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科举与文学的关系十分复杂,只有从科举的内部运作,才能揭示科举与文学的真实关系。
关键词:科举;文学;进士;中华书局;考试;时文;取士;古文;君子;景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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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科举与文学的关系十分复杂,只有从科举的内部运作,即科举考试自身出发进行考察和分析,才能揭示科举与文学的真实关系。宋代科举自“景德条制”后,形成了以考试为中心,举子以应试为目标的显著特色;有司将“文章取士”变为“较艺”,而举子则“待问条目,搜抉略尽”,科举时文已与传统文学(诗歌、古文)背道而驰,故宋人将其分为“举子事业”与“君子事业”。因此,宋代文学的发展与繁荣,不能到科举考试中去寻找原因。 关键词:宋代 科举 文学 君子事业 举子事业 作者简介:祝尚书(1944-),男,四川阆中人,四川大学中文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一、 问题的提出 在论及宋代文学繁荣的原因时,学者们往往将科举及科举考试列于其中。(注:如章培恒、骆玉明主编《中国文学史》第五编《宋代文学·概说》,在论述“对促进文学的繁荣起着积极的作用”的因素时,第二项就是“宋代科举制度的完备”,且特别提到“实行了封弥制度”(见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册第293页)。馀不烦举。)早在宋末,就有论者以为宋诗之所以不及唐,是因为宋代未能坚持以诗取士(注:严羽《沧浪诗话·诗评》:“或问:‘唐诗何以胜我朝?’唐以诗取士,故多专门之学,我朝之诗所以不及也。”《沧浪诗话校释》第147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年版。),似乎若宋代“以诗取士”不动摇的话,也会像唐代一样,成为欣欣向荣的“诗国”。那么,宋代科举与文学的关系到底如何?已故著名学者程千帆先生在《唐代进士行卷与文学》中,指出唐代科举考试对文学基本上是“促退的”(详后引)。傅璇琮先生在《唐代科举与文学》一书中,也认为唐代进士考试中,“按照对省题诗的要求,以及省题诗的具体创作实践,来比较唐代现实主义和积极浪漫主义的发展道路,可以说二者正好是背道而驰的。”[1](P410)他们对唐代科举考试与文学之关系的结论,已为学术界所接受,但能否引申到宋代?这无疑是宋代文学研究者感兴趣的问题,惜乎迄无较确切而有说服力的解答。 笔者认为,科举与文学的关系十分复杂,难以简单地描述,大体可从两个层面,即外部效应(也可称间接影响)和内部运作(即科举考试,主要指与文学关系相对较密切的进士科考试,下同)进行审视。就外部效应论,科举虽带有极强的功利导向,但同时也带动了全社会的读书热,造就了庞大的各种层次和类别的文人队伍,对提高大众的文化素质,训练文学创作的基本功(如用韵、对仗、谋篇布局等)和艺术审美能力,最终对文学创作的发展与繁荣,无疑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此应当充分肯定。但若只停留在这个层面,便很容易产生片面性:过多地看到科举外部效应的积极面,甚至以外代内,赞美场屋时文,而忽略或掩盖了其内部运作的真实面目(当然,内、外两个层面并非截然分离,它们又相互影响,特别是社会文风,必然反映到科举考试中来)。我们认为,只有从科举的内部运作也就是科举考试自身出发,考察科举与文学的关系,才能揭示出两者的真正关系,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得出具有科学价值的结论。故本文拟从科举制度的核心——科举考试切入,去考察宋代科举与文学发展的关系,同时也涉及到某些“外部”层面。 《宋史》卷155《选举志序》曰:“宋初承唐制。”具体而言,宋开国初的科举制度,乃行后周之法,而后周又承唐制。(注:宋太祖乾德二年(964)九月十日,权知贡举卢多逊奏“请准周显德二年(955)敕”云云,太祖“从之”,见《宋会要辑稿·选举》14之1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此后科举条制虽时有修订,但基本原则和框架没有大的改变,即在考试的同时兼采“誉望”(社会美誉度)。(注:参见《文献通考》卷32《选举五》。陆游《老学庵笔记》卷5亦曰:“本朝进士,初亦如唐制,兼采时望。”(中华书局1979年版))直到真宗朝制订出《考校进士程式》、《亲试进士程式》(本文统称“景德条制”),有“宋代特色”的科举制度方始形成。景德条制的核心,是将科举考试中糊名、誊录制度化、法律化,目的是“防闲主司”。所谓“防闲”,就是严格限制考官的权力,这是宋太祖以来诸帝的一贯思想,意在杜绝以“行卷”为主要形式的请托之风,防止像中唐以后利用“门生座主”关系酿成的朋党之祸。景德科举条制在科举史上是划时代的,它是对自隋唐以来科举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在客观上,糊名、誊录制结束了“公荐”、“行卷”等制度漏洞,建立起了一整套“科场仪范”,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考试的公正,无疑是一大进步。与此同时,举子也由读书作文转而专攻“举子艺业”(简称“举业”)。我们认为,欲论宋代科举考试与文学发展的关系,应当以景德条制以后的科举考试作为研究对象。
内容摘要:科举与文学的关系十分复杂,只有从科举的内部运作,才能揭示科举与文学的真实关系。
关键词:科举;文学;进士;中华书局;考试;时文;取士;古文;君子;景德条 作者简介: 二、 有司:“文章取士,眷惟较艺” 如果说唐代“采誉望”在一定程度上含有看平时、重素质的因素的话,那么糊名、誊录制则完全以“考试”为中心,举子以“应试”为目标,这是最显著的“宋代特色”。元人盛如梓说:“前辈谓科举之法虽备于唐,然是时考真卷(按:指举子所做原卷),有才学者,士大夫犹得以姓名荐之,有司犹得以公论取之。……宋自淳化中立糊名之法,祥符中立誊录之制,进士得失,始一切付之幸不幸。”[2](注:所谓“祥符中立誊录之制”,盖就普遍实施而论,实际上早在景德二年(1005)即已在御试中采用誊录制。)这个转变实在太大,故主持科举考试的相关机构(“有司”),包括州郡、礼部及殿试三级,它们的政策也不得不同时作出重大调整。 宋代科举既以考试为中心,“有司”便占有绝对的强势地位,故我们欲考察宋代科举考试的特色,应当从“有司”说起,以摸清内部运作的实情。 首先是加大考题难度。为了突出考试的权威,加强淘汰,复以经义、策论可出之题有限,有司便千方百计在考题上打主意,出偏题、难题,变着法儿对付举子,于是“竞务新奥”成风。顾炎武曾说:“科场之法,欲其难不欲其易。”[3](卷16)作为国家考试,“欲其难”本无可厚非,但宋人却走上极端。景祐五年(1038)正月八日,知制诰李淑言:“切见近日发解进士,多取别书小说,古人文集,或移合经注以为题目,竞务新奥。……自今应考试进士,须只于国子监有印本书内出题,所贵取士得体,习业有方,稍益时风,不失淳正。”[4](3之18)事实上,随着举子对付考试手段的多样化和有效性的提高,“竞务新奥”已成不可阻挡之势,到南宋尤为突出,所谓“关题”、“合题”就是典型。 《宋会要辑稿·选举》1之21载:淳熙十六年(1189)十一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岁试闱,六经义并不许出关题,亦不得摘取上下经文不相贯者为题。”先是,国子祭酒沈揆言:“六经自有大旨,坦明平正,不容穿凿。关题既摘经语,必须大旨相近。今秋诸郡解试,有《书》义题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关‘舞干羽于两阶,七旬有苗格’者,据此题目,判然二事,略不附近,岂可相关?谬妄如斯,传者嗤笑,此则关题之弊。有《易》义题云:‘时乘六龙以御天也,云行雨施天下平也’,至此当止矣,而试官复摘下文‘君子以成德为行’相连为题,据此一句,其义自连下文,若止以上四句为题,何不可?此则命题好异之弊。”宰执进呈,上曰:“出题碍理,诚不可不革。见说近日科场文格卑陋,将来省试须是精择试官,故有是命。”但此诏并没有禁绝出“关题”之风,嘉泰元年(1201)十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四事,第三事也是论“关题”:“近者经学惟务遣文,不顾经旨,此非学者过也,有司实启之。盖命题之际,或于上下磔裂为断章,他处牵合,号为关题。断章固无意义,而关题之显然浑成者多已经用,往往搜索新奇,或意不相属,文不相类,渐成乖僻,士子虽欲据经为文,势有不可。是有司驱之穿凿。乞今后经义命题,必本经旨,如所谓断章、关题,一切禁约,庶几学者得以推原经文,不致曲说。”[4](5之24) 再看“合题”。庆元四年(1198),礼部待郎胡纮言:“欲令有司,今岁秋试所出,六经各于本经内摘出两段文意相类、不致牵强者合为一题,庶使举子有实学者得尽己见,足以收一日之长,而挟策雠伪者或可退听矣。从之。”随后臣僚言:“近者臣僚有请,自今试场出六经合题,深中场屋之弊。但本意正恐题目有限,士子得以准拟,反(原作“返”)使实学不能见一日之长。臣谓若出合题,则合题亦自有限,士子仍旧准拟。乞下礼部,令遍牒诸路,自今出题,或尽出全题,或三篇中欲合一题,听从有司,庶几不致拘泥,不为举人所测。”[4](5之20) 无论“关题”还是“合题”,目的都是与举子为“敌”。清代考八股文,有所谓缺头短尾、东拉西扯的“截搭题”,也是为了“杜绝考生抄袭的弊病”[5],“关题”、“合题”,大概是“截搭题”的老祖宗。 唐代进士考试,举子有不明题意者,可以“上请”(注:叶梦得:《石林燕语》卷8:“唐礼部试诗赋,题不皆有所出,或自以意为之,故举子皆得进问题意,谓之上请。”(中华书局1984年版)),宋初亦然,后来被禁止。洪迈《容斋随笔》卷3载:“国朝淳化三年(992),太宗试进士,出《卮言日出赋》题,孙何等不知所出,相率扣殿槛乞上指示之,上为陈大义。景德二年(1005),御试《天道犹张弓赋》。后礼部贡院言,近年进士惟抄略古今文赋,怀挟入试,昨者御试以正经命题,多懵所出,则知题目不示以出处也。大中祥符元年(1008),试礼部进士,内出《清明象天赋》等题,仍录题解,摹印以示之。至景祐元年(1034),始诏御药院,御试日进士题目具经史所出,摹印给之,更不许上请。”[4](1之4)既出“关题”、“合题”而又不许“上请”,举子如何不“多懵所出”,如坠五里云雾?考试认题,于是形同猜谜。 其次是废除“公卷”(唐代称“省卷”)。苏颂《议贡举法》曰:“旧制,秋赋先纳公卷一副,古律诗、赋、文、论共五卷,预荐者仍亲赴贡院投纳,及于试卷头自写家状。其知举官去试期一月前,差入贡院,先行考校,内事业殊异者,至日更精加试验。如程试与公卷全异,及书体与家状不同者,并行驳放。”[6]既实行糊名、誊录制,去取只看卷面成绩,则“先行考校”所纳“公卷”已完全失去意义。于是,庆历元年(1041)八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贾昌朝言:“故事,举人秋赋纳公卷。今既糊名、誊录,则公卷但录题目,以防重复,不复观其素业,请罢去。仁宗‘从之’。”[4](15之11)(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3载此事,文字稍异:“唐以来礼部采名誉,观素业,故预投公卷。今有弥封、誊录,一切考诸篇试,则公卷为可罢。”(中华书局1985年版)) 纳公卷的目的是观“素业”,但也难免先入为主;废除公卷,意味着最后一项唐代遗制从有宋科举中消失,“考试”的中心地位,至此完全确立。 第三,考官“锁院”阅卷。每到贡举之年,朝廷要任命知举、同知举及各类考官,他们的职责就是“较艺”。(注:如《宋会要辑稿·选举》3之54载元祐八年(1093)十二月二十四日祖禹上言曰:“知贡举官止以出题较艺为职,专意抡选天下之士。”)从太宗淳化三年(992)起,知举官“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后遂为例”。[4](1之4)这叫“锁院”,又称“锁宿”。锁院虽始于太宗时,但实行景德条制以后的锁院“较艺”,较之以前大不相同:考官只能批阅既经封弥、又经誊录的卷子(“草卷”)。这就切断了考官与外界所有有形、无形的联系,以真正做到“一切以程文为去留”。 第四,技术性问题成为去留的“关口”。虽说“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但决定去留的往往并非诗文内容的好坏,而是程文的形式(文体程式)及人为禁忌,主要是用韵、声律(平仄)和避讳等。景德条制除“防闲主司”外,又“为《礼部韵》及庙讳之避”[7],从此确立了一整套科场技术规范和文章定格。早在太平兴国三年(978)九月二日,太宗即下诏曰:“自今广文馆及诸州府、礼部试进士律赋,并以平侧次用韵。”[4](3之4)盛如梓曰:“唐以赋取士,韵数、平仄,元无定式,……至宋太平兴国三年方定。”[2]自《礼部韵》出笼,就被称为“官韵”,诗赋不押官韵或落韵,便入“不考式”。(注:见《宋会要辑稿·选举》6之20。又《附释文互注礼部韵略》附《条式》(四部丛刊续编本)引《绍兴重修御试贡举式》“试卷犯不考”条,凡诗赋不压官韵、落韵、重叠用韵及赋协韵、正韵重叠,皆入不考式。所谓“不考式”,《条式》曰:“但一事不考,馀皆不考。”简言之,就是一旦举子违犯了某一项特定的规则,便被全部否决。)《燕翼诒谋录》卷5曰:“国初,进士词赋押韵,不拘平仄次序。太平兴国三年九月,始诏进士律赋,平仄次第用韵。而考官所出官韵,必用四平四仄,词赋自此整齐,读之铿锵可听矣。”在仁宗庆历四年(1044)三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宋祁等准敕详定贡举条制中,“策论诗赋不考式十五条”,其中有用庙讳、御名,诗赋脱官韵,诗赋落韵(用韵处脱字亦是),诗失平仄(脱字处亦是),重叠用韵等,都在“不考式”之内。宋祁等的条制后未施行,但他们是主张放宽的,谓“旧制以词赋声病偶切之类立为考试式,举人程试一字偶犯,便遭降等”,以为“拘检太甚”,主张“依仿唐人赋格”。(注:以上引宋祁等奏,见《宋会要辑稿·选举》3之23。)放宽后尚如此,可推知实际施行的条制,比上述更加苛刻。孙觉《上神宗论取士之弊宜有更改》曰:“今乃拘以声势之顺逆,音韵之上下,配以缀缉,甚于俳优之辞。”[8](卷80)由此可见一斑。《四库提要·〈大全赋会〉提要》概括了宋代场屋律赋的各种禁忌,可使我们理解“拘检太甚”的含义:“宋礼部科举条例,凡赋限三百六十字以上成。其官韵八字,一平一仄相间,即依次用;若官韵八字平仄不相间,即不依次用。其违试不考之目,有诗赋重叠用韵,赋四句以前不见题,赋押官韵无来处,赋得(疑“第”)一句末与第二句末用平声不协韵,赋侧韵第三句末用平声,赋初入韵用隔句对,第二句无韵。拘忌宏多,颇为烦碎。又《淳熙重修文书式》,凡庙讳、御名本字外,同音之字应避者凡三百一十七,又有旧讳濮王、秀王诸讳应避者二十一。是下笔之时,先有三四百字禁不得用,则其所作,苟合格式而已。其浮泛浅庸,千手一律,固亦不足怪矣。”[9] 唐五代试进士,诗赋已讲究用韵、避讳,但远无宋代把它看得如此重要,对举子威胁如此之大,几乎成了“一票否决”的死穴,甚至连考官阅卷时如有落韵没有看出来,也要降官。(注:如《宋会要辑稿·选举》19之11载:庆历七年(1047)孙锡、李大临“坐奏名举人诗有落韵者,降诸州监当。”)嘉定七年(1214),鄂州举子宋倬赋卷中第六韵押“有”,见《礼部韵略》第四十四,上声;而赋曰“诏劝农桑,及乎令守”,“守”在第五十一“宥”韵内,去声。经湖北转运司、礼部、国子监反复讨论,最后确认落韵,由皇帝下诏“驳放”。一字失韵,不仅决定了该举子的命运,且惊动了皇帝,并煞有介事地将此事写入《宁宗实录》[4](6之20),生动地说明了所谓“较艺”的可笑。宋人别集中许多墓志文,都曾记载墓主做举子时“栽”于失韵的经历。在《宋史》中也有,如该书卷317《邵亢传》:“再试开封,当第一,以赋失韵,弗取。”(注:曾枣庄《论宋代的四六文》(《文学遗产》1995年第2期)、《论宋代律赋》(同上2003年第5期)将宋人写作四六文和律赋比为走钢丝或“戴着枷锁跳舞”,说“限制越严而又越能自由弛骋,就越能表现作者的才华”。他没有看到“钢丝”或“枷锁”同时有扼杀文学才华和创造性的一面,实为悖论。) 自取士变为有司“较艺”之后,选才的评价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唐代采“誉望”,举子为获取“誉望”,就不得不努力提高写作水平并展示自己的文学才华,以求得社会的承认,包括用“行卷”的手段。因此可以说,那时的评价体系是相对开放的,多元的,录取与否,卷面并不太重要,社会对其作品的“美誉度”常起关键作用,所以程千帆先生说由科举考试派生的行卷对唐代文学“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见下引)。而封弥、誊录制彻底关上了社会参与的大门,使科举成为极少数人(考官)唯凭卷面的锁门“较艺”(又叫“衡文”)。考官“衡文”时注重的并非文章优劣,而在于纯形式甚至非文学因素的“技”(详下文),人为地设下许多陷阱,结果使“文章取士”徒有虚名,形形色色的限制(“不考式”)既牵着举子也牵着考官的鼻子跑。评价体系由相对开放的、多元的变为绝对封闭的、一元的,评价标准由质量转到技巧,是科举制度的重大转折,从根本上改变了科举考试与文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