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属辞”是文辞的连缀,辞、事、义是《春秋》文本的基本层面,意味着对文辞史事的剪裁、排比,在叙述历史时选择准确词语表达其价值判断。“比事”是对史事的排比比较,是“春秋笔法”的前提,在比较史事的同时也意味着对史事的筛选,体现着孔子的基本伦理价值观。“属辞比事”的目的是明其前因,得其后果,知其趋势,能知借鉴。“属辞比事”从史事文本写作基本层面出发,可以上升到阐释理解层面,形成反推史实的能动力,从而建构起一种互动式的研究方法。它还可以成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特质的文学创作方法和文学研究方法,即苦心搜集研读各种文献资料,进而采取筛选、描述、分类、排比、概括、分析、综合等方法,来体会和把握古今中外相同的艺术思维,这也是一种具象到抽象,由审美体验到理论提升总结的研究方法。
【关 键 词】属辞比事/《春秋》笔法/现代阐释
【作者简介】肖锋,1976年生,文学博士,中国传媒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礼记·经解》言:“属辞比事,《春秋》教也。”自“属辞比事”概念诞生后,历代学人对此颇多研读,时人各得一隅,争议绵延千年。自近代以来,随着传统经学的解体和现代学术的建立,对《春秋》等传统经学的研究被分化到文学、历史、哲学、伦理学等诸多现代学科门类中,《春秋》及三《传》学时至今日仍然热闹非凡,然而通观建国以来的《春秋》学研究,对“属辞比事”的专门研究则相对显得比较沉寂。“属辞比事”之本质考稽
追究本源,《礼记·经解》记载:
孔子曰:……属辞比事,《春秋》教也……《春秋》之失乱……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于《春秋》者也。
郑玄注:“属”犹“合”也,《春秋》多记诸侯朝聘会同,有相接之辞,罪辩之事。
孔颖达疏:“属”,“合”也,比,近也。《春秋》聚合会同之辞,是属辞,比次褒贬之事是比事也。①
那么我们又应当如何理解“属辞比事”呢?历代颇多不同的解释。
郑玄同孔颖达之说是就《春秋》本身的内容而言,“属”,为聚合会同(即会盟),“属辞”即为汇合会盟之外交辞令;“比”为比次,“比事”为比次褒贬之事,按此可知,“比”实际上有“比较”之意,而“次”则有排比次序之意。
元人程端学则进一步将“属辞比事”之意做了更广泛的扩展,他认为“属辞比事”有大小之分:“大凡《春秋》一事为一事者,常少一事而前后相联者常多,其事自微而至著,自轻而至重……夫《春秋》有大属辞比事,有小属辞比事。其大者合二百四十二年之事而比观之……其小者合数十年之事而比观之。”②由此可见“属辞比事”在程端学那里已经走向了一种整体性考察。
王夫之云:“属辞,连属文字以成文,谓善为辞命也;比事,比合事之初终,彼此以谋得失也。”③在王夫之那里,“属辞”之“辞”显然突破了郑玄和孔颖达所言的“外交辞令”而指向了文辞,“属辞”为善于汇合文辞,“比事”为比观事情之始终而考察得失,其目的指向了得失的考察而不仅限于褒贬之大义,“属辞比事”的范围和目的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毛奇龄则认为需要将“礼”作为理解属辞比事的核心理念,礼是准绳,文辞、史事必须合乎“礼”,通过对文辞、史事的属合去把握“春秋大义”,他说:“昔者孟子解《春秋》曰其事,则事当比也;曰其文,则其辞当属合也。而在夫子以前,晋韩起聘鲁,见鲁史《春秋》,即叹曰‘周礼尽在鲁矣’,则鲁史记事全以周礼为表志,而策书相传谓之礼经。凡其事其文一准乎礼,从而比之属之。虽前后所书偶有同异,而义无不同,并无书人、书爵、书名、书目之渎乱乎其间。而遍校之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春秋》,而无往不合,则真《春秋》矣。向非属辞,亦安知其文之联属如是也?……以礼为志,而其事其文以次比属,而其义即行乎礼与事与文之中。”④
章太炎云:
且孔子作《春秋》,本以和布当世事状,寄文于鲁,其实主道齐桓、晋文五伯之事。五伯之事,散在本国乘载,非鲁史所能具。为是博征诸书,贯穿其文,以形于《传》,谓之属辞比事。属辞比事,谓一事而涉数国者,各国皆记其一端,至《春秋传》乃为排比整齐。犹司马《通鉴》比辑诸史纪传表志之事同为一篇,此为属辞比事。⑤
在章太炎那里,“比事”之“事”主要被限定在齐桓公、晋文公等五伯之事,贯穿记录五伯之事迹则成为了“属辞比事”,其意为贯穿五伯之事迹用文辞记录之,类似《资治通鉴》的纪传表志,显然有从纪传体史书来解读“属辞比事”之用意。⑥张高评认为,“属辞比事”“指连属前后之文辞,以比次其相类或相反之史事”⑦。
“属”,《说文解字》解为“连也”⑧。“比”,《说文解字》解为“密也”⑨。《广韵·质韵》解释“比”为“比次”,《旨韵》:“并也。”《玉篇》:“比,近也,并也。”对“属辞比事”之“比”的理解应当同“例”结合起来,《说文解字》:“例,比也。”⑩段注:“此篆盖晚出,汉人少言例者。杜氏说《左传》乃云‘发凡言例’。……经皆作列,作厉,不作趔。……《释文》:‘例本作列,盖古比例字只作列’。”(11)《公羊传·僖公元年》:“春王正月,公何以不言即位?继弑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称子何?臣子一例也。”(12)《礼记·服问》:“上附下附,列也。”郑玄注云:“列,等比也。”(13)《说文解字》:“列,分解也。”(14)也就是说“例”等同于“列”,“例”同“比”,也可以反过来推论“比”其实亦包含“例”之含义。《鬼谷子·反应篇》:“言有象,事有比;其有象比,以观其次。象者,象其事;比者,比其辞也。”(15)皮锡瑞说:
古无例字,属辞比事即比例。《汉书·刑法志》师古曰:比,以例相比况也。《后汉书·陈宠传》注:比,例也。夫子以《春秋》口授弟子,必有比例之说,故自言属辞比事为《春秋》教。《春秋》文简义繁,若无比例以通贯之,必至人各异说,而大乱不能理。故曰《春秋》之失乱,乱由于无比例,是后世说经之弊夫子已预防之矣。(16)
其实通观历代对“属辞比事”之解释可知,对“属辞比事”的解释其实无外乎三种:其一,从属辞比事的基本含义出发,认为它是《春秋》文辞、事实的一种编写原则;其二,由于对书法义例看法的分歧,反对书法义例的则认为应当在把握文辞、事实的基础上掌握“春秋大义”,或将属辞比事视为一种方法,即分析与综合之法,或将礼视为春秋之根本,在对礼的把握中全面理解春秋大义;其三,赞成书法义例的则直接将属辞比事视为书法义例的集中体现。但不管怎样,通过对文辞、事实的把握去理解“春秋大义”都是他们的基本立足点,也即是说,他们都没有否定“春秋大义”的客观存在性,同时将“属辞比事”视为理解《春秋》的一种基本方法,尽管对这种方法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
其实就《礼记·经解》所言的“属辞比事”本身而言,其范围限定在“六艺”之内,是对《春秋》教化方式的总体概括。
从“属辞比事,《春秋》教也”可知,就其“教”的本意而言,有教化的意思。《说文解字》对“教”的解释是:“上所施,下所效也。”(17)对“效”的解释是:“象也。”段注:“象当作像,像似也。”(18)《文心雕龙·诏策》:“教者,效也,出言而民效也。契敷五教,故王侯称教。”(19)《墨子·小取第四十五》:“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20)这里之“法”,即立论之法式和标准;而“效”,则指建立标准以便“所效”,合“法”为“是”(即“中效”),不合“法”为“非”。效,即成为一种法度,一种标准,一种体例,一种规则,一种实践性极强的操作方法,亦发展为后来的“凡例”。由此我们可以对属辞比事之“教”做这样的理解:属辞比事从内容与方法上对《春秋》进行了规约,要求从内容上去教化人们,从方法途径上给人们以向善的路径。教之以内容,施之以方法,属辞比事本身包含了道与术的双重意蕴,这点恰好与春秋笔法的特点相符合。柳兴恩说:“属辞比事四字从来亦未得其解。今案,比事者,即述例之各类是也;属辞者,即顺文求之之类是也。一经一纬,而春秋之大义尽矣。”(21)经,即为史事;纬,即为运用文辞以寻史事。
台湾学者张高评说:
依笔者管见,历代所谓《春秋》书法,可归纳为两类:其一,侧重内容思想者,如《左传》所谓“惩恶而劝善”,“上之人能使人昭明,善人劝焉,淫人惧焉”,以及《公羊》学家阐扬之“微言大义”,多属焉。其二,侧重修辞文法,如《左传》所谓“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汗”,“微而显,婉而辩”,杜预所谓正例变例,皆属之。钱钟书曾称:“昔人所谓‘《春秋》书法’,正即修词学之朔,而今考论者忽焉。”即指修辞学、文章义法而言。(22)
由此可见,“比事”可作为春秋笔法的思想内容,即按照年月日的时间顺序来排比史事,杜预说:“《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纪远近,别同异也。故史之所记,必表年以首事,年有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23)“属辞”可作为春秋笔法的修辞文法,即在叙述历史时选择准确词语表达其价值判断。“比事”即对史事的排比比较,是“春秋笔法”的前提,在比较史事的同时也意味着对史事的筛选,体现着孔子的基本伦理价值观;“属辞”是文辞的连缀,辞、事、义是《春秋》文本的基本层面,“属辞”意味着对文辞史事的剪裁、排比。“属辞比事”的目的是明其前因,得其后果,知其趋势,能知借鉴。
那么,先秦时代又为何那么重视属辞比事呢?其实除了对文辞本身重要性的认知外,“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还来自于现实生产力条件的限制。钱钟书通过引述孙鑛和章学诚、阮元等言语来说明古时候由于没有今日纸笔之便,只能采用漆文竹简的方法来纪事,费时又费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钱钟书认为:“《春秋》著作,其事烦剧,下较汉晋,殆力倍而功半焉。文不得不省,辞不得不约,势使然尔。”(24)这就点明了《春秋》文辞简略的性质,为了省文,就不得不十分重视文辞的运用,这实际上是先秦时代重视“属辞比事”的客观原因。
《春秋》中的属辞比事需要既在同类事件中找出不同点,同时又要在不同事件中找出相同点,《春秋》对同类事件有不同的写作方式和手段,由此形成春秋笔法,去展现那个时代“礼崩乐坏”的特点,体现出要建立新秩序的诉求。
内容摘要:“属辞”是文辞的连缀,辞、事、义是《春秋》文本的基本层面,意味着对文辞史事的剪裁、排比,在叙述历史时选择准确词语表达其价值判断。“属辞比事”从史事文本写作基本层面出发,可以上升到阐释理解层面,形成反推史实的能动力,从而建构起一种互动式的研究方法。它还可以成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特质的文学创作方法和文学研究方法,即苦心搜集研读各种文献资料,进而采取筛选、描述、分类、排比、概括、分析、综合等方法,来体会和把握古今中外相同的艺术思维,这也是一种具象到抽象,由审美体验到理论提升总结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属辞比;文辞;研究方法;排比;中华书局;姜氏;诸侯;钱钟书;大义;书法 作者简介:“属辞比事”作为研读《春秋》之基本方法
以今日学术眼光看待“属辞比事”,笔者以为它其实不但可以作为“春秋笔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而且同样可以成为一种学术研究的方法。从《春秋》本身来看,属辞比事的方式其实就是按照时间序列排比列举各国发生的事件,然后采用不同的文辞加以记载,比事有比同与比异,有比详及比略,通过比较文辞运用的不同而得出相关褒贬义例,从而达到教化的目的。属辞比事首在分类、分析,其次在综合,明事明义,有大“属辞比事”,有小“属辞比事”。
以鲁国国君朝周为例,242年间鲁君朝王仅有三次,分别是:
僖公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
僖公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阳。
壬申,公朝于王所。
成公十三年:春三月,公如京师。
僖公二十八年的朝见周王,即周襄王,因为周襄王参加晋文公组织的践土之会,所以僖公得以朝见襄王,同年,因为天王狩于河阳,故僖公得以再次朝见襄王,但这两次朝见并非僖公亲自到京师去朝见周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史记·孔子世家》:“践土之会实召周天子,而春秋讳之曰‘天王狩于河阳’:推此类以绳当世。”
《史记·晋世家》:
冬,晋侯会诸侯于温,欲率之朝周。力未能,恐其有畔者,乃使人言周襄王狩于河阳。壬申,遂率诸侯朝王于践土。孔子读史记至文公,曰:“诸侯无召王。‘王狩河阳’者,《春秋》讳之也。”
杨伯峻注曰:“隐晋文召君之失,明其勤王之德。”(25)勤王即援助周王的意思。此处委婉地表达了双重意思,一层即晋文公召见周王实际上是无理的行为,晋文公想率领诸侯亲自去朝见周王,但却担心自己的实力不够,有人反对,于是只好召见周王;另一层暗示着周王室的衰落,当时晋国势力强大,晋文公召见周王,想借助周王的名义来巩固自己在诸侯各国的领导地位,周王却不得不赴会,为了保全周王室的尊严,所以说周王狩猎于河阳。当然,从周襄王的角度来讲,因为周王室的衰微,如果这时有众多的诸侯来朝见自己则证明周王室对诸侯的影响力还存在,至于在什么地方会见诸侯就不成为决策的首要因素了,从某种角度来讲,周襄王重视的是诸侯是否来朝见,有多少诸侯愿意来朝见,而不是具体的朝见地点,这其实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周襄王的无奈之情。
再举一例。桓公夫人姜氏,同齐襄王私通,结果造成了桓公在齐国被杀。《春秋》为了充分揭示姜氏的罪恶,对姜氏的事件皆加以记录,这些包括:
桓公三年: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齐。
桓公十八年: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
庄公元年:夫人孙于齐。
庄公二年: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
庄公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享齐侯于祝丘。
庄公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齐师。
庄公七年:七年春,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防。冬,夫人姜氏会齐侯于谷。
庄公十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齐。
庄公十九年:夫人姜氏如莒。
庄公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庄公二十一年: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
姜氏与齐襄王乱礼始于桓公三年齐侯亲自送其出嫁到讙不合迎娶之礼开始,到十八年的兄妹通奸,再到庄公时期的几次私会齐侯,文姜这样一个破坏礼仪的淫妇形象通过夫子笔削之法就逐渐突显出来。文姜的不合礼主要体现在:文姜与齐侯本为兄妹,却相互通奸,此为破坏伦理纲常之行为;齐侯亲自送嫁到讙不合迎娶之礼;夫君被仇人所杀而久居仇人之国,此为无义;桓公尸骨未寒,却急于私会齐侯,此为无情;《春秋》中连诸侯享燕都不记录,却独记姜氏享燕齐侯于祝丘,此为淫奢之行为;文姜与齐侯私会不仅在鲁国境内,还在齐国境内,可见文姜与齐侯之奸情肆无忌惮;文姜亲自前往齐国问候,此为不合归宁之礼。通过排比列举文姜诸多不合礼节的行为可知,文姜对礼仪纲常伦理的破坏甚矣,夫子笔削贬斥之深意亦据此得以昭显。“属辞比事”之法充分体现了古代纪事的一种整体性思维方法,明辨事理,分析史实,辨析原理,总结陈词,这都构成了属辞比事的层次。
但是我们同时也需要看到的是,由于《春秋》采取编年体的形式,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在同一类事件中会间杂其他事件,这就会造成对《春秋》“属辞比事”理解上的难度。试举例如下:
《春秋》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
《左传》僖公二年:晋荀息请以屈产之乘与垂棘之璧假道于虞以伐虢。公曰:“是吾宝也。”对曰:“若得道于虞,犹外府也。”公曰:“宫之奇存焉。”对曰:“宫之奇之为人也,懦而不能强谏。且少长于君,君昵之,虽谏,将不听。”乃使荀息假道于虞,曰:“冀为不道,入自颠軨,伐鄍三门。冀之既病,则亦唯君故。今虢为不道,保于逆旅,以侵敝邑之南鄙。敢请假道,以请罪于虢。”虞公许之,且请先伐虢。宫之奇谏,不听,遂起师。夏,晋里克、荀息帅师会虞师,伐虢,灭下阳。先书虞,贿故也。
《左传》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而修虞祀,且归其职贡于王。故书曰:“晋人执虞公”,罪虞,且言易也。
僖公二年,虞接受晋国的贿赂让道于晋,并同晋师一同伐虢,结果造成虢国祭祀之地下阳被攻占。按此次晋国出兵,其为主导,虞从之,但是何以虞师却在晋师之前呢?原来这里主要指出由于虞接受了晋国的贿赂,那么对于伐虢肯定是极力支持的,所以此处虞师排在晋师之前。但是这里隐然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从僖公五年的传文我们知道,虢被灭,晋师回师途中却袭击了虞,并抓住了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从传文“‘晋人执虞公’,罪虞,且言易也”来看,前面的“先书虞”就隐然具有了一种反讽的修辞效果,前面伐虢那么积极,结果却不想晋会灭其国,“先书虞”同样为后面的“晋师执虞公”打下了伏笔,前面是虞师在前,而后面是晋师执虞公,前后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所以也就具有了贬斥的效果。
在“先书虞贿”的研究中,通过列举僖公二年、五年之经文和《左传》文可知,虞国接受晋国之贿赂,同晋国出兵灭下阳,后又借道于晋国,让晋国灭掉虢国,最终导致自己在晋回国师途中被其所灭,《春秋》对虞国贪图贿赂最终自取灭亡的贬斥遂得以彰显。又如《春秋》在昭公三十年、三十一年、三十二年三书“公在干侯”,其蕴含的深刻含义就在于不仅指出了昭公久在于侯是因为昭公外不容于齐、晋等诸侯,内不容于本国的臣子,还委婉地点明了昭公本人的过失,实在有一种“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深深无奈之情。
《春秋》“属辞比事”之法,以今日之学术眼光观之,其完全可以被借鉴于《春秋》的学术研究之中。这在前人研究《春秋》的著述中有具体的呈现,如宋人赵汸《春秋属辞》、沈棐《春秋比事》;清人毛奇龄《春秋属辞比事记》、方苞《春秋比事目录》、孙嘉淦《春秋义》等。《四库全书总目》对清人孙嘉淦《春秋义》评价云:“嘉淦以《春秋》一书比事属辞,《经》本甚明,无藉於《传》,乃尽去各《传》,反覆《经》文,就事之前后比而属之,寻其起止,通其脉络。其事俱存,义亦可见。”(26)这里实际上指出了孙嘉淦研读《春秋》,写作《春秋义》一书的基本方法,即不借助《三传》,仔细反复研读《春秋》经文,将所记载的相关史事前后进行比较,厘清基本史事,寻获事件的原始起末和发展脉络,这样春秋大义就自然呈现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