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2: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代理人2:姜岩生前和她丈夫的感情怎么样?
证人:很不好,我妹妹和她丈夫的感情近年来一直都不是很好,她经常跟我说王菲在外面有外遇让她很苦恼,尤其是最近,她的情绪极不稳定,说她就算写日志也无法排解心中的郁结,我极力劝她看开点,没想到最终她还是自杀了。
被告代理人2:你提到她有写日志,那么我当事人管理的网站上那些文章是不是就是你妹妹写的日志呢?
证人:是的。
被告代理人2:我问完了。
审判员1:证人退庭。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否发问对方当事人?
原告代理人2:请问被告,是否在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
被告:是的。
原告代理律师1:被告文中所述是否是自己亲耳听到的或亲眼看到?
被告:有些是,有些不是,大部分文章我是通过对姜岩生前所留下的博文进行整理而写的。 原告代理律师1:我的问题问完了。
书记员:请被告代理律师发问。
被告代理律师1:请问原告,姜岩生前是否与你感情破裂导致精神失常?
原告:这是我们之间的私事,请你不要过多询问。
被告代理律师2:请问原告的“婚外情”行为是否属实?
原告:我说过了,我的隐私请你不要多问。
被告代理律师2:我所问的有关于法庭判断,请如实回答。
原告:无可奉告。
审判员2:请被告代理人不要重复询问与本案无关话题。还有问题吗?
被告代理律师2:没有了。
审判长:本庭就案件事实向原、被告发问。
人民陪审员2:被告张乐奕,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是否为你所写?
被告:是的。
审判员1:原告王菲,被告是在什么时候发表文章的?
原告:被告是在姜岩自杀后不久发表文章的。
人民陪审员1:原告王菲,被告发表在网站上的文章所诉是否属实?
原告:不属实,被告所诉是对我及家庭的诽谤和污蔑,给我及家人造成了极大地影响。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被告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
2. 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放弃或者部分放弃?
原告:不放弃。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婚姻生活是属于我的隐私,被告将其散布在网络上是对我隐私权的侵犯。
原告代理人1:被告不仅将原告的婚姻家庭生活陈述在网上,还将原告的姓名、住址以及基本信息张贴在网上,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与伤害。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我在网络上所写实根据真实情况陈述,系通过对姜岩生前的博文进行整理而得出,又不是我个人的胡编乱造。
被告代理人1:被告所述系真实情况,并未对原告进行诽谤、污蔑,只是原告一面之辞。
被告代理人2:并且,婚外情事实我们已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而网上的那些文章亦可根据姜岩本人原来的日志加以确定,至于其他我当事人所听到的事实亦可求证证人,我当事人作为局外人没有理由会故意地胡编乱造。
原告代理人1:请问被告代理人,你如何得知被告所述系真实情况?
被告代理人1:我是通过对原告所述的文章与姜岩生前所写的博文对比得出的。
被告代理人2:并且原告妻子的姐姐也可证明事实真相。
原告:被告,你总说是因为我的原因导致了姜岩的自杀,这是极其无聊的。她自己不想自杀我怎么样也不能让她自杀,这是她自己选择的道路。
被告:你也太无情了,她毕竟之前是你的妻子,你怎么可以这样对她?!
审判长:(敲击法槌)请不要辩论案情之外的言论。继续发问。
被告代理人1:原告你说被告所写对你及家人造成了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