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无意见?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所以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请求。
原告代理人: 请法院予以采纳。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可以自己加点)
审判长:请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坚决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判决如下:
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判决如下:
1、。
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2012年4月31日前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审判长:原告黄令军诉被告黄小巧合同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击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