员孙琳琳:年龄?
证人韦菁:28岁。
审判员孙琳琳:民族?
证人韦菁:汉族。
审判员孙琳琳:籍贯?
证人韦菁:吉林省吉林市人。
审判员孙琳琳:文化程度?
证人韦菁:大专。
审判员孙琳琳:住所地?
证人韦菁:住蓝天市北斗村3号。
审判员孙琳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就知道的实施情况如实的向法庭陈述,如果证人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韦菁:听清楚了。
审判员孙琳琳:证人韦菁,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
证人韦菁:本人韦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院所作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果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现在你可以就你需证人证明的事实向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证人韦菁,请你在案发当日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述。
证人韦菁:那天中午,我从办公室出来,看见郭维军手上流着血,我就问他怎么了,去做什么,他说去找创可贴。
审判员孙琳琳:被告人是否要对证人苇青发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不发发问。
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是否发问?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发问。
审判员孙琳琳:被告是否有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没有。
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是否有质证意见?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
审判员孙琳琳:证人苇青退庭。
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申请证人徐讯出庭作证。
审判员孙琳琳:传证人徐讯。
审判员孙琳琳:证人姓名?
证人徐讯:徐训。
审判员孙琳琳:年龄?
证人徐讯:29。
审判员孙琳琳:民族?
证人徐讯:汉族。
审判员孙琳琳:籍贯?
证人徐讯:蓝天市人。
审判员孙琳琳:文化程度?
证人徐讯:大专。
审判员孙琳琳:住所地?
证人徐讯:蓝天市北斗新村6号。
审判员孙琳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就应当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向法庭说明,如果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证人徐讯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徐讯:听清楚了。
审判员孙琳琳:证人徐讯,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字。
证人徐讯:本人徐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庭所做的陈诉都是真实的,如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现在你可以就你需证人证明的事实向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证人徐讯,请将你案发当日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诉。
证人徐讯:2000年2月14日上午,我在去办公室的路上看见郭维军从办公室的方向走出来,走到公告栏前面,我刚准备和他打招呼,结果看见他后退几步,摔倒在地。
审判员孙琳琳:被告是否要对证人徐讯发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不发问。
第十一章 模拟法庭行政案件第一审剧本
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是否发问?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发问。
审判员孙琳琳:被告人是否有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没有。
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是否有质证意见?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
审判员孙琳琳:证人徐讯退庭。
审判员孙琳琳: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暂时没有其他证据。
审判员孙琳琳:第三人郭维军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
审判长审判长:经本庭评议,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即0491号工伤认定书、行政复议决
定书;被告提交第一组证据,即《关于郭维军负伤情况调查表》、《会议纪要》;第二组证据,
即No.289《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及《送达回执》;第三组证据,即蓝天电器公司接到举证通
知后于2005年4月11日递交的材料。因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具有关联性,真实性,
合法性,可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吴宏书写的《事故发生经过》,
因吴宏系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与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
证据证明吴宏事发当日在场,所以吴宏书写的《事故发生经过》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证
据效力。
审判长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请被
告方宣读并提交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内容。
被告:我局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
四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审判长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宣读的文件交原告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均是2003年颁布的,根据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本案不能适用。
审判长审判长: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还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夏宏:被告未经调查而已2号终审判决的裁决理由写入该工伤认定书
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违法的》
审判长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是:对郭维军受伤的是事实没有异
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1、《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能否适
用《工伤保险条例》;2被告未经调查做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并交2号终审判决的裁决理由
写入该工伤认定书是否合法。
第四幕 法庭辩论
审判长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各方面应在审判长的主
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言词辩论的形式有秩序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辩论时不得质问、讽
刺、挖苦、侮辱对方。辩论接轮进行,首先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蓝天电器有限公司的委
托,根据蓝天天国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
问当事人,特别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并形成对本案的
基本看法,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缺乏调查取证,无事实依据,在事实不充足的情况下
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无疑是一个错误的认定。被告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根据需要
应该对郭维军所受伤害原因进行调查,在事故真相明白、清楚时再下结论,而被告既不负
责任,没有再对事故进行调查,也不采纳原告大量认定事实的证据,而径行引用2号终审
判决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阐述的判决理由直接作出0491号认定书。在这种不查清事实
就下结论的作法下所得出的认定书怎能让人信服?
2、被告作出的0491号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郭维军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前,且被告曾两次认定不构成工伤,蓝天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也维持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这两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虽被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蓝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2号终审判决维持了南长区人民法
院的一审判决。因此,0491号工伤认定书应该认定,也只能认定为是前两次认定的重续,
自然应当适用原有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