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义例学是作为经学的春秋学的核心内容,在经学史上颇具创新意味的中唐春秋学,也对义例的总结倾注了巨大的热情,《春秋集传纂例》(以下简称《纂例》)即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中唐春秋学包含着复杂的内涵,而这种复杂性,正是在围绕义例的讨论中,得到集中呈现。例如,“公即位例”,啖助就取《榖梁》“继弑君不书即位,正也”这一包含鲜明褒贬之旨的意见,而不同意《左传》史学化的解释,《左传》认为庄公、闵公、僖公之不书即位,是由于因特殊原因而未行即位之礼,啖助认为此说“妄也”。[2]关于啖助、赵匡、陆淳等人的著作,张稳苹、户崎哲彦有细致的钩稽考辨,参见张稳苹《啖、赵、陆三家之〈春秋〉学研究》(中国文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民国89年)页78-88。
关键词:纂例;之义;赵匡;陆淳;诸侯;之道;分析;周典;公羊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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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例学是作为经学的春秋学的核心内容,在经学史上颇具创新意味的中唐春秋学,也对义例的总结倾注了巨大的热情,《春秋集传纂例》(以下简称《纂例》)即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宋元以后言义例者,多标举啖、赵等人之意见,其义例学上的成就,很值得分析。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中唐春秋学包含着复杂的内涵,而这种复杂性,正是在围绕义例的讨论中,得到集中呈现,因此,不关注啖、赵等人的义例学思想,也难以对中唐春秋学的整体面貌,获得更为清晰的认识。本文即试图以《纂例》为中心,对中唐春秋学之义例思想,做出一些分析。 一、 义例与学派思想的会通:《春秋集传纂例》是中唐春秋学的集成之作 据史志记载,啖助、赵匡、陆淳有多种春秋学著作,但今天传世较为完整的,只有《春秋集传纂例》、《春秋集传辩疑》(以下简称《辩疑》)、《春秋微旨》(以下简称《微旨》)三种。 [2]如果将三部著作的内容进行对比,就会发现,《辩疑》与《微旨》各有其侧重,前者突出了“考经推理”的疑辨学风,而后者则侧重“立忠为教,原情为本”、推重“尧舜之道”,这固然是中唐春秋学的核心要旨,但并不能赅备其完整内涵,只有《纂例》一书,在包容《辩疑》与《微旨》之思想内涵的同时,又加入对“常典”与“权变”的复杂思考,对“尊王室”、“正陵僭”的提倡,而成为中唐春秋学的集成性表达。 陆淳所纂《春秋微旨》是中唐春秋学研究最受关注的作品,在历史上,此书也被视为中唐春秋学的代表作。柳宗元在《答元饶州论春秋书》中所提到的那些令其深受震动的新春秋学观点,大多可以在《微旨》一书中看到。而通观全书,会发现此书有很鲜明的倾向,就是推重尧舜至公之道,讲求“立忠为教、原情为本”、“变不失正”。 《微旨》十分鲜明地提倡“责君”、“正君”之义,儆惩人君之言,所在多有,例如桓公“十五年五月郑伯突出奔蔡”,“淳闻于师曰:‘祭仲逐君,其恶大矣;没而不书,其义可也;曰:逐君之臣,其罪易知也,君而见逐,其恶甚矣,圣人之教,在乎端本清源,故凡诸侯之奔,皆不书所逐之臣,而以自奔为名,所以儆乎人君也。”[3]这里,陆淳等人将贬责的锋芒避开逐君之臣,而指向被逐之君。类似责君甚于责臣之意见,又见于闵公二年“十有二月,郑弃其师”,这里,郑帅高克弃师而逃,其罪显而易见,但陆淳等人的意见则认为:“夫人臣之义,可则竭节而进,否则奉身而退,高克进退违义,见恶于君,罪亦大矣,不书其奔,其意何也?曰:‘高克见恶于君,其罪易知也,郑伯恶其卿,而不能退之以礼,兼弃其人,失君之道矣。故圣人异其文,而深讥焉。” [4]这里,将高克弃师的罪责,又推本到郑伯失为君之道。
内容摘要:义例学是作为经学的春秋学的核心内容,在经学史上颇具创新意味的中唐春秋学,也对义例的总结倾注了巨大的热情,《春秋集传纂例》(以下简称《纂例》)即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中唐春秋学包含着复杂的内涵,而这种复杂性,正是在围绕义例的讨论中,得到集中呈现。例如,“公即位例”,啖助就取《榖梁》“继弑君不书即位,正也”这一包含鲜明褒贬之旨的意见,而不同意《左传》史学化的解释,《左传》认为庄公、闵公、僖公之不书即位,是由于因特殊原因而未行即位之礼,啖助认为此说“妄也”。[2]关于啖助、赵匡、陆淳等人的著作,张稳苹、户崎哲彦有细致的钩稽考辨,参见张稳苹《啖、赵、陆三家之〈春秋〉学研究》(中国文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民国89年)页78-88。
关键词:纂例;之义;赵匡;陆淳;诸侯;之道;分析;周典;公羊学;讨论 作者简介: 类似的“责君”之义,还表现为针对周天子的“正王”之旨,例如成公“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陆淳等认为“曹伯之篡,罪莫大焉,晋侯讨而执之,其事当矣,王不能定其罪,失政刑也,书曰:‘归自京师’而不名‘曹伯’,以深讥王,而不罪负刍也。” [5]《微旨》所发明的“责君”之义,多是自我作古而为三传所无,例如桓公五年“秋,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左传》:“秋,王以诸侯伐郑,郑伯御之,战于繻葛,王卒大败,祝聃射王中肩,王亦能军。”《公羊传》:“其言从王伐郑何,从王,正也。”《榖梁》:“举从者之辞也,其举从者之辞,何也?曰,为之辞伐郑也,郑,同姓之国也,在乎冀州,于是不服,为天子病矣。”三传皆无“责王”之义,《公羊》甚至以“从王”为正。陆淳等人则又认为,圣心所贬,乃在“王之失政”,所谓“三国之军不行,而使微者从王,不待贬绝而罪见者也,陈佗杀太子而立,王不能讨,又许其以师从,王之失政,亦可知矣。” [6] “责君”、“正君”之辞,在《微旨》中大量出现,成为其讨论褒贬的核心主题,而强调“尊君”的意见,则远未有如此鲜明与显著。这样的褒贬倾向,与《微旨》所推重的“公天下”之义,显然有值得注意的联系。《微旨》认为,人君当以“公天下”为心,而不应以名位土地人民为私有,而行“家天下”之私。对“纪侯大去其国”褒贬之旨的分析,则于此有精彩的发明:“淳闻于师曰:国君死社稷,先王之制也,纪侯进不能死难,退不能事齐,失为邦之道矣,春秋不罪,其意何也?曰:天生民而树之君,所以司牧之,故尧禅舜,舜禅禹,非贤非德,莫敢居之,若捐躯以守位,残民以守国,斯皆三代以降家天下之意也。故语曰:‘唯天为大,唯尧则之,韶尽美矣,又尽善也。武尽美矣,未尽善也。禹,吾无间然矣,达斯语者,其知春秋之旨乎!” [7]这样的“公天下”之义,构成了《微旨》的核心精神,陆淳《微旨序》即云:“传曰:‘唯天为大,唯尧则之,韶尽美矣,又尽善也。武尽美矣,未尽善也。禹,吾无间然矣。推此而言,宣尼之心,尧舜之心也;宣尼之道,三王之道也。故春秋之文,通于礼经者,斯皆宪章周典,可得而知矣。其有事或反经而志协乎道,迹虽近义而意实蕴奸,……则表之圣心,酌乎皇极,是生人以来,未有臻斯理也。” [8]可见,在陆淳等人看来,《春秋》宪章周典之处,并非其真正的精微所在,圣心的深远微妙,在于以尧舜之道,变通周典,而酌乎皇极。 《微旨》于“公天下”之义中所体现的对至公之道的推重,体现在许多问题上,例如,《微旨》于庄公“二年夫人姜氏会齐侯于 ”论孝之大端,在正亲以大义,而非徇家人之私爱,所谓“姜氏齐侯之恶着矣,亦所以病公也。曰,子可得制母乎?夫死从子,通乎其下,况国君乎?君者,人神之主也,风教之本也,不能正家,如正国何?若庄公哀痛以思父,诚敬以事母,威刑以督下,车马仆从,莫不俟命,夫人徒往乎?夫人之往,则公威命之不行,而哀戚不至尔。” [9] 对徇私忘公之“孝”的否定,在《微旨》中还有一个很值得关注的体现,就是对《公羊》学极为推重的“复仇”之义的完全回避。公羊学之注重“复仇”,前人已多有论及, [10]例如前举“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公羊》即发明荣复仇之义:“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仇也。何仇尔?远祖也。哀公亨乎周,纪侯谮之。以襄公之为于此焉者,事祖祢之心尽矣。” [11]类似这样的“荣复仇”褒贬之旨,在《微旨》中已完全不复可见。 《微旨》认为《春秋》褒贬,能变化周典,而得“变之正”,例如桓公“六年,蔡人杀陈佗”,陆淳等认为:“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凡在官者,杀无赦。陈佗杀太子之贼也,蔡虽邻国,以义杀之,亦变之正也,故书曰蔡人。” [12]蔡杀陈佗,所以得到宽宥,是因为“以义杀之”,而《微旨》屡屡指出,变化周典而得“变之正”的“义”,是“安社稷”、“保天下”的至公之义。“四年十二月,卫人立晋”,啖助云:“言立,明非正也,称人,众词也。所以明石碏之贵忠,而善其义也。此言以常法言之,则石碏立晋,非正也,盖当时次,当立者不贤,石 不得已而立晋,以安社稷也。故书卫人立晋。……即原情之义,而得变之正也。” [13] 《微旨》所强调的“变之正”,与公羊学所说的“权”有所不同。《公羊传》有大量以“权”说经的内容,但《微旨》则更倾向使用“变之正”的说法,这一说法出自《榖梁传》。其间的区别,可通过何休《解诂》对执郑祭仲之传以为知权的解释来理解,桓十一年九月,“宋人执郑祭仲”,《公羊传》:“祭仲者何?郑相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祭仲?以为知权也。其为知权奈何?古者郑国处于留,先郑伯有善于郐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国而迁郑焉,而野留,庄公死已葬,祭仲将往省于留,涂出于宋,宋人执之,谓之曰:‘为我出忽而立突。’祭仲不从其言,则君必死,国必亡;从其言,则君可以生易死,国可以存易亡,少辽缓之,则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则病,然后有郑国。古人之有权者,祭仲之权是也。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行权有道,自贬损以行权,不害人以行权,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为也。” [14]何休解诂“权者,称也,所以别轻重。喻祭仲知国重君轻,君子以存国除逐君之罪,虽不能防其难,罪不足而功有余,故得为贤也。” [15]段熙仲《春秋公羊学讲疏》引陈人卓:“此《公羊》精义也,逐君罪重,存国功尤重,存国之功除逐君之罪,所以为别轻重也。” [16]可见,公羊学的“权”是以“轻重”为核心,以功与过的对比来得出褒贬之义,祭仲所以受到褒扬,是因为“功”大于“过”。这种“功”、“过”权衡、以功覆过的思路,在《公羊传》中相当常见,例如僖公十七年“夏,灭项”,《公羊传》:“齐灭之也,不言齐,为桓公讳也。……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徐彦解曰:“言灭国例书月者,恶其篡而罪之,今桓公功足除其灭,是以不月。” [17]这种功过相除的思路,强调的是对行为功过的轻重考虑。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