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诗和律诗不仅出现时代不同,而且在品格上也有高卑之别。从诗歌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古代学者认为汉魏古诗是理想的艺术典范,汉魏古诗发展到唐代律诗是一个踵事增华、每况愈下的历史过程。律诗定型于初盛唐之际,殷璠《河岳英灵集》的序言称“开元十五年以后,声律、风骨始备矣”(转引自傅璇琮107)。殷璠在这里指出,开元后期的诗歌有些长于声律,有些长于风骨。那么,新兴的唐代律诗如何剥离浮靡繁缛的齐梁诗风的影响?如何融风骨于格律之中,达到格律精严又风骨清峻的境界?“以古为律”是一个重要的途径。所谓“以古为律”,就是律诗在创作过程中借鉴古诗的修辞技巧、篇章结构、表现功能、审美趣味和创作精神。这种观念最早形成于中唐,元稹称之为“律讽”,严羽称之为“古律诗”,许学夷称之为“以古入律”、“歌行入律”,胡震亨称之为“以《诗》为诗”,王夫之称之为“以古诗作律”,潘德舆称之为“以古为律”,还有的评论家称之为“化古于律”、“律中带古”、“以古行律”、“运古入律”等,这些评论往往只是直观式的感悟,其丰富而精微的内涵需要我们进行系统深入的阐释。
一、律诗定型与尊古卑律诗学观念的确立
古诗是律诗定型之后,相对于律诗而产生的一个概念。律诗定型于初盛唐之际,古、律诗的区别自中唐以后日渐清晰,如高仲武《中兴间气集》卷下“孟云卿”条在总结孟云卿古体诗歌创作特色的基础上,曾著“《格律异门论》及谱三卷,以摄其体统焉”(转引自傅璇琮518)。该著作系统讨论格诗(古体诗)和律诗创作特征的差异。元稹的《进诗状》系统总结了古、律体在外在体制和表现功能方面的不同,其云:“凡所为文,多因感激,故自古风诗至古今乐府,稍近兴寄,颇近讴谣,虽无作者之风,粗中遒人之采。自律诗百韵至于两韵七言,或因朋友戏投,或以悲欢自谴,既无六义,皆出一时”(元稹35:406)。在元稹看来,古诗表现“寄兴”,能够关怀现实,讽喻政治,而律诗则用以消遣和交际。中唐人不仅明确辨析古、律诗的区别,而且对古律诗有了高下尊卑的价值判断。《文镜秘府论》南卷云:“风雅泯绝,八病双枯,载发文蠹,遂有古、律之别。”注释云:“古诗三等:正,偏,俗;律诗三等:古,正,俗”(空海314)。律诗以“古”为第一等,体现了尊古轻律的诗学观念。这种观念,一直为历代学者所沿袭。尊古卑律的诗学思想,主要有下列两个方面的表现:
其一,以古诗的艺术特征为标准批评律诗存在的弊病和缺陷。首先是批评律诗的格式过于拘忌,失于自然。《文镜秘府论》南卷云:“律家之流,拘而多忌,失于自然,吾常所病也。必不得已,则削其俗巧,与其一体”(空海317)。律诗因为格律谨严,不能像古诗那样自由抒写,达到浑成自然的艺术境界。另一方面,批评律诗在创作精神上丧失了汉魏以来的比兴精神,缺乏风骨。陈子昂对齐梁诗风“彩丽竞繁,而兴寄都绝”的批判为此开了先河。殷璠在《河岳英灵集》序中批评律诗:“都无比兴,但贵轻艳,虽满箧笥,将何用之”(转引自傅璇琮107)。元结的《箧中集》序认为:“近以流易为辞,不知丧于雅正然哉!彼则指咏时物,会谐丝竹,与歌儿舞女生污惑之声于私室可矣”(转引自傅璇琮299)。元稹指责“律体卑下,格力不扬”(元稹60:633)。综上所述,“以古为律”的艺术实践可以遵循下列两个方向:一是律诗学习古诗的创作经验、修辞技巧、篇章结构,从而突破严格的声律、对仗等方面的束缚,达到古诗那样自由抒写,自然浑成的境界;二是律诗在表现内容上继承古诗表现兴寄的创作精神,从而让这种源自齐梁的诗体能接续《诗经》以来的比兴精神而关怀现实,讽喻政治。
其二,尊古卑律的思想,表现倡导“以古为律”而反对“以律为古”。明人李东阳(1447-1516)开其先河,其《怀麓堂诗话》云:“古诗与律不同体,必各用其体乃为合格,然律犹可间出古意,古不可涉律”(6)。方弘静(1516-1611)《千一录》卷十云:“以古诗为律诗,其调自高。太白、浩然所长,储侍御亦多此体。以律诗为古诗,其格易卑,虽子美不免”(转引自《续修四库全书》1126:247)。古诗品格高,故可以提高律诗的意趣;律诗品格低,故而降低了古诗的格调。王世贞(1526-1590)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其《艺苑卮言》云:“古乐府、《选》体、歌行,有可入律者,有不可入律者,句法、字法皆然。惟近体必不可入古耳”(王世贞1:39)。为何古诗可入律诗而律诗不可入古诗?清代学者甚至借用书法作比喻,认为古诗体式自由,并具备高古的美学风格,沈德潜(1673-1769)云:“古诗中不宜杂律诗体,恐凝滞也;作律诗正须得古风格。与写篆、八分不得入楷法,写楷书宜入篆、八分法同意”(244)。王寿昌(1863-?)《小清会园诗谈》卷上认为:“作字者,可以篆、隶入楷书,不可以楷法入篆、隶。作诗者,可以古体入律诗,不可以律诗入古体。以古体作律诗,则有唐初气味;以律诗入古体,便落六朝陋习矣”(转引自郭绍虞1857)。潘德舆(1785-1839)认为以古入律使律诗有初唐时期的古朴气味,而以律入古则古诗沾染了齐梁风气。其《养一斋诗话》卷二:“夫太白以古为律,律不工而超出等伦;温、李以律为古,古即工而半无真气”(转引自郭绍虞2035)。上述的评论,体现了我国传统的文体观念。文体有古近、正变、雅俗、高下之分。文体正变高下等观念,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所积淀的审美理想,这就是“推崇正宗的、古典的、高雅的、朴素的、自然的艺术形式,相对轻视时俗的、流变的、繁复的、华丽的、拘忌过多的艺术形式”(吴承学6)。古、律诗之间的文体渗透和跨界便遵循这条规则。①
内容摘要:“以古为律”是中唐以来出现的一个重要的诗学观念,律诗定型后受“尊古轻律”思想的影响,学者们在批评律诗缺乏古诗的风骨、兴寄、质朴、自然等美学特征的同时,倡导“以古为律”,即借鉴古诗的修辞技巧、篇章结构、诗体功能和创作精神来改造律诗。“以古为律”展现了律诗学习古诗艺术的不同角度和层面,体现了历代学者对古诗、律诗不同的艺术法则的深入思考,值得我们借鉴。一、律诗定型与尊古卑律诗学观念的确立古诗是律诗定型之后,相对于律诗而产生的一个概念。五、“以古为律”与古、律诗的文体界限既然律诗可以借鉴古诗的创作精神、篇章结构、修辞手法,那么古体诗对律诗的文体渗透和跨界,必须要把握合适的尺度。
关键词:律诗;古诗;艺术;杜甫;七律;学者;创作;古体;诗话;诗歌 作者简介:二、“以古之比兴就今之声律”:唐人的“以古为律”
“以古为律”的诗学思想最早由中唐学者提出。中唐前期的杜確在《岑嘉州诗序》中称:“自古文体变易多矣,梁简文帝及庾肩吾之属,始为轻浮绮靡之词,名曰宫体。自后沿袭,务于妖艳,谓之摛锦布绣焉。其有敦尚风格,颇存规正者,不复为当时所重,讽谏比兴由是废缺。物极则变,理之常也。圣唐受命,斫雕为朴,开元之际,王纲复举,浅薄之风,兹焉渐革。其时作者,凡十数辈,颇能以雅参丽,以古杂今,彬彬然,粲粲然,近建安之遗范矣”(陈铁民侯忠义463)。杜確认为齐梁宫体诗歌形式华美,但是丧失了《诗经》以来的“讽谏比兴”、“颇存规正”的传统。盛唐开元时期的诗人能够做到二者的结合,“以雅参丽,以古杂今”,将充实的内容和华美的形式相互融合,这实际是一种“以古为律”的思想。独孤及在《唐故左补阙安定皇甫公集序》中称赞皇甫冉“其诗大略以古之比兴,就今之声律”(转引自董诰388:3940)。独孤及认为皇甫冉的诗歌融合了古诗的“比兴”和律诗的“声律”,这是对“以古为律”更为清晰的理论概括。
唐代“以古为律”的诗学思想表达得最为明确的是白居易和元稹,他们提出的“律讽”这种诗体,就是在“以古为律”观念的指导下创作出来的一种新诗体。元和五年(810年),元稹被贬为江陵士曹参军,写了五首《放言》诗抒发愤懑之情。元和十年(815年),白居易被贬为江州司马时也创作五首《放言》以唱和。白居易《放言五首》诗序云:“元九在江陵时,有《放言》长句诗五首,韵高而体律,意古而词新。予每咏之,甚觉有味,虽前辈深于诗者,未有此作。唯李颀有云:‘济水自清河自浊,周公大圣接舆狂。’予出佐浔阳,未届所任,舟中多暇,江水独吟,因缀五篇,以续其意耳”(白居易318)。白居易评价元稹的《放言》五首韵味高妙但遵守格律体式,意味虽古但却遵守新的体制,这是诗体上的一大创造,和李颀的古体诗《杂兴》“济水自清河自浊,周公大圣接舆狂”一样有古意。诗题云“放言”,就是无所顾忌,畅所欲言之意。这组诗虽然合乎律诗对仗、声律、粘对等原则,在格律上是标准的七律,但是和初盛唐以来盛行的模山范水、宴饮酬唱、应制颂圣的七律不同,这组诗歌以议论为主,集中探讨了人生的真伪、祸福、贵贱、贫富、生死等问题,阐述了老庄福祸无常、避世养生的思想,体现了古诗高古的韵味和律诗严格的格律规则的结合。
同年,元稹在《叙诗寄乐天书》中对各种古、近诗体进行了细致的辨析,并用“律讽”来称呼元、白二人的《放言》组诗,其云:“其中有旨意可观,而词近古往者,为古讽;意亦可观,而流在乐府者,为乐讽;词虽近古,而止于吟写性情者,为古体;词实乐流,而止于模象物色者,为新题乐府;声势沿顺、属对稳切者,为律诗,仍以七言、五言为两体;其中有稍存寄兴、与讽为流者,为律讽”(元稹30:351)。元稹将古近体诗歌分为古讽、乐讽、古体、新题乐府、律诗和律讽六种,前四种属于古体,后二种属于律诗。其分体的标准是讽喻功能、音乐和格律,其中古讽、乐讽、律讽都具备讽喻功能,乐讽、新题乐府都和音乐有关,古体和律体的区别在于是否讲究格律。用元稹的话来说,古、近体诗的区别主要是“意”和“词”的差别:“意”是思想内容纯正,有寄兴,具备讽谏功能;“词”,是对仗、声律、用韵等诗歌体制方面的要求。“律讽”,是一种介于古、律体之间的新诗体,这种诗体既有“古讽”诗体的“寄兴”和讽谏功能,可以“与讽为流”;同时又有律诗“声势沿顺,属对稳切”的格律体制。可以说,“律讽”是融兼古、律二体之长的新诗体,或者说是用“古讽”诗体来改造律体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