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关系的设置
人物关系始终是与故事情节纠葛在一起的。人物关系要为情节的构建和生成提供支持,主要的人物关系构成主要的情节,次要的人物关系经常使故事显得更加丰满,同时人物关系也在情节展开中得到完善与发展。影视剧中人物关系的设置一般是以主要人物为核心的,围绕着这个主要人物可以设置为两极关系、三极关系,甚至是以这个核心人物为圆心的多极关系。与此同时,在非主要人物的各个角色之间往往也可以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
从某种程度上讲,编剧正是在这复杂的人物关系中完成自己的艺术创造的。从电视剧中人物关系的深层性质来讲,有对立,也有联合,同时还有既对立又联合。在一些刑侦片中,人物往往处于事态的两极,呈现正义与邪恶、好与坏、正常与反常的尖锐对立,有时这种对立甚至就是他们关系的唯一。事情往往又是复杂的,在这种对立中往往还有着不可割裂的依存关系。
故事梗概
在完成人物小传和人物关系的设置后,对于编剧来讲下一步就是要写一个故事梗概。
故事梗概有两个功能,其一是写给制片人或投资商看的,企图通过故事梗概让制片人或投资商对剧本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且留下印象,从而争取到创作资金。其二是编剧替自己写的,写作故事梗概实际上是编剧把头脑中的故事用文字粗略表述出来的过程。头脑中的故事经常是模糊易变的,如果不经过故事梗概的表述而直接进行创作,思绪往往就会比较混乱,理不清头绪,要不断地进行改动,这样就会事倍功半。而写作故事梗概就是对未来剧本的一次完整的构思和想象,通过这一过程能够发现故事中的一些问题,从而加以补救,使得剧本的构思日臻完善。
分集梗概
如同故事梗概一样,分集梗概一方面是给制片人或技资方看的,让他们对剧本有一个更加全面细致的了解,所以,分集梗概中要把每一集中最主要的事件、最激动人心的情节用极其简洁的语言记录下来。没有必要把每一个场景都记录下来,有些地方甚至可以留下一些悬念,让其更加有吸引力。同时,分集梗概也是为编剧自己写的,便于创作者整理自己的创作思路,为自己的故事确定一个更具体的走向,为未来的剧本创作打下基础。分集梗概是在故事梗概的基础上创作的,但比故事梗概更加详细。
分场景提纲
分场景是对分集梗概的进一步具体和细化,它是具体到每一集的每一场戏的简单提示,有时甚至还有一些简单对白。其实,只有到了分场景提纲这个阶段,剧本的脉络和骨架才出现雏形,有人认为分场景才是编剧创作的真正路标。写作分场景的习惯最初起源于国外,近来也逐渐被中国的编剧和创作者接受,其实这一步骤是必要的而且是适用的,特别是对于有合作者参与创作的剧本,它更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分场景一般包括场景名、拍摄时间以及简单的剧情提示。也有比较详细的,除此之外还标明内外景、出场人物等等。
剧本的创作
剧本创作是在文学的基础上进行的,当它一旦从文学的母体中脱胎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现实存在时,必然形成自己的表现形式和独特的观赏趣味。所以,在进行电视剧的剧本创作时,必然有其不同于文学的而为自己所特有的艺术创作规律和技巧。
戏剧主要是听的,电影主要是看的。电视剧是一门视听艺术,视、听如此的平分秋色,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它的所有语言都必须通过“看”和“听"才能得到成功的传达。任何一位编剧在进行电视剧剧本创作的时候,必须要想到自己所写的东西如何在荧屏上通过视听来传达。过多的抒情性语言,过多的心理描写,以及作者主观的议论可能适合文学体裁,但这却是电视剧艺术的大忌。
剧本的版权
现行著作权的取得
很多电视剧并不是编剧的原创,而是来源于对已经出版或发行的小说、文章或者是某部电影的改编。如果投资方或是制片人想把某个已出版作品中的题材故事拍成电视剧,就必须与作者或是出版社取得联系,以确定其著作权是否可以使用,以及著作权的所有者是谁。如果著作权可以使用,制片人就可以就作品的使用权与著作权所有者进行协商。当达成一致后,签订购买版权合同。而后,制片人可以重新聘请编剧完成对原作品的改编工作,如果觉得原作的作者能够胜任这项工作,也可以就改编事宜与原作者进行进一步的协商。
有时候制片方可以一次性地买断作品以取得作品永久的使用权,但购买的价格往往相对较高。有时著作权的所有者更愿意标明制片方购买权的使用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制片方没有对作品进行有效的利用,著作权的所有者则可以把使用权卖给其他人。当制片人一旦购买到作品的使用权,就可以对作品进行开发,包括聘请编剧进行改编工作、聘请导演、制片主任等进行组建剧组的具体工作。若制片单位或者公司收到的是编剧比较成熟的剧本,则可以直接与编剧进行协商,就著作权的归属达成一致,一般来讲,在签订购买合同后,著作权即属于投资方,但也有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的情况。
剧本的权益
目前国内有很多电视剧制作单位。这些机构经常收到大量的剧本或剧本创意,如果这些收到的剧本比较成熟,制作单位就会与编剧签订购买合同(这里也有一次性买断和购买使用期限两种情况) ,然后邀请编剧对剧本进行修改,甚至请其他人来对剧本进行修改润色。对于收到的一些剧本创意,制片方经过自己对市场的把握与预测,一旦确定其可行性,同样会给创意者支付一定的资金,甚至与其签订聘请编剧合同,让其进行剧本的创作,当然也有可能仅仅只是买下这个创意而请其他人来进行剧本的创作工作。不管怎样,在这个时候,制片方、编剧应该注意到自己的一些权益与义务。这一切将详尽地体现在编剧聘请的协议书上。
编剧聘请协议书与其他劳务合同书在格式上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不外乎:签约双方、聘请内容、薪水支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与赔偿及其他。
剧本合同的注意细节
(1 )拍摄权与附属产品的转让及其他权利。通常投资方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拍摄权,以及拍摄完成之后出售这种播放权和发行权等等,投资方不想也没有必要获得所有的权利。所以经常剧本被拍摄完成后,可以把剧本改编成小说或是直接出版剧本,这种工作对编剧个人来说是很有意义的,剧作者如果有这种想法应该争取到这种权利。
(2)关于编剧宣传的权利。编剧属于电视剧作品的主创人员之一,但是编剧的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同。编剧应该在编剧合同中要求自己在各种电视剧的文本或是电视剧的宣传材料中享有自己的署名权。
(3)剧本的转让期限。剧本如果是一次性被买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剧本没有被买断,编剧最好注明剧本使用的有效期。投资方如果在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电视剧的拍摄,编剧则可以把剧本重新出售,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剧本合同的注意细节
(4)关于署名权及其他。如果编剧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人创作,这个问题就不成其为问题,如果剧本是几个人合作,或者别人也参与了剧本的修改,怎样署名,怎样分配稿酬都应该注明。
(5)关于剧本被制片方转让的问题。制片方在接受剧本后可能由于自己的能力不能完成剧本的拍摄,或者丧失了对剧本的热情,往往有转让剧本的可能性。
(6)关于酬金的支付方式。电视剧市场中酬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集来计算的,但是应该注明每集的稿酬是税前还是税后,集数是以剧本上的集数来算,还是以拍摄出来的电视剧成品来算,都应该做相关的说明。
(7)制片方应该让编剧"文责自负",这将会最大限度地保证作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会为以后作品的侵权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