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婷:谢谢审判长。事故发生是,原告自身进入危险区域,存在过错,根据证人林强的证言已经证实了再事故路段的10KV金湖线路南北两侧新、旧第15号电杆均有设置警示标志,同时事发路段公路南侧弃土上插有警示牌。其次,事故路段的架空线路产权应归供电公司,我向法庭提交的第一份证据已经证明证明泰宁县县供电公司于2007、2008年对公路上的电力线路有进行过改造,同时被告泰宁县县供电公司又于2008年进行线路改造,迁移事故路段电力线路,为事故路段公路建设“让道”。这个亲闻报道足以证明泰宁县县供电公司才是事故路段的电路设施的产权人,而不是我,与我有没关系,所以我对于原告的触电事故没有责任。完毕。
[审判长]第六被告是否对该争议焦点进行发言?
黄忠法: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都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否还要进行补充发言。
[原 告]没有。
[被 告](6名)没有
[审判长]由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没有要补充,下面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翁建宁:原告褚文与被告郭振强之间为雇佣关系。2010年9月中旬,被告郭振强就雇佣原告出文在该建设项目进行弃土作业。从2010年9月中旬其,原告就一直按照被告郭振强的指示安排,驾驶闽G90716号自卸货车将三里亭工地上的泥土运输至张家坊205省道旁堆放,直至事故发生的当天,从未间断过。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发表你们的辩论意见。 林荔莉:审判长,我请求发言。
[审判长]同意。
林荔莉:谢谢审判长。我不同意原告律师的说法,我的当事人郭振强并没有雇佣原告褚文参与三里亭灾后安置点土石方工程的卸土作业,因为郭振强是与黄忠法签订的合同,至于原告律师提到的黄忠法与褚文是闽G90716自卸车的共同所有人,但是在黄忠法与郭振强签订合同是并未向郭振强说明其与褚文对闽
G90716自卸车共有的事实,而且作为郭振强作为昌盛公司在三里亭灾后安置点土石方工程中的管理人,其任务只是保证工程能够定时定量得完成即可;面对如此大的工程,郭振强雇佣了好几个人参与该项作业,而若是要求郭振强对每一个人、每一趟车予以核查,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郭振强受昌盛公司的委托,也并不是来监督些人工作的,他还要负责其他的工作。因此即使是黄忠法找来褚文来替班,郭振强也不可能和清楚的知道。此外,若郭振强不是与黄忠法签订的运输合同,那么郭振强在事故发生后又如何能够找到黄忠法,并将工资结算给黄忠法呢?而若黄忠法与郭振强之间没有存在运输合同的关系,那么郭振强为什么要将工资结算给黄忠法,而不是节算今天在场的任何一个人呢?同时黄忠法也就没有理由接受这笔工资。因此我不同意原告律师提到的我的当时人郭振强与原告褚文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完毕。
黄忠法:审判长,我请求发言。
[审判长]同意。
黄忠法:谢谢审判长。我与原告在2010年9月12日同XX签订闽G90716号货车的转让协议,我与褚文在于XX签订转让协议后约定,我与原告褚文合伙共同经营闽G90716号货车,产权各半,盈利共分,风险共担。自2010年9月中旬起,就由褚文驾驶闽G90716,参与三里亭灾后安置点土石方工程,负责承运弃土。在2010年9月18日、9月19日,被告郭振强支付的运费分别为1360元,1360元。因为我与原告褚文之间共同为G90716号货车的所有权人,且我们共同约定对G90716号货车的产权各半,盈利共分,风险共担。所以我在褚文发生触电事故后,向被告郭振强说明了我与褚文之间存在合伙的事实,于是郭振强同意将褚文的工资结算给我,我在与郭振强结算运费时,郭振强要求我补签名后方能够领取运费,我当时也没多想,就想着褚文现在出了这情况,赶紧签了名,领了钱,好给他看病,就和郭振强签了名,然后领钱。 林荔莉:审判长,我请求向被告黄忠法询问。完毕。
[审判长]同意。
林荔莉:谢谢审判长。请问被告黄忠法,你说我的当事人郭振强是在事故发生后才与你签的运费结算单的,对吗?
黄忠法:是的。
林荔莉:那么被告黄忠法,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证明你说陈述的事实? 黄忠法:我之前已经说了当时没往深处想,就„„
林荔莉:被告黄忠法,请你正面回答有还是没有?
黄忠法:没、没有
林荔莉:好的,谢谢,我的提问完毕。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庭是一个讲究证据的地方,而被告黄忠法不能够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其在与我的当时人郭振强签收运费时是替褚文领取的。我们都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双方当时人存在受托与承运关系时,才会在运费签收单上签名的,所以由此可以证明郭振强是与黄忠法之间存在运输的雇佣关系的,而不是与原告褚文,恳请法庭予以确认。完毕。
[审判长]其他被告是否对该争议焦点进行发言?
徐万钦:没有
周 婷:没有
黄忠法: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都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否还要进行补充发言。
[原 告]没有。
[被 告](6名)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褚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原告褚文的哥哥,看到自己的弟弟现在重伤躺在医院接受治疗,他才23岁啊, 23岁,是充满青春的;23岁,写满了对未来的希翼;23岁,是不应该躺在医院的;23岁,更不应该在轮椅上度
过自己漫长的未来的„„这一切不应该发生在他的身上的,但是,就是因为这些人的过错,葬送了我弟弟的一生。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知道一切都已经无法挽回了,我只是恳求法庭给予我弟弟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让我弟弟能够更好的接受治疗,尽快从重伤的阴影中走出来,早日恢复健康,重新面对以后的人生。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对于原告委托人的陈述,合议庭将予以考虑。下面由被告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李丽华]我坚持要求法庭予以认定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徐万钦]我坚持要求法庭予以认定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淑芬]我坚持要求法庭予以认定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郭振强]我坚持要求法庭予以认定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周 婷]我坚持要求法庭予以认定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黄忠法]我坚持要求法庭予以认定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方是否同意调解? [褚彬]不接受调解
[审判长]由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
★【合议庭评议阶段】
[书记员王臻]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分钟后)
[书记员王臻]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到庭。
审判长(坐定后):请坐下。
★【法庭宣判阶段】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邱少凤] 全体起立。
[审判长肖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被告昌盛公司、供电公司对原告褚文触电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为保护公民的民事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褚文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为:
1、医疗费用81864.36元、护理费20705.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误工费2983.5元、营养费1380元;
2、残疾赔偿金265731.98元;
3、装配和更换假肢的器具费用456300元、假肢维护费126360元以及装配和更换假肢的食宿费用 13000元、陪护人员误工费7757.1元、交通费用7800元;
4、伤残程度鉴定费、护理依赖鉴定费各700元。
5、交通费3346元、住宿费4440元;
6、拐杖费用120元、残肢火化费用520元。
以上各项合计为991118.43元。
二、被告平潭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对原告上述第一项的各项损失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被告泰宁县县城投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款项90000元,由被告福建省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被告平潭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各负责返还45000元给被告泰宁县县城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福建省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被告平潭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返还款应冲抵向原告负担的赔偿款。
三、被告平潭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褚文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四、被告平潭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褚文汽车修理费的财产损失9680元的20%,即各承担1936元。
五、各被告应承担的上述赔偿款、返还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被告黄忠法、周婷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褚文要求被告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和原告褚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302元,由原告褚文负担9181.2元, 被告郭振强、被告福建省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各负担30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邱少凤]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当庭查阅笔录。
[书记员王臻]原告方?
[褚彬]不当庭查阅
[书记员王臻]被告方?
[被 告](4名)不当庭查阅
[书记员王臻]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