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传奇/内涵/指称/地位/自觉虚构
【作者简介】王庆华,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副教授,文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小说、小说学和传统叙事文类及叙事学。 “传奇”作为重要的古代小说文体类型概念,创设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小说史学科建立之初。之后,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逐渐成为中国小说史学科约定俗成的基本概念术语。此概念是由近现代学者在古已有之的相关概念术语基础上重新界定而成的。一方面,其与古典文献中的原义保持着一定的联系,另一方面,又根据研究的需要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指称。虽然不少学者对“传奇”之原义和新界定的内涵和指称都有较全面的考证和论述,①但依然存在新旧概念相互纠缠、许多说法似是而非等问题,特别是对其在古代小说学中的原有内涵和指称的认识和理解仍有较多误区。因此,很有必要首先清其源、正其本,对“传奇”概念在古代小说学中的原有内涵和指称进行一番深入辨析。一、“传奇”之命名:“题材概念”抑或“文体概念”?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小说史学科创立之初,鲁迅先生将“传奇”明确界定为文言小说的一种文体概念,如《中国小说史略》之《唐之传奇文》:“小说亦如诗,至唐代而一变,虽尚不离于搜奇记逸,然叙述宛转,文辞华艳,与六朝之粗陈梗概者较,演进之迹甚明,而尤显者乃在是时则始有意为小说”(211)。《且介亭杂文二集》之《六朝小说和唐代传奇文有怎样的区别》称“传奇”:“文笔是精细的,曲折的,至于被崇尚简古者所诟病;所叙的事,也大抵具有首尾和波澜,不止一点断片的谈柄;而且作者往往故意显示着这事迹的虚构,以见他想象的才能了”(115)。之后,这一概念被学界广泛认同和接受,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逐渐成为中国小说史学科约定俗成的基本概念术语,“传奇”作为古代小说文体概念成为一种普遍共识。然而,通过对古典文献中“传奇”一词相关资料全面深入的考辨可以看出,在古代小说学的话语系统中,“传奇”并非主要从文体角度命名的文体概念,而是从内容性质角度命名的题材类型概念。也就是说,“传奇”作为文体概念,主要是近现代研究者从研究的需要出发,为把握古代小说文体演进过程而重新界定的。
“传奇”最早作为篇名和书名出现于唐代,指称元稹的单篇小说《传奇》(后在流传过程中更名为《莺莺传》)②和裴铏的小说集《传奇》。元稹、裴铏将自己的作品命名为传奇,应主要为了彰显作品内容的奇异性,意为传写奇人、奇事,正如梁绍壬《两般秋雨盦随笔》卷一所说:“裴铏著小说多奇异,可以传示,故号《传奇》”(53)。可见,“传奇”最早作为篇名和书名就是从题材内容的性质来命名的。
宋代,“传奇”作为专有篇名和书名指称元稹的《莺莺传》和裴铏的《传奇》依然广为流行,如赵令畤《侯鲭录·辨传奇莺莺事》:“则所谓《传奇》者,盖微之自叙,特假他姓以自避耳。[……]盖昔人事有悖于义者,多托之鬼神梦寐,或假之他人,或云见他书,后世犹可考也。微之心不自抑,既出之翰墨,姑易其姓氏耳。不然,为人叙事,安能委曲详尽如此”(126)。陈师道的《后山居士诗话》:“范文正公为《岳阳楼记》,用对语说时景,世以为奇。尹师鲁读之,曰:‘《传奇》体尔!’《传奇》,唐裴铏所著小说也”(7)。同时,“传奇”开始作为文类名称,指称“小说”伎艺内部以题材命名的类型概念,灌圃耐得翁《都城纪胜》“瓦舍众伎”条:“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朴刀杆棒及发迹变泰之事”(98)。吴自牧《梦粱录》卷二十“小说讲经史”条:“说话者,谓之舌辩。虽有四家数,各有门庭。且小说名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公案、朴刀杆棒、发发踪参(发迹变泰)之事”(312)。罗烨《醉翁谈录》:“夫小说者[……]有灵怪、烟粉、传奇、公案、朴刀、杆棒、妖术、神仙[……]。论《莺莺传》、《爱爱词》、《张康题壁》、《钱榆骂海》、《鸳鸯灯》、《夜游湖》、《紫香囊》、《徐都尉》、《惠娘魄偶》、《王魁负心》、《桃叶渡》、《牡丹记》、《花萼楼》、《章台柳》、《卓文君》、《李亚仙》、《崔护觅水》、《唐辅采莲》,此乃为之传奇”(3-4)。这里,“传奇”专指讲述男女恋情的作品。至于为什么“传奇”会由篇名或书名演变成“小说”伎艺内部以题材命名的类型概念,有学者称:“估计在讲小说这一类中也有专门演讲《莺莺传》的,曾经一度被人们称做‘讲《传奇》’,后来由演述传奇莺莺事拓展为讲述丽情故事,人们皆把这类小说称做‘传奇’。”“《莺莺传》由说书艺人演述,其‘传奇’篇名渐渐衍化为小说类型的名称”(赵维国95)。很可能,“传奇”还由“小说”伎艺内部之题材类型概念进一步引申为整个说唱文学通用的题材类型概念,如吴自牧《梦粱录》卷二十“妓乐”条:“说唱诸宫调,昨汴京有孔三传,编成传奇、灵怪,入曲说唱”(314)。在南宋末年,“传奇”还被引申为戏曲领域的概念,指称当时流行于南方的南曲戏文,如张炎《山中白云词》卷五《满江红》词小序:“赠韫玉,传奇惟吴中子弟为第一”(119)。南戏《小孙屠》第一出:“后行子弟不知敷演甚传奇”(钱南扬257)。《宦门子弟错立身》第五出:“把这时行的传奇,从头与我再温习。”“这一本传奇是[……]”(钱南扬231)。对于“传奇”一词引申为戏曲领域的概念,明代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庄岳委谈》解释称:“‘传奇’之名,不知起自何代[……]唐所谓‘传奇’,自是小说书名,裴铏所撰。[……]然中绝无歌曲乐府,若今所谓戏剧者,何得以‘传奇’为唐名?或以中事迹相类,后人取为戏剧张本,因辗转为此称不可知”(424)。胡氏之说虽仅为一种臆测,但还是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的假说。南曲戏文的题材内容也多为男女恋情,大概受到说唱文学概念术语的影响,故也将其命名为“传奇”。
内容摘要:通过对古代小说学中“传奇”的内涵和指称对象深入考辨,重点指出在古代小说学的话语系统中,“传奇”一词并非主要从文体角度命名的文体概念,而是从内容性质角度命名的题材类型概念,从文体角度指称传奇小说时,多称之为“传记”;“传奇”以“专书一事始末”的单篇形式为基本单位,并以此区别于“比类为书”的笔记小说集;在古代正统观念中,与笔记小说相比,“传奇”的地位和价值仅属于“独秀的旁支”;传奇小说创作的自觉虚构意识并非始于唐人传奇,而出现于明代。
关键词:传记;传奇小说;文体;单篇;题材;中华书局;虚构;命名;莺莺传;类型概念 作者简介:从现存文献资料来看,“传奇”作为指称唐代传奇小说的文类概念应起源于元代,如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三十八《写韵轩记》云:“盖唐之才人,于经艺道学有见者少,徒知好为文辞。闲暇无所用心,辄想象幽怪遇合、才情恍惚之事,作为诗章答问之意,傅会以为说。盍替之次,各出行卷以相娱玩。非必真有是事,谓之‘传奇’。元稹、白居易犹或为之,而况他乎!”(645)。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唐有传奇,宋有戏曲、唱诨、词说,金有院本、杂剧、诸宫调”(346)、“稗官废而传奇作,传奇作而戏曲继”(370)。夏庭芝《青楼集志》:“唐时有传奇,皆文人所编,犹野史也,但资谐笑耳”(43)。
中国传统文言小说以随笔记录、不拘体例、篇幅短小的笔记小说为主流,其叙事方式多据见闻而实录,题材内容多为述怪语异、载录历史人物琐闻佚事。而叙事曲折细致、文辞华艳,篇幅曼长,题材内容多为恋情、侠义的唐人传奇小说自然成为一种“另类”,需另起一新名称予以指称。元人称唐代传奇小说为“传奇”,应主要是为了彰显其“幽怪遇合、才情恍惚之事”、“傅会以为说”等不同于一般笔记小说的特性。当然,他们对“传奇”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只是元代人的一种“想象”,与唐传奇小说原来的文本性质有着很大差别。那么,为什么元人会选择“传奇”一词来指称这些作品呢?大概是因唐代传奇小说中的一大批代表性名篇《莺莺传》、《李娃传》等大都被“小说”伎艺之“传奇”类和被称为“传奇”的南曲戏文所敷演,且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于是便选择了“传奇”来泛称这一批独具特色的唐代传奇小说作品。因此,从“传奇”指称对象的演化过程来看,“传奇”被引申为唐代传奇小说的文类概念,主要还是从题材性质角度来命名的,当然,元人对“传奇”的相关界定也包含着写作原则、文体性质等其他方面的规定性。
“传奇”在明代被进一步引申为文言小说内部的一种类型概念,如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九流绪论》:“小说家一类,又自分数种:一曰志怪,《搜神》、《述异》、《宣室》、《西阳》之类是也。一曰传奇,《飞燕》、《太真》、《崔莺》、《霍玉》之类是也。一曰杂录,《世说》、《语林》、《琐言》、《因话》之类是也。一曰从谈,《容斋》、《梦溪》、《东谷》、《道山》之类是也。一曰辩订,《鼠璞》、《鸡肋》、《资暇》、《辨疑》之类是也。一曰箴规,《家训》、《世范》、《劝善》、《省心》之类是也。从谈、杂录二类,最易相紊,又往往兼有四家,而四家类多独行,不可挽入二类者,至于志怪、传奇,尤易出入,或一书之中,二事并载;一事之内,两端具存,姑举其重而已”(282)。虽然胡氏并未对“传奇”之命名依据和内涵进行阐释,而仅列举了一些代表性篇目,但是从“至于志怪、传奇,尤易出入,或一书之中,二事并载;一事之内,两端具存,姑举其重而已”来看,“志怪”、“传奇”应同为以题材记事的内容性质为命名依据的类型概念,而绝非以体裁形式为命名依据的文体概念。而且,从明代文言小说选本或总集的分类情况来看,“传奇”也主要为从题材内容性质角度来界定的文类概念,如明崇祯年间的《五朝小说》之《魏晋小说》分为“传奇家”、“志怪家”、“偏录家”、“杂传家”、“外乘家”、“杂志家”、“训诫家”、“品藻家”、“艺术家”、“纪载家”十类,《唐人小说》和《宋人小说》分为“偏录家”、“琐记家”、“传奇家”三类,其中“传奇”显然属与其他类型相对应的题材类型概念。然而,“传奇”作为文言小说内部主要以题材为主的类型概念,实际上也暗含着单篇、传记等体裁形式方面的规定性。不过,古人从文体角度指称文言小说中的“传奇”类作品,主要使用“传记”概念,而非“传奇”。
在古代文类、文体概念系统中,“传记”实际上是同时作为文类和文体概念使用的。作为史部之文类概念,“传记”肇始于《七略》,《隋书·经籍志》承其说:“魏文帝又作《列异》,以序鬼物奇怪之事,嵇康作《高士传》,以叙圣贤之风。因其事类,相继而作者甚众,名目转广,而又杂以虚诞怪妄之说。推其本源,盖亦史官之末事也。载笔之士,删采其要焉。鲁、沛、三辅,序赞并亡,后之作者,亦多零失。今取其见存,部而类之,谓之杂传”(魏征981)。《新唐书·艺文志》将“杂传”改称“杂传记”,《崇文总目》又改称“传记”,之后,公私目录则多沿用“传记”之名。“传记”基本属于正史之外的“野史之流”,多采录真虚莫测的传闻,含有不少荒诞怪妄的内容,且体制不够规范严谨,如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五《经籍考二十二》称:“杂史、杂传,皆野史之流,出于正史之外者。”“《宋两朝艺文志》曰:传记之作,近世尤盛,其为家者,亦多可称,采获削稿,为史所传。然根据肤浅,好尚偏驳,滞泥一隅,寡通方之用”(1647)。“传记”作为史部之文类概念主要是从体裁形式的角度界定的,因此它又属一个文体概念,如马端临《文献通考》称“传记”为“列传之属也,所纪者一人之事”(1647),《四库全书总目》称:“案:传记者,总名也。类而别之,则叙一人之始末者为传之属,叙一事之始终者为记之属”(永瑢821)。“传记”之体裁形式主要为列传、杂记体,所载内容多为人物生平经历(包括鬼物奇怪之事)或轶闻逸事。
在唐传奇兴起之初,其作者就明确将这些作品称为“记”或“传”,如李公佐《谢小娥传》称:“知善不录,非《春秋》之义也。故作传以旌美之。”李公佐《南柯太守传》:“询访遗迹,翻覆再三,事皆摭实,辄编录成传,以资好事。”宋人承唐人之说,也多以“传记”来指称传奇小说作品,如《太平广记》卷四八四至卷四九二将所录唐代单篇传奇十三篇称为“杂传记”,《郡斋读书志·卷十三》著录陈翰的唐代传奇小说选集《异闻集》称:“右唐陈翰编。以传记所载唐朝奇怪事,类为一书”(晁公武548)。
元明时期,许多书目也将传奇小说直接著录于史部之“传记类”,如《通志·艺文略》“史部传记”收《补江总白猿传》、《离魂记》、《虬髯客传》等;《百川书志》之“传记类”收《长恨歌传》、《虬髯客传》、《周秦行纪》、《莺莺传》、《东阳夜怪录》、《篙岳嫁女记》、《柳氏传》、《谢小娥传》、《霍小玉传》、《吕翁枕中记》、《古镜记》、《红线传》、《李娃传》、《白猿传》、《南柯记》、《杨娟传》、《东城老父传》、《无双传》、《柳毅传》、《韦安道传》、《冥音录》、《离魂记》、《南岳魏夫人传》、《非烟传》、《蒋深传》、《崔少玄传》、《高力士外传》等;《宝文堂书目》“传记类”收《虬髯客传》、《柳毅传》、《红线传》、《长恨传》、《篙岳嫁女记》、《崔少玄传》、《莺莺传》、《南岳魏夫人传》、《霍小玉传》、《阳娟传》、《步飞烟传》、《无双传》、《谢小娥传》、《离魂记》、《后土夫人》、《南柯记》、《古镜记》、《蒋深传》、《冥音录》、《东阳夜怪录》、《白猿传》、《东城老父传》、《高力士外传》等。而且,一些文人在文言小说选集中也多将传奇小说称为“传记”,如汤显祖《点校虞初志序》:“《虞初》一书,罗唐人传记百十家”(丁锡根1804)。
明清时期,人们从文体角度指称当时创作的传奇小说时,也多称之为“传记”,如高儒《百川书志》“史部·小史”著录《剪灯新话》称:“钱塘瞿佑宗吉著,古传记之派也,讬事兴辞,共二十一段,但取其文采词华。非求其实也,后皆仿此,俱国朝人物”(89)。赵弼《效颦集后记》:“余尝效洪景庐瞿宗吉,编述传记二十六篇”(118)。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姑妄听之跋》:“《聊斋志异》盛行一时,然才子之笔,非著书者之笔也。虞初以下,干宝以上,古书多佚矣。其可见完帙者,刘敬叔《异苑》、陶潜《续搜神记》,小说类也。《飞燕外传》、《会真记》,传记类也。《太平广记》,事以类聚,故可并收。今一书而兼二体,所未解也”(371)。冯镇峦《读聊斋杂说》:“聊斋以传记体叙小说,仿史汉遗法,一书而兼二体,弊实有之,然非此精神不出,所以通人爱之,俗人亦爱之,竟传矣”(蒲松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