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赵壹/羊陟/袁逢/袁滂/皇甫规/汉代文学
【作者简介】赵逵夫,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兰州 730070)。 拙文《赵壹生平著作考》①发表之后,引起学界的关注,亦有就某些问题加以商讨者。学术研究只有在讨论中才能发展。今对有关问题加以申论,并对新发现有关史料加以论说。一、有关赵壹上计京师年代的几个问题
清诸以敦《熊氏后汉书年表校补》就熊氏光和元年(178)“河南尹”条“尚书令羊陟为河南尹”下云:
以敦按:《陟传》,陟以党事起免官禁锢,卒于家。陟为钩党著名之人,列于八顾之中,其以党事被收,在刘郃为司隶之时。(见《蔡邕传》注。)此时,郃为大鸿胪,其为司隶,又不知在何时,故邕称陟为故河南尹,徒以《陟传》有“时太尉张颢”一语,遂以为必在此年。殊不知史家行文,往往不检,即如《邕传》所称,司徒刘郃,亦在未拜此官之前,抑或张颢于建宁中曾为太尉,为陟所奏,亦未可知,若其以党事禁锢,则确有可据。卢氏载许永于建宁元年,尚不过一二年之差,而于郭防、曹陵诸人,则又补于此年,颇属矛盾。总之,陟为河南尹,当在钩党初起数年之间,其不与李、杜诸人同时收捕,仅遭禁锢,亦云幸矣,若光和年间,断不能容此党魁也。
又案:《赵壹传》云,光和元年,举郡上计,到京师往造河南尹羊陟,故熊氏据之,书于此年,愚以为《壹传》误也。传云,司徒袁逢受计,考袁逢未为司徒,则逢乃隗之讹。又云,西还经宏(弘)农,过候太守皇甫规,考规为宏(弘)农太守,在永康元年,后转护羌校尉,征还在熹平三年以前,安得至光和间尚为太守?惟陟所荐之幽州刺史刘熙、凉州刺史刘恭、益州刺史庞艾,即熹平六年蔡邕所上七事中之三刺史名,虽稍异,(《邕传》,“熙”作“熹”,“恭”作“虔”,“艾”作“芝”。)似即其人。以此参观,颇成疑窦。②
诸氏的结论是:
第一,光和元年羊陟已不在河南尹任上,疑《赵壹传》言光和元年赵壹到京师造访羊陟的记载有误。
第二,《赵壹传》中所载受计并推荐赵壹的袁逢应作袁隗。
第三,《赵壹传》载赵壹经弘农,过候太守皇甫规,而皇甫规任弘农太守在永康元年(167),后转护羌校尉,征还在熹平三年(174)以前,光和元年不可能见到“宏农太守皇甫规”。
近年中江波同志有两篇论赵壹生平的论文,其《〈后汉书·赵壹传〉辨误》③基本上完全采用了诸以敦《熊氏后汉书年表校补》的观点,进一步确定了羊陟在熹平五年(176)闰五月或稍后陷第三次党祸,在熹平元年(172)六月至熹平五年六月任河南尹,并对拙文中皇甫规任弘农太守在永康元年之后,建宁二年(169)度辽将军桥玄任河南尹,皇甫规转为护羌校尉,故赵壹访皇甫规在建宁元年的看法提出质疑,说“详查四库本熊方《补〈后汉书〉年表》及中华书局出版《〈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之熊方《补〈后汉书〉年表》、禇(诸)以敦《熊氏〈《后汉书》年表〉校补》相关部分”,“均不见有建宁二年‘皇甫规转护羌校尉’记录”,“未能直接从《后汉书》中引用该‘文献’,实未知赵文何所为据”。
确实,范晔《后汉书》中没有建宁二年皇甫规转为护羌校尉的记载,其实今所见八家《后汉书》各种辑本中也未有建宁二年皇甫规转为护羌校尉的记载。因为历史事实的考求本身就是从已知求未知。江文关于羊陟在光和元年已被禁锢这个结论,就有几条推断:一是,言《党锢传》所载熹平五年因曹鸾上书大讼党人,引起灵帝大怒而“诏州郡更考党人门生故吏父子兄弟”等,促成又一次大规模的党锢,《孝灵帝纪》记其事于熹平五年闰五月,“羊陟,胡母班均为泰山人,又同列‘三十五人’之中,易于罗织党名。”这是一种推断。二是,下面说:“因此‘飞章’中刘郃考胡母班所奉之诏当即是‘州郡更考党人门生故吏父子兄弟’之诏”,这也是推断。三是,接着说:“考掠时间当在下诏之后不久”,这也是一种推断。四是,再接着说:“而因胡母班‘辞与陟为党’使羊陟也随后被禁锢,且冠以‘泰山党魁罪’名”,这也是推断。最后,文中说:“如此,羊陟本传所云‘会党事起,免官禁锢’事实便得落实,时间在熹平五年闰五月或稍后。”这是在以上推断基础上推断出羊陟任河南尹时间的上限。
上面所说几个环节中只要一个环节有意外,最后的结论便会与事实不合。
关于羊陟任河南尹时间之下限,江文说:“笔者详查有关后汉史传碑刻史料”,得最近熹平五年的关于河南尹的时间划定。
因为皇甫规是由弘农太守转为护羌校尉的,故关于他几时离弘农太守之任,由最近有谁由护羌校尉之职调迁,而确定皇甫规任弘农太守的时间下限。这种推断方法,与江文所用并无二致,而江文却因详查各种史书均并不见有建宁二年皇甫规任护羌校尉的记载,而说“实未知赵文何所依据”,似有欠公正。
我之所以不轻易否定赵壹在光和元年举上计之事,因为“光和元年”是《赵壹传》中唯一的一个明确记年。范晔撰《后汉书》大多据他以前几种《后汉书》及东汉时所传文献,关于赵壹这样地位不高的人物的传记自然非依据当时史官所记,而是来自据传闻所记的材料。据传播学一般规律,事情在传播中总会略去一些细节,以至将大体相同的事件集中在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件事上,使一些重要因素得到强化,成为流传与凝聚的核心。在赵壹上计中受到公卿大臣的褒奖与举荐这件事中,“光和元年”这一确切年份是一个要素,一般说来不会被传错。所以,如无可靠的事实依据,不宜轻易加以否定。
事实上,即使提出“陟为河南尹,当在钩党初起数年之间”④说的诸以敦,也认为从现有文献看,此说也存在不容否定的矛盾。这就是《后汉书·羊陟传》所载有五人经羊陟“荐举升进”⑤,而其中三人又见蔡邕所上封事的推荐名单中,《蔡邕传》所载熹平六年(177)七月“制书引咎,诰群臣各陈政要所当施行”⑥。此事在光和元年的前一年,如羊陟之荐在此前,人已升迁,蔡邕不会再有举荐之事,也不会在羊陟被禁锢之后不避嫌疑又提出升迁此三人。因而诸以敦最后说:“以此参观,颇成疑窦。”
《蔡邕传》载在光和元年七月应诏上书言灾异,其事泄而被人飞章劾奏,及蔡邕之上书自陈更在其后。则羊陟被禁锢之具体情形如何,也难以遽定。谢承《后汉书·羊陟传》载:“羊陟迁河南尹,下车,计日受俸,尝食干饭茹菜。禁断豪右嘱托,书疏不与交通。断理冤徒,进用善士,节操者旌表异行。”⑦在任勤劳谨慎,且在朝廷眼皮底下,难以被捏造陷害,因而在最后党锢之祸快结束之时被禁锢起来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钱大昕的《后汉书补表》是在研究了熊方《补后汉书年表》,诸以敦《熊氏后汉书年表校补》,万斯同《东汉将相大臣年表》、《东汉九卿年表》等以后所完成,表中仍然在光和元年于“河南尹”下标明“羊陟”,并说明“尚书令太山羊陟嗣祖为河南尹”⑧,这也应是认真思考后的一种谨慎处理。
江波的另一篇论文《赵壹生卒年考论》⑨言陆侃如《中古文学系年》的推断“其前提和逻辑均误,陷入了循环假设的泥淖”,但其文说:
据《后汉书·孝灵帝纪》张颢任太尉时间为光和元年(178)三月至九月。据传,则羊陟是在张颢任太尉之后任河南尹,即在光和元年三月后,这无疑是错的。除前文已证羊陟已于熹平五年遭遇党禁外,《羊陟传》也自相矛盾……
“羊陟已于熹平五年遭遇党禁”既是江波的结论,又作为江波的证据,也是循环论证。
至于所谓《羊陟传》之“自相矛盾”,本是诸以敦《熊氏后汉书年表校补》中所说。诸氏在《后汉书年表》“时司徒有樊陵,与太尉张颢同时,见《羊陟传》”下云:“樊陵为司徒未必在此时,辨误‘河南尹’条下。”⑩(“河南尹”条文字已见上)却不似大部分条目在“免去某某”之后即标出由谁来接任。但其实也未必矛盾。熊方《补后汉书年表》于熹平六年云:“十二月庚辰,司徒赐免。”(11)到下一年即光和元年方云:“三月癸丑,光禄勋袁滂为司徒。”(12)而东汉之时任官一二个月即免职另任他人之事,也不是没有。即如光和元年十月,太常陈球为太尉,十一月“以日食免”(13)。所以江文二所举《羊陟传》自相矛盾的例子“‘太尉张颢’、‘司徒樊陵’并未同时存在”的结论也难肯定地说能够成立。
那么,张颢任太尉在光和元年三月至九月,据《羊陟传》羊陟在张颢任太尉之后任河南尹,也未必没有可能。
赵壹在光和元年上计访羊陟之事,是《赵壹传》中唯一有明确时间记载的事件。在当时和此后一段时间中,关于赵壹,“光和元年”与“司徒袁滂”、“河南尹羊陟”都是传说的最重要因素。虽然有些可疑之处,但也不是没有存在的可能。
内容摘要:清人诸以敦认为汉灵帝光和元年羊陟当已遭党锢之祸被禁,不在河南尹任上,疑《后汉书·赵壹传》赵壹于光和元年访河南尹羊陟的记载有误,受计并推荐赵壹的袁逢应是袁隗。但这只是据今所见材料作的推测。“光和元年”是赵壹生平中唯一的一个确切记年,是当时赵壹传说的要素之一,不宜轻易推翻。今有人张扬诸以敦之说,所列举旁证均属特殊情况,推断也有牵强武断处,难以信从。对《广舆记》所载赵壹上计京师之后,长安世室宗连长将季女嫁给赵壹事,以前因其见于记载较迟,重视不够。今考虑到这个因素,将赵壹生年定在汉顺帝永和前后,卒年定在建安前期。甘肃张川发现所谓“赵壹摹崖”,实为赵亿所建造,有关书所载西和县赵家河所出赵壹碑,因未见实物,难以遽定。
关键词:赵壹;羊陟;袁逢;袁滂;皇甫规;汉代文学 作者简介:二、关于举荐赵壹的司徒究竟是谁的问题
如上所言,赵壹的地位并不高,又不在政治文化中心任职或生活,史书所载其事当来自私人记述。《赵壹传》载受计并举荐赵壹的是“司徒袁逢”,但光和元年光禄勋陈国公袁滂为司徒,至光和二年(179)三月方免(《后汉书·孝灵帝纪》、《后汉书补表》)。我以为“袁逢”应作“袁滂”,因古代“逢”、“滂”同音,书此事者依音误书,而范晔以为据,故形成错误。诸以敦因为对赵壹在光和元年上计遇羊陟事有疑问,主张事在此之前,故说:“考袁逢未为司徒,则‘逢’乃‘隗’之讹。”江文则说“虽无明证,却近事实”。然而这个推断并非更为近理。虽然袁隗为袁逢之弟,二人的表字也只一字之差,但二者致误的可能性小。因为在赵壹这样一般人的事迹的流传中,说到有关名人大臣,应是举名(只有在上层关系稍近的人中,才称说字)。《太平御览》卷543引《文士传》曰:“赵壹郡举计吏,至京辇,是时袁阳为司徒,宿闻其名,时延请之”(14)云云。惠栋云:“《文士传》曰袁阳。逢字周阳,举其字也。”(15)《文士传》50卷,晋张骘撰(裴松之斥之为“虚伪妄作”,见《三国志·魏书·王粲传》注,原书已佚,清杜文澜辑《经籍佚文》有辑本),其所据文字材料应与《后汉书》同源,而将“袁逢”以字称之,以显其博,又误丢“周”字。江文却说:“惠栋说误,实‘袁阳’中有脱字,袁阳为‘袁次阳’而非‘袁周阳’之讹省。”这也多少有点武断。
赵壹《报皇甫规书》中称皇甫规为“仁兄”,薛龙春有文与拙说相似,以为“赵壹与皇甫规年龄不会过于悬殊。”(16)江文二说“以赵壹之恃才倨傲,若能称大其20余岁者为‘仁兄’,称大其10余岁,或30余岁,或40余岁者为‘仁兄’,又有何不可?”如果这样,还有何道理可讲?我们从赵壹的《贻友人谢恩书》及其他的书信、赋来看,赵壹虽然揖公卿、哭激羊陟,但尚且重情记恩,讲究礼仪,只是看不惯一些人的卑躬屈膝和在位者的仗势轻才,并不似祢衡的轻薄狂妄,自称“狂病”。皇甫规追赵壹书中言“下笔气结,汗流竟趾”,不过是言其惭愧与激动,江文二却说,“由此来看,皇甫规此时身体状况已不很乐观,以至于时隔一年,以疾召还,途中死于谷城”,以牵就赵壹访皇甫规在熹平二年之说,又似有欠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