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
8、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9.8万元,平均分割每人可分得39.9万元的财产。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以及与商品房不好拆分的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这几项财产共计37.3万元。除此之外,因为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原告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原告方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有。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2的委托,根据北京天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特别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使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并形成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过错方是被告,是被告对婚姻的不忠实以及对原告长期的家庭暴力和虐待导致了婚姻的解体,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的委曲求全和一再容忍根本无法使被告对婚姻和家庭承担起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原告试图尽力维护这场婚姻的努力在被告不断升级的暴力中最终流产。而被告为掩饰其不良目的,反而诬陷原告背叛婚姻,这种“贼喊捉贼”的行径实在令人无法容忍,而这也恰好暴露了被告心虚的本质。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当然,这一点被告也不否认。而且,为维护婚姻法的尊严,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公正地处理纠纷,法院应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上向无过错方倾斜。
2、婚生子女梁雪冰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首先,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子女人生路上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个人品质和言传身教对子女的成长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而被告是一个不合格的父亲和丈夫,假如梁雪冰由被告抚养,我们将很难想象她的未来,而她现在还是一个刚满3岁的孩子!我们怎么能放心将她交给这样一个父亲来抚养呢?所以,为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宜抚养梁雪冰。其次,被告的收入远大于原告,其年收入约有15万元,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并不多;也并非是原告的漫天要价,这一点我在法庭调查时已有说明。
3、被告应赔偿殴打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首先,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丈夫殴打妻子只要赔偿一半,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第二,虽然有发票的只有6806元,没有营养费方面的证据,但我们应该实事求是,认可真实的生活,实际上,没有营养费是不可能的,赔偿1万元只会少不会多。第三,被告对原告殴打虐待的情况,原告的单位和所居住的社区人尽皆知,这使得原告的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完全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被告应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原告虽无更多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二奶”,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被告对婚姻的不忠已经是人尽皆知,只是碍于情面而不愿陈述真实情况,这不仅给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破坏,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希望法庭能辨明真伪,识破被告的真实面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在财产分割方面,应依法照顾原告,支持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以及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属于无过错方,被告属于有过错方。第二,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而原告需要抚养子女,应当予以照顾。第三,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一共有79.8万元,而原告要求分得的也只有47.3万元,这并没有过分地偏离夫妻财产平均分配原则。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湖南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A。
审判长4: 现在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3: 第一,女儿梁雪冰应由我来抚养,原告收入低,不能为小孩提供良好的教育,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不宜抚养小孩。第二,如果法院把小孩判给我,我不要原告付一分钱抚养费。第三,原告一直在外面有第三者,我只是不想去找证据,我觉得丢脸,我是受不了气才打她的。看看那些诉讼请求,纯粹就是为了钱,早知现在,何必当初,我真是瞎了眼才会和这种女人结婚,小孩由她抚养肯定会被她带坏的。她根本没有任何精神方面的损失,我才是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受害者。第四,那套商品房的实际购买者是我,希望法庭能透过现象看本质,还事情的本来面目。第五,除了商品房外,其他财产原告爱怎么分就怎么分,毕竟夫妻一场。
审判长4: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C: 有。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李国庆的委托,根据北京国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尤其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
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使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现在,我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过错不在被告,至少双方都对该婚姻存在过错。首先是原告对婚姻的不忠和对被告的冷漠导致了被告的一些过激行为,而因为这种情况而导致的丈夫对妻子的过激行为在我们的文化背景之中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虽然我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也不同意这种做法,但对于一个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通人,你无法要求他有多么高尚、宽容和理智,换句话,假如你是他,你也能理解他的心情,被告何尝又不是婚姻的受害者?原告是一个工于心计的人,善于伪装自己,将自己在人们面前装扮成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其实原告心里相当清楚谁才是这场游戏真正的赢家,因此被告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尽管从表面上看尽早地结束这场婚姻对双方都可能是个解脱。
2、婚生子女梁雪冰应由被告抚养。首先,原告张口就要20万元抚养费,其动机实在令人不敢恭维,原告要求抚养梁雪冰的本质是为了得到抚养费,至少从这一点说原告不宜抚养子女,子女的抚养是不应该讲求功利的,所以被告不要原告出抚养费。第二,从双方的经济条件说,被告抚养才更有利于梁雪冰的健康成长。第三,被告会殴打原告并不意味着被告不会抚养教育好自己的子女,这一点原告的律师违反了基本的逻辑推理规律。第四,从原告本身的利益出发,原告也不宜抚养小孩,因为这会给她的再婚带来极大的障碍,而由被告抚养则问题会小的多。第五,如果万一法院将梁雪冰判给原告抚养,我也希望抚养费不能一次性地支付,因为被告的年收入不过15万元,而一次性支付将给被告带来基本生活的困难。此外,原告声称的抚养费20万元也包括了法律尚未认可的大学教育费用5万元,这一点请法庭予以注意。
3、被告只能赔偿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6806元的一半,即3403元。第一,夫妻的所有收入除另有约定的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损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因此要求被告全部赔偿是不妥当的。第二,原告的营养费没有证据证明,而且如果原告真有营养费的支出,也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的。第三,被告不能赔偿原告的所谓殴打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被告对原告的殴打并未构成虐待,被告才是这场婚姻的真正受害者,而原告并没有精神方面的损害。
4、原告称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纯属捏造,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原告单凭一张被告与同事的照片就能说这两者间有不正当关系,我不知道这到底依据的是什么逻辑。原告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反而是原告自己在外面行为不轨。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的主张纯粹是虚晃一枪,欲盖弥彰。
5、商品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一,尽管从形式上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双方的,但所有的费用都是被告支付的,原告并未出一分钱。第二,双方结婚未满8年,所以该套商品房也未能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仍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6、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我尊重我的当事人的意思,虽然我并不同意被告的宽容与大度,因为根据法律,财产的分配应该考虑到双方对财产做出的贡献,而本案中被告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远大于
原告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这从一个侧面充分说明了被告对原告的感情。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毕节市七星关区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书坪
审判长4: 原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针对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我提出以下观点:
1、子女抚养费中包括5万元大学教育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并没有否定父母有抚养能力而可以不抚养正在上大学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受到尽可能好的教育,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因此我认为,该项诉讼请求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以及从被告的负担能力上说,都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2、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是合理的,虽然有票据的只有6806元,没有营养费,但这实际上可能吗?一个人被打伤之后只需要吃药就能康复吗?肯定需要补充一定的营养,你总不能要求原告到菜市场买菜也要开发票吧?
3、被告委托代理人居然说原告的这些损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实在太荒谬了。这不是说原告自己挨打还要给打她的人出钱吗?而从被告的角度说,这不是在纵容鼓励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吗?打自己的老婆比打别人更划算,打完了只要付一半医药费,这是什么道理?
4、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殴打家庭成员就构成了家庭暴力,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根据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的程度、持续性而言,被告完全构成了对原告的虐待。
5、原告在遭受被告殴打虐待后,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完全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请求的数额完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请被告方进行辩论。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C: 我很佩服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超的“诉诸情感”的技巧,也差一点被她的“真情倾诉”所感动。但是,法律不是道德,也不能为情感所操纵。事实也必须以桌面上的证据来证明,并不是原告一厢情愿地想当然,所以我坚持我的观点。
审判长4: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原告2: 没有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没有了。
被告3: 没有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C: 没有了。
审判长4: 法庭辩论终结。
第四幕 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
审判长4: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陈述自己的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2: 我的最后意见是: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梁雪冰由我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3、由被告赔偿虐待我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4、要求被告赔偿虐待我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5、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6、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言,要求分得商品房、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这几项财产折价共计37.3万元;除此之外,还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
审判长4: 现在由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我坚持我的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4: 现在由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3: 我坚持我在法庭辩论中的意见,请法庭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