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状人:蓝天电器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没有。
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答辩状
答辩人: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晨,局长。住所地,蓝天市南苑新村。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蓝天市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蓝天有限公司诉我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纠纷案,现场答辩如下:
答辩人是2002年3月10日受蓝天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郭维军受伤一事进行工伤认定。本局当时依据《A省工伤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只有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任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才认定工伤。依法调查,无法认定郭维军是在从事单倍日常生产,工作时受伤,因此与2002年4月5日和2003年1月22日,两次做出不认定工伤的认定,但是这两次决定都被法院先后两次判决撤销。
在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子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理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且,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落实《工伤保险条例》,A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于2005年3月10日发出《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例》实施前已收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自2005年4月1日起申请工伤认定的,适用法律时坚持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
答辩人于2005年3月8日通过邮局向原告发出28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对郭维军的工伤申请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收到举证通知书后,于4月11日提交了不认为郭维军是工伤的一些证据,但原告不能证明郭维军是从事一些于工作无关的事而受伤。在郭维军重新对过去两次的调查形成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只反映了郭维军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也不能证明是因何事受伤,并且结合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局于2005年4月39日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郭维军所受伤害是工伤。
0491号工伤认定书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维持。
此致
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蓝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六月九日
审判长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没有
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第三人委托搭理人包崇景:我外甥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受伤,受伤致残的原因是为公司装门铃线,确实是在为公司工作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原告蓝天电器公司虽然否定我丈夫是为公司工作时受伤,但从未提供过他是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款的规定,被告作出的0491号工伤认定书合法,法院应当维持。 审判长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首先由被告方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审判长,我方有三组证据和三位证人的证言向法庭提供。 审判长审判长:可以提供。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第一组证据:以往涉及复议,诉讼的相关材料,2003年1月19日蓝天市劳动局制作的《关于郭维军负伤情况的调查报告》及同年1月21日的《会议纪要》,0941号工伤认定书,用以证明蓝天市劳动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
审判长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原告方质证。
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无异议。
审判长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第二组证据:NO.289《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用以证明蓝天市劳动局作出0941号工伤认定书签,履行了让当事人举证的程序。 审判长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原告方质证。
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无异议。
审判长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第三组证据:蓝天电器公司接到举证通知书后于2005年4月11日递交的材料,用以证明蓝天电器公司在举证期限过后所举的证据,仍不能证明郭维军是从事了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的事物而受伤的。
审判长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法庭。
审判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无异议。
审判长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请证人田晓洁出庭作证。
审判长审判长:传证人田晓洁。
审判员梁慧文:证人姓名?
证人田晓洁:田晓洁。
审判员梁慧文:年龄?
证人田晓洁:27岁。
审判员梁慧文:民族?
证人田晓洁:汉族。
审判员梁慧文:籍贯?
证人田晓洁:蓝天市人。
审判员梁慧文:文化程度?
证人田晓洁:高中。
审判员梁慧文:住所地?
证人田晓洁:住蓝天市工人新村一号。
审判员梁慧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就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如果作伪证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田晓洁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田晓洁:听清楚了。
审判员梁慧文:证人田晓洁,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
证人田晓洁:本人田晓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庭所作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现在你可以就呢需证人证明的事实想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证人田晓洁,请将事发当日你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述。
证人田晓洁:2000年2月14日,大约是上午十点左右,我的电话响了,于是我走出办公楼接电话,经过公告栏,我看见郭维军站在公告栏前,我挂了电话准备上去跟他打声招呼,突然看见他后退了几步,然后就倒在地上了。
审判员梁慧文:原告是否要对证人田晓洁答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不发问。
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发问?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发问。
审判员梁慧文:原告是否有质证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没有。
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有质证意见?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
审判员梁慧文:证人田晓洁退庭。
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申请证人沈振宇出庭作证。
审判员梁慧文:传证人沈振宇。
审判员梁慧文:证人姓名?
证人沈振宇:沈振宇。
审判员梁慧文:年龄?
证人沈振宇:28岁。
审判员梁慧文:民族?
证人沈振宇:汉族。
审判员梁慧文:籍贯?
证人沈振宇:蓝天市人。
审判员梁慧文:文化程度?
证人沈振宇:高中。
审判员梁慧文:住所地?
证人沈振宇:蓝天市北山小区201号。
审判员梁慧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就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如果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沈振宇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沈振宇:听清楚了。
审判员梁慧文:证人沈振宇,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
证人沈振宇:本人沈振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再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庭所作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果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现在你可以就你需证人证明的事实向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
诱导。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证人沈振宇,请你将案发当日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述。 证人沈振宇:2000年2月14日上午,我从办公室出来,看见郭维军在公司大门口的公告栏前突然倒退几步就倒在地上。
审判员梁慧文:原告是否要对证人沈振宇发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发问。
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发问?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发问。
审判员梁慧文:原告是否有质证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没有。
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有质证意见?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没有。
审判员梁慧文:证人沈振宇退庭。
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晨:申请证人邵莉莉出庭作证。
审判长审判长:传证人邵莉莉。
审判员梁慧文:证人姓名?
证人邵莉莉:邵莉莉。
审判员梁慧文:年龄?
证人邵莉莉:26岁。
审判员梁慧文:民族?
证人邵莉莉:汉族.
审判员梁慧文:籍贯?
证人邵莉莉:蓝天市人。
审判员梁慧文:文化程度?
证人邵莉莉:高中。
审判员梁慧文:住所地?
证人邵莉莉:蓝天市北斗新村101号603
审判员梁慧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就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如果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邵莉莉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邵莉莉:听清楚了。
审判员梁慧文:证人邵莉莉,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
证人邵莉莉:本人邵莉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再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庭所作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果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员梁慧文:被告,现在你可以就你需证人证明的事实向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
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晨曦:证人邵莉莉,请你将案发当日所看到的情况向法庭陈述。 证人邵莉莉:那天上午上班后,郭维军来到我办公室,说帮助维修班的员工排线时,不小心把左手手指划了一道口子,我便给了他一个创可贴,于是,他便走出了门外。
审判员梁慧文:原告是否要对证人邵莉莉发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晨曦:不发问。
审判员梁慧文:第三人是否发问?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包崇景:不发问。
审判员梁慧文:原告是否有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