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侵权类剧本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长: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审判长: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隐私权、名誉权。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员1: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

  (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

  (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

  (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审判员2: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在网络上所发文章的百度数据网页快照4份;用以证明被告所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及隐私权。

  证据2、我的2007年12月的工资条一份

  证据 3、死者姜岩生前的移动通信通话记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所述姜岩是在与我及家人通话后才自杀的;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我对证据3有异议。在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与原告父亲通话后,因绝望跳楼自杀死亡。原告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姜岩分居,夫妻关系恶化是造成姜岩自杀的根本原因。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告代理1:有异议。姜岩的通信记录确实能够证明在她自杀前我及家人并未与其通话。 审判员2:被告有无其他补充意见?

  被告:我对于证据1有异议。姜岩生前通过其个人博客《北飞的候鸟》,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原告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 我是姜岩的大学同学,和姜岩其他的朋友一样,我对姜岩的死亡感到非常悲伤及同情。为对姜岩进行缅怀,姜岩的亲属、朋友自发设立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由我出面申请注册了域名,并负责对网站进行管理。姜岩的亲属、朋友通过该网站发表纪念文章,并对姜岩生前的博客文章进行了收集整理。

  被告天涯:我对证据1有异议。我公司“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系通过对姜岩的博文整理而写,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另外,王菲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王菲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的候鸟”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

  被告天涯代理人:王菲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犯。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

  人民陪审员1:原告有没有异议?

  原告代理1:有异议。我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以下文章中披露了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 《哀莫大于心死》一文于2008年1月11日由张乐奕根据姜红口述整理而成的,文章采用按照时间排序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了姜岩自杀事件发展的过程。在文章前部,张乐奕写到“这里的留言是开放的,不会象天涯那里被封贴”;介绍事件的人物时写到“姜岩: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而且无法承受丈夫及丈夫一家的屡次打击,在2007年12月29日晚上23:00选择自杀的女孩儿;王菲:姜岩的丈夫……”。张乐奕将姜岩博客中原告与东某的合影照片在该文中进行粘贴,将原告与姜岩的住所地址、原告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进行了披露,构成侵犯隐私权。 《静静的》一文中有“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一段文字,并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我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带有这种侮辱性文字的文章予以刊登构成侵犯名誉权,披露原告的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原告代理人2:“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心上的月光》一文时披露了原告的真实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另外,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回忆了其与姜岩的交往过程。我认为该文可以证明张乐奕与姜岩藕断丝连,是影响王菲与姜岩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 另查: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

  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原告:我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贵院提供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我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天涯: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2:有。博文中出现的个人信息,都是经姜岩同意的,几乎都是姜岩的口述撰写的,而且其中有很多博文是姜岩自身生前所写。在她死后,我当事人作为其朋友,深表遗憾同情之意,因此充分尊重死者姜岩的意愿,刊登了那些文字。其本意并非让原告王非被人肉搜索。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 1、姜岩的遗书,用以证明原告与姜岩之间的感情不和。

  证据 2、原告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的“婚外情”事实。

  此外姜岩的姐姐作为我方证人。

  人民陪审员2:原告对被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有异议。我认为姜岩父母质问我的那些录像不能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他们那时情绪已经失控,这种情况下的言辞和行为是没有证明力的。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被告代理1:有异议。姜岩父母正是由于原告的不耻行为导致姜岩自杀而愤怒的,作为姜岩的父母,如果不是得知了事实的真实情况,双方都是一家人,作为原告的岳父岳母怎么可能把女儿的死怪罪在他的头上?所以我认为这段录像能够作为证据有力证明原告所作所为与姜岩死亡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到庭。

  审判员1: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袁秀,女,系姜岩的姐姐。

  审判长: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我和妹妹的感情一直很好,在她生前的最后的一段时间都是我在身边照顾的,因此我说的话全部是真实的,请法官相信。在12月27日晚9:30分,有个姜岩的网友找到我,说姜岩的手机一直关机,感觉有点不大对头。于是我打电话给原告王菲,她说姜岩在家。我着急赶过去,还在路上的时候,原告王菲的父亲打电话让我叫120.等到我赶到他家,妹妹先是晕迷不醒,被送往医院之后,情绪十分激动和狂躁,并要找原告对质。回家之后,原告承认假期和第三者出国游玩,并当着姜岩的面说他们相爱了,随后妹妹一直哭晕过去。第二天,也就是,在他们的对峙过程中,我得知原告因为与女同事搞婚外恋,决定要与妹妹离婚,并与一个月之前离开了家,原告父母均知道这件事但不闻不问有意包庇原告并且还非常喜欢第三者。在妹妹自杀当天与原告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当天晚上,我听到妹妹在客厅落地窗边给原告父亲打电话,当我急忙走出来,妹妹已经不见了??她是要对婚姻绝望到什么程度才走上了这条路啊!我们一起长大,妹妹一直是个追求完美的人,但是他没料到自己所要求的忠诚的感情遭受这样无情的背叛,他的信仰被彻底粉碎了。我想这就是妹妹选择永远离开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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