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文”为治道所尚,关系国家政治;又可“统人行”,关系社会成员德行;还可称美其人,关系个体人格。故“以文取士”实质是以“文行”为本的取士制度。
关键词:科目;文取士;辞藻;策取士;进士科;杂文;诗取士;科举;常科;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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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全面实行通过考试特定学业能力选任官员的制度,这对维护和发展唐代政治、社会和人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受到当时及后世的广泛关注和研究,但相关认识与表述往往不能与之完全相应,出现程度不同的偏差,“唐以诗取士”一说即属其例。 “以诗取士”,言过其实 宋人严羽云:“或问唐诗何以胜我朝?唐以诗取士,故多专门之学,我朝之诗所以不及也。”此说得到广泛的接受和传播,其中 “唐以诗取士”的表述,尤以其精练突显,让人印象深刻,喜闻乐道,故影响深远。然而沧浪所言者诗,而非政制,其意只在强调唐诗“胜”宋诗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被后世推广、放大乃至一般化,有意无意将其等同“科举”,造成“唐代科举只考试诗歌”或“唐代士子只要会作诗就可以通过科举入仕做官”之类认识,在现代传媒作用下,几乎家喻户晓,以为常识,这是不够准确的。 实际上,后世所说的“科举”与唐代的“取士”并不完全对应。理念上的差异暂且不论,在具体制度上则多有不同。如晚近所谓“科举”的选拔对象主要是那些尚未入仕为官者,而唐代“取士”的对象不止于此,还包括已经入仕为官者。所以不宜将二者等同或互代。 唐代取士有“常科”和“制举”两大系统,各有众多科目:常科有十多个,以明经、进士最为著名,制举的科目则多达数十上百。而目前能够确知有试诗的科目:常科中仅为进士科,制举中仅为“辞藻宏丽”科。而且通常是“诗赋”共同作为一个考试项目。故严格地说,“诗”只是“半个”试项。易言之,常科试诗的科目不足十分之一,制举试诗的科目不足百分之一,显然不能说是“以诗取士”。 进士科试诗,也非始终都有。大抵自唐初开科取士至永隆二年(681)约60年间,只有试策一个试项;其后增加一项试“杂文”,但“按杂文两首,谓箴铭论表之类,开元间,始一赋居其一,或以诗居其一,亦有全用诗赋者,非定制也。杂文之专用诗赋,当在天宝之季”(徐松语)。可知进士科前期近百年内并不试诗,其后或有试诗,诗赋作为稳定试项约在唐开国120年后。而且在“或有”时期,诗赋是两个试项中的一个;在“稳定”时期,诗赋是三个试项中的一个。要之,进士科在整个唐代始终没有只(都)试诗的阶段,却有约三分之一的时段不试诗;另外三分之二时段虽有试诗,但只是两个或三个试项中的一个或“半”个。显然,即便是进士科,也不能说是“以诗取士”。 至于制举,上文说只有“辞藻宏丽”一科有试诗,实际上可能只有一次。《唐会要》载:“天宝十三载十月一日,御勤政楼,试四科举人。其辞藻宏丽,问策外更试诗赋各一道。”此“四科”为博通坟典、洞晓玄经、辞藻宏丽、军谋出众。《旧唐书·杨绾传》云:“取辞藻宏丽外别试诗赋各一首。”可知只有辞藻宏丽一科有试诗赋,属“更试”、“别试”性质,并非通例。考虑到唐代制举的时间和科目并不固定,“辞藻宏丽”科也不常有,即使有也未必加试诗赋等情况,可推测这次加试诗赋为仅有的特例。相对于整个唐代全部制举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唐代制举既不试诗,便不能说是“以诗取士”。
内容摘要:“文”为治道所尚,关系国家政治;又可“统人行”,关系社会成员德行;还可称美其人,关系个体人格。故“以文取士”实质是以“文行”为本的取士制度。
关键词:科目;文取士;辞藻;策取士;进士科;杂文;诗取士;科举;常科;选拔 作者简介: “以策取士”,更近其实 与试诗形成显著对比的是试策。上文说进士科初期只试策,其实当时其他科目大抵也都 “止试策”(杜佑语),可谓“一项制”;其后常科发展为“二项制”:明经试帖经和策,进士试杂文和策;再后为三项制:明经试帖经、问义、策,进士试帖经、杂文、策。可见常科自始至终都有试策,在时间上是百分之百的 “以策取士”;而在“止试策”阶段,在试项上也是百分之百,可谓是完全的“以策取士”。在二项制和三项制阶段,试策虽非唯一试项,但始终是最后一个试项,具有“决赛”性质。而且从一项制到三项制的发展,其实是以试策为主体和前提的“增加”,可见试策地位的不可或缺和动摇,具有根本和决定意义。至于制举,如上所言,几乎所有制举科目始终都只试策,则是完全意义上的“以策取士”。 不仅如此,试“策”与取“士”之间具有更直接的对应关系。唐初取士各科不仅都“止试策”,而且所试之“策”各不相同:秀才科试“方略策”,进士科试“时务策”,明经科试“经义策”(其他明法、明算等亦各试相关学业之策)。唐人“分科取士”的要义在于用不同科目选拔不同类型人才,而其选拔的直接依据和方法则在于分别考试,“止试策”则是将“人才”类型与“试策”类型直接联系、完全对应,落实为不同试策选拔不同人才。这样试策不仅决定着所取人才的类型,也决定着相应科目的性质。由此可知,秀才为“方略”之科,所取为“方略”之士;进士为“时务”之科,所取为“时务”之士;明经为“经义”之科,所取为“经义”之士。虽然后来的试项有所变化,但试策的地位既未根本动摇,则试策的实质意义也没有根本改变。 试策的这种地位和意义在制举更为显著。制举是天子根据需要“临时”下诏取士,旨在选拔 “非常之才”,通常以所选人才类型标其科目。不仅所有科目都只试策 (上述“辞藻宏丽”除外),而且所试之策都要根据其“临时”和“非常”之要求拟定。这种“因事制宜”的试策体制,使得“科目—试策—人才”之间的对应关系较之常科更为密切。而且,制举对试策的重视程度也高于常科:常科重于取“人”而轻于取“策”;制举则是“人”、“策”并重:既求“非常之才”也求“非常之策”,故其所策问题往往是“真”问题,甚至是重大而紧迫的难题。因此制举不仅 “以策取士”而且“以士取策”,谓之“以策取士”尚不足尽其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