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传契约与小说契约:菲利普·勒热讷自传理论话语模式论

内容摘要:事实上,我们应该发展勒热讷“自传契约”的内涵,用“新自传契约”来概括后现代自传的秩序原理,唯有如此,自传这一文学类型才能趋向丰富与成熟。甚至,勒热讷为了让其“自传契约”概念更趋合理和完善,他还提出了“小说契约”的概念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相对应于自传契约,我们可以假设也存在小说契约。面对小说也可能模仿“自传契约”的状况,勒热讷拿出了作者的名字这个杀手锏,得出了“自传契约”三类,“小说契约”三类和不确定一类,空白处两类。”也就是说,以罗伯-格里耶为代表的“新自传”契约尽管公开挑战勒热讷的“自传契约”,但是他们却并没有把“新自传”的契约完全等同于“小说契约”,而是在实践一种对传统自传的“新的互补形式”。

关键词:勒热讷;自传契约;文本;格里耶;卢梭;罗伯;文类;小说契约;叙述;虚构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法国著名学者菲利普·勒热讷的“自传契约”理论话语模式,是一种建立在以卢梭等为代表的传统自传文本为分析前提的理论建构。他坚守自传文类不能混同于小说的红色底线,为自传文类正名,为自传文体立法。面对以罗伯-格里耶为代表的法国“新自传”对“自传契约”的挑战,勒热纳初期一度反映强烈,不无忽略了“新自传”在理念及形式上对传统自传的“新的互补”价值。我们认为,勒热讷的“自传契约”是有关传统自传秩序的原理之一,我们必须维护之。我们不能因为新的自传种类的出现,而把小说的秩序原理混同于自传的。事实上,我们应该发展勒热讷“自传契约”的内涵,用“新自传契约”来概括后现代自传的秩序原理,唯有如此,自传这一文学类型才能趋向丰富与成熟。

  关 键 词:菲利普·勒热讷/自传契约/法国新自传/话语模式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世纪西方自传理论的话语模式研究”(编号:13BZW018)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方自传理论比较研究”(编号:11WWB003)之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成军,徐瑾,江苏师范大学文学院

 

  (一)

  在小说美学界,布斯因其“隐含作者”概念的提出而蜚声欧美,同样在西方传记文学界,有一个人也因提出了某些概念声誉鹊起。这个人就是被称为“自传的立法者”的法国著名学者菲利普·勒热讷:

  1971年,勒热讷将其研究成果写成《法国的自传》一书。他在书中给自传下了一个明确而清晰的定义:当某人主要强调他的个人生活,尤其是他的个性的历史时,我们把此人用散文体写成的回顾性叙事称作自传。勒热讷主要从形式的角度指出了自传的区别性特征,将自传与回忆录、自传体小说、日记、自画像等邻近体裁进行了区别。他特别强调了自传的特点在于讲述作者内心的、个性的历史,而不是外部的重大历史事件。这一定义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论后来的研究者认同它或是质疑它,几乎都不能不提及这一定义,成为自传研究无法绕过的一环,勒热讷的名字几乎成为自传研究的同义语。①

  可以这样说,菲力普·勒热纳之所以稳坐自传诗学研究“教皇”的宝座,不仅是他率先给自传进行了定义,其实更多的是因为他提出了引起广泛热议的“自传契约”之概念。菲利普·勒热纳在对法国自传进行拓荒研究的同时,他迷惑地发现了一个重大问题:“如何区分自传和自传体小说呢?必须承认,如果只对文本进行内在分析,那就没有任何区别。为了使我们相信其叙事的真实性自传所使用的一切方法,小说都可以模仿并且经常模仿。”②面对自传与自传体小说之间这种难解难分的“深刻的亲缘关系”(菲利普·勒热讷,2001:13)菲力普·勒热纳没有像莫洛亚等前辈那样选择模糊二者文类区分的策略,而是提出了自己独创的“自传契约”理论概念。

  众所周知,莫洛亚在给予卢梭的《忏悔录》极高的文类美学价值肯定的同时,特别强调了他认定自传文体不真实的理念:事实上一种忏悔只能是一本小说。卢梭的《忏悔录》是骗子无赖冒险小说里最好的一部。③莫洛亚的这种看法有其学理的正当性一面,然而更有其混淆自传与小说文类特征的值得商榷的一面。菲力普·勒热纳当然注意到了自传与小说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纠葛之关系,但是他却没有倒向小说一边,而是要为自传文类正名,为自传文体立法。

  中国当代著名传记理论家杨正润指出:

  法国自传理论家菲力蒲·勒热讷(Philippe Lejeune,1938- )针对这个难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概念“自传契约”(Autobiography Pact)。“自传契约”意指自传者同读者和出版者之间有着一个无形的“契约”,自传者要向读者和出版者承担义务,诚实、准确地叙述自己的生平;出版者出版标明自传类的作品时,也要承担义务,尽可能地对其可信性进行审查;只有作者和出版者承担自己的义务,读者才能把自传视为自传来阅读,相信自传者在真实地叙述自己。④

  菲力普·勒热纳的原话是这样的:

  因此二者的区别来自文本之外:要确定这种区别,须知晓文本之外的因素。自传中存在一方面是作者、另一方面是叙述者和主人公的同一。这就是说“我”代表作者。文本中没有任何东西可证明这一点。自传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体裁,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是一种“信用”体裁。因此,自传作者在文本伊始便努力用辩白、解释、先决条件、意图声明来建立一种“自传契约”,这一套惯例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种直接的交流。(菲利普·勒热讷,2001:14)

  菲力普·勒热纳在这里想明确表达他对自传文类的本体性把握:即自传是一种作者与读者、出版者包括与自己,在信用基础上订立契约关系的文体。是在文本外通过辩白、解释、先决条件、意图声明来建立的“自传契约”。舍此,自传与自传体小说两者根本无法区分。

  那么如何发现这些“自传契约”呢?菲力普·勒热纳指出:

  自传意图声明可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在书名中,在“请予刊登”中,在献词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在成为俗套的前言中,但有时也在一个结论性的注解中(纪德),甚至在出版时所接受的采访中(萨特),但这一声明是无论如何不可或缺的。如果作者本人都不声明自己的文本就是自传,我们也没有必要把它当自传来读。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自己变为猎犬,通过所有的虚构作品来捕捉关乎作者个人的真实。例如,不论《阿道尔夫》、《享乐》、《一个世纪儿的忏悔》、《一个疯子的回忆录》还是《多米尼克》,19世纪大多数自传体小说中所包含的个人真实性的分量对于我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它们是小说,它们的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作品完全是他们自己的故事。(菲利普·勒热讷,2001:15)

  按照勒热纳的这一标准,普鲁斯特的《追忆逝水年华》就不是自传而是小说,因为他“从未声明《追忆逝水年华》是一部自传(而恰恰相反)”。(菲利普·勒热讷,2001:16)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勒热纳“自传契约”理论概念的形成与提出,是在西方学术话语模式走向后现代的大学术背景下产生的,勒热纳尽管特别强调自传与小说文类的区别,但是他的这个理论更多地受到了语言学、叙事学和俄国形式主义的影响:“我从本韦尼斯特、热奈特以及多样化(variabilité)思想使我颇为着迷的俄国形式主义者那里汲取了灵感。”⑤因此,勒热讷并没有因为自己研究自传而把自传的真实性吹上天,他认为:“自传和小说的区别,不在于一种无法达到的历史精确性,而仅仅在于重新领会和理解自己的生活的真诚的计划。重要的是这样一个计划的存在,而不是一种无法达到的真实性。”(菲利普·勒热讷,2001:18)这一点特别重要,勒热讷所坚守的自传与小说的区别,不是自传无法达到的“历史真实性”,而是自传文类与小说之间相区别的红色底线:真诚计划的有无。

  在这个意义上,保罗·德曼这位解构主义大师可谓是勒热讷的知音,保罗·德曼在他的论文中,几乎把自传文类摧残的面目全非,无处藏身,他的一篇论述自传的理论文章的题目就是:《失去原貌的自传》。尽管如此,保罗·德曼却并不认为卢梭的《忏悔录》完全等同于小说:

  政治的和自传式的文本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在它们的含义范围中都内含一种实指式的阅读要素,无论它的形式以及它的主题性内容多么迷惑人,这一要素就是所谓致命的“公牛之角”……尽管认识与言语行为(performance)之间的关系在许诺这类时间性的语言行为中相对比较容易把握(这在卢梭的作品中以《社会契约论》为典范),但是,这种关系在他那些以忏悔模式出现的自传作品中却更加复杂了。⑥

内容摘要:事实上,我们应该发展勒热讷“自传契约”的内涵,用“新自传契约”来概括后现代自传的秩序原理,唯有如此,自传这一文学类型才能趋向丰富与成熟。甚至,勒热讷为了让其“自传契约”概念更趋合理和完善,他还提出了“小说契约”的概念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相对应于自传契约,我们可以假设也存在小说契约。面对小说也可能模仿“自传契约”的状况,勒热讷拿出了作者的名字这个杀手锏,得出了“自传契约”三类,“小说契约”三类和不确定一类,空白处两类。”也就是说,以罗伯-格里耶为代表的“新自传”契约尽管公开挑战勒热讷的“自传契约”,但是他们却并没有把“新自传”的契约完全等同于“小说契约”,而是在实践一种对传统自传的“新的互补形式”。

关键词:勒热讷;自传契约;文本;格里耶;卢梭;罗伯;文类;小说契约;叙述;虚构

作者简介:

  对此,昂智慧有一段精辟阐释:

  所谓“实指式的阅读要素”就是指在阅读中不可以超越对文本与其所指称的现实之间的一致性的要求(虽然,在某种绝对的意义上,德曼认为,这种一致性是不存在的)。换言之,假如我们相信自传就是小说,而小说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语言的虚构,我们就不应该追究自传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传主的生活和情感,而只要看它是否具有形式和内容上的真实感就可以了;但是,正因为我们假设了自传所应该传达的是传主本人的真实情况,我们才会在阅读自传时,紧扣住真实二字,才会从忏悔中解读出托词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德曼认为,《忏悔录》不是一部小说,虽然它并不真实。⑦

  也就是说,无论自传它怎么“声名狼藉和自我放纵”,德曼认为,自传依赖于潜在地可以证实的确切事件的方式,似乎更少歧义。因为自传属于指涉性、再现性的方式,尽管自传可能包含着许多幻想和梦想,然而,这些与现实的偏离,却根植于一个单一主体,而这一主体身份则是由其可以毫无异义地读出来的专名所界定的。例如,卢梭《忏悔录》的叙述者,就似乎是由卢梭的姓氏和签名所界定的。⑧显然在自传不是小说的理念上,解构大师保罗·德曼与自传诗学建构大家勒热讷有着某种统一。

  (二)

  勒热讷发现,为了确定一部书是不是自传,批评家有时“变成了猎犬”,尤其是当文本之外的资料很少时。面对类似的状况,勒热讷不无泄气地说:“人们只能完全主观地、随意地接受或拒绝作者的信任了。”(菲利普·勒热讷,2001:16-17)事实的确如此,像中国的自传名作《浮生六记》,外部“自传契约”资料不多,假如这个叙述者沈复是个无名之辈呢?

  为此,勒热讷重新修改了他的自传定义:自传是一个真实的人以其自身的生活为素材用散文体写成的回顾性叙事,它强调的是他的个人生活,尤其是他的个性的历史。(菲利普·勒热讷,2001:201)这样,勒热讷从四个方面对自传文类进行了严格的限定:(1)语言是散文体叙事;(2)主题是探讨个性的发展史;(3)作者的名字首先必须是一个真实之人;(4)作者与叙述者必须同一,也就是必须作者、叙述者和人物同一。按此定义衡量,回忆录因为重点不是探讨个人生活;传记因为叙述者与主人公不同一;自传体小说因为作者名字与叙述者的不同一等而被排除在自传之外。为了突显自传与自传体小说的区别,勒热讷指出:

  作者、叙述者和人物名字的同一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确立:(1)隐含方式,它体现在自传契约中作者/叙述者的合二为一上。自传契约可以有两种形式:a)利用书名,它使人丝毫不会怀疑第一人称所指代的就是作者的名字(如《我的生平》、《自传》等);b)在文本的开头部分,叙述者和读者有言在先,好像他就是作者,读者也毫不怀疑“我”指代的就是封面上的名字,即使这个名字在文本中并未再次出现。(2)显在方式,它体现在叙述者/人物在叙事中给自己所取的名字上,该名字与封面上作者的名字相同。(菲利普·勒热讷,2001:220)

  甚至,勒热讷为了让其“自传契约”概念更趋合理和完善,他还提出了“小说契约”的概念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相对应于自传契约,我们可以假设也存在小说契约。小说契约也有两种方式:显在的非同一方式(作者与人物不同名)和虚构性的证明方式(今天,封面上的副标题小说一般起这种作用);请注意:在当前的语汇中,小说一词本身即意味着小说契约。”(菲利普·勒热讷,2001:220)

  面对小说也可能模仿“自传契约”的状况,勒热讷拿出了作者的名字这个杀手锏,得出了“自传契约”三类,“小说契约”三类和不确定一类,空白处两类。为此勒热讷进行了详细的举证,法国自传研究专家杨国政分析道:

  勒热讷还从大量的自传文本,或更确切地说是“边际文本”出发,总结出自传之为自传的两条基本的形式标准或标志,这就是自传契约(作者以明确或隐含的方式声明他所写的是自传而非小说)的存在以及作者和人物在名字上的同一关系(即作者=叙述者=人物)。一个文本,如果符合其中的一条标准,就具有了自传的可能;如果同时满足了这两条标准,我们就可以放心地把它当作自传来读了。而且,勒热讷还不厌其烦地又把每条标准区分为三种可能,从中总结出九种可能的组合,从而得出下面的表格:

 

  如果我们可以把勒热讷判别自传的第一条标准概括为“真事”(即我声明我文中所写都是真的)、把第二条标准概括为“真人”(即文中的“我”就是我本人)的话,那么上面的表格就可表述为:对于第一人称文本来说,真人真事(3b)是自传,假人假事(1a)是小说,真人(3a)或真事(2c)可能是自传,假人(1b)或假事(2a)可能是小说。但是真人假事或假人真事呢?可以看出,该表的左下角和右上角两个格子是空的,即这两种组合是不可能的。杨国政的总结归类清晰明晓,概括出了勒热讷“自传契约”的精华,指出了勒热讷论证中的主要观点,但他同时也明确指出勒热讷“自传契约”理论的不足之处:“应该说,勒热讷的理论基础有一缺陷,就是他的分析局限于文本之内,最多包括所谓的“副文本”(前言、后记等)和“边际文本”(书名、署名、献词等),他对自传的判断是以作者的所言为基础的。也许是过于迷恋自己所创造的“自传契约”概念,每当他拿到一部自传,总是翻遍全书寻找“契约”,如果在书中找不到,就到书外去找。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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