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十是清园区计生办出具的环孕检证明一份,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十一是双方的子女梁雪冰的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证明梁雪冰的出生时间及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B: 审判长,我方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4: 被告方,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C: 没有。
审判长4: 现在法庭询问你们双方当事人一些问题。你们是何时相识的?
原告2: 是在1995年8月。
被告3: 没错。
审判长4: 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他人介绍?
原告2: 是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但是是自由恋爱。
被告3: 是。
审判长4: 你们是何时进行结婚登记的?是否举行了婚礼?
原告2: 1997年9月30日进行的结婚登记,第二天国庆节举行婚礼。
被告3: 是。
审判长4: 刚结婚时双方关系怎么样?
原告2: 非常好,持续有一年多的时间。
被告3: 刚开始双方关系也就一般。
审判长4: 什么时候关系开始紧张的?
原告2: 从98年春节以后。
被告3: 不是,婚后不久原告就对我逐渐冷淡。
审判长4: 是什么原因?
原告2: 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刚开始他还抵赖,后来他就亲口承认。
被告3: 我从来就没有第三者,更没说过什么我有第三者之类的话,是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 原告2: 这是被告在掩饰自己有第三者,故意转移视线、混淆视听,把过错往我头上推。 审判长4: 原告,被告什么时候打过你?
原告2: 从98年春节以后,被告就借家务琐事和我吵架,我要是顶几句嘴,被告就开始动手。 被告3: 原告经常给我脸色看,我气不过,才跟她吵架,根本就不敢打她,她动不动就要死要活要离婚。
审判长4: 你们是否有子女?是什么时候出生的?是男孩还是女孩?叫什么名字?
原告2: 有子女,是2000年1月24日生的,女孩,叫梁雪冰。
被告3: 是的。
审判长4: 原告,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被告是否打过你?
原告2: 没有,但他在外面一直有第三者。
被告3: 好不容易说了一句实话,又带了一条假尾巴。
审判长4: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审判长4: 原告,被告后来是否打过你?
原告2: 从2001年春节过后,被告就开始经常性地殴打我,而且打的也很厉害。
被告3: 她让我戴“绿帽子”,受不了才打她。
审判长4: 原告,你找过居委会和单位说过这些情况吗?
原告2: 我先找过居委会,是在2001年3月份,居委会的人来找过他,但没有用。后来因为有几次打的很厉害,大概是在2001年5月份,没办法上课,不得不向单位请假,这样,单位也知道这件事,单位的领导也找过他,但没有一点效果。被告就是个蛮横无理的人,根本不讲道理。
被告3: 居委会和原告单位不是解决问题的,而是护着原告的。
审判长4: 原告,你到医院治疗过吗?
原告2: 到过。在2001年我就到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但病历和发票已经遗失。在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我在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三次,这个病历上有记载,花费医疗费共计1656元。
审判长4: 被告,你是否同意原告的陈述?
被告3: 有证据的我承认。
审判长4: 原告,请你陈述今年年初殴打和报警事件的经过。
原告2: 2003年1月17日晚,我正在家中看电视,8点钟左右,被告推门进来了,一身酒气,喝得醉醺醺的,不由分说就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来清园区公安分局将被告拘留了5日。我要求公安局进行验伤,检验结果是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
被告3: 不错,我是打过她,但是是她自己找打的,是她做了对不起我的事。而且我并没有像原告说的那样经常殴打她。
审判长4: 小孩现在由谁抚养?
原告2: 现在由我抚养,暂时住在我父母家里。
被告3: 我想看看女儿都不行。
审判长4: 原告,你现在是否怀孕?
原告2: 没有。计生办出具了孕检证明。
审判长4: 你们双方是否分居了?
原告2: 分居了,从被告进拘留所就开始分居。
被告3: 从拘留所出来后,她就始终避而不见。
审判长4: 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原告2: 有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股票110000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千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被告3: 我已经在前面证明了这套商品房购房款和装修费都是我出的,是我婚前个人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公司配备给我的工作用品,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不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他的我
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说法?
原告2: 我坚持认为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意被告的第二个说法。
审判长4: 婚后你们的收入各自是多少?是如何使用的?
原告2: 我每年的收入大约是3万元,主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抚养小孩。被告的收入每年约有15万元左右,主要用于投资和大件商品的购置。
被告3: 差不多。
审判长4: 你们有多少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2: 没有。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 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还有什么新的证据吗? 原告2: 没有。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是:1、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2、双方对除商品房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范围没有异议,对轿车是被告婚前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被告专用的财产无异议;3、双方对被告殴打过原告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小孩由谁抚养及抚养费问题;2、原告被殴打所导致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用问题;3、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双方是否都有第三者介入,哪方在该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5、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的个人财产;6、财产应如何分割。
审判长4: 法庭调查结束。
第三幕 法庭辩论
审判长4: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就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现在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告2: 第一,女儿梁雪冰应由我抚养,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对我进行殴打,根本不宜抚养小孩。第二,被告应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被告年收入很高,20万元抚养费只相当于被告不到两年的收入,被告完全有能力负担。第三,我遭受被告的殴打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虽然有票据的不到10000元,但实际上远远超出了这一数额。第四,我要求被告赔偿殴打虐待我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过分。第五,虽然我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二奶”,但被告事实上是有“二奶”的,他自己心知肚明,等这里一离婚,他马上就会和那个女人住在一起,露出他的真实面目。他反而诬蔑我在外面有第三者,他反而成了这个婚姻的
受害者,这才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我嫁给这种男人真不知道我上辈子作了什么孽,让我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我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精神损害50000元完全是合理合法的。第五,那套商品房的产权证是我和被告两个人的名字,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第六,因为要抚养小孩,而且我的收入远低于被告的收入,因此我希望法院将商品房和一部分现金判给我,值钱的家具我不要了。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我主要就财产分割进行一些补充。根据前一阶段的法庭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商品房一套,价值约为35万元;
2、各种有价证券26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1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3、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
4、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
5、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
6、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