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后者带有浓重的颠覆性、全民性、狂欢化特征,是春秋节日歌会和歌俗的基础,而节日歌会、歌俗又是催生《诗经》恋歌的温床。二、春社之俗与春秋恋歌创作的狂欢诗学机制以春社为核心的仲春之月的狂欢生活导致了春秋时期恋歌情诗的创作高潮,也影响到春秋恋歌的文体特征。《国风》的春秋恋歌,既是春社之俗的产物,同时又是狂欢生活的表征形式,其中浓缩了春社狂欢文化的内涵,呈现出狂欢化诗学倾向。二)春秋春社情歌主题的狂欢化春社具有狂欢化倾向,这也导致了春社情歌主题的狂欢化。四)表达方式的狂欢化春社恋歌表达方式的狂欢化,表现为歌谣中各类套语、隐语及双关的使用。
关键词:狂欢;恋歌;习俗;婚恋;颠覆;之俗;套语;节日;歌谣;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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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周代宗法制社会里,婚恋行为虽被主流社会以婚礼的形式加以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种原始婚恋习俗的彻底灭绝,相反,它们仍存在于周代社会。春秋时期,随着理性精神的觉醒,这些风俗对上层的礼产生强大的反作用。由蒙昧时代的原始婚俗发展到文明社会的婚礼,标志着社会理性对人类原欲的约束,而春秋时代原始婚俗对礼的反作用,则意味着被礼压抑的人性本然状态及原欲的适当表露和宣泄。从人类社会进化的角度观察,二者同样具有合理性。后者带有浓重的颠覆性、全民性、狂欢化特征,是春秋节日歌会和歌俗的基础,而节日歌会、歌俗又是催生《诗经》恋歌的温床。 关 键 词:原始婚俗/礼/春秋恋歌 作者简介:韩高年,文学博士,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春秋时原始婚俗的反动及其表现 春秋时代,随着社会的变革,列国之间的朝聘会盟及日常交往日益频繁,人口流动加剧,人们活动的空间不断开拓,使社会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西周时代礼与俗、夷与夏对立的观念淡薄了,人们对不同地区的风俗持开放和接纳的态度,“问禁观俗”、“入国问俗”、“观风俗”等一时成为风尚。这就促成了俗对礼的不同程度的渗透和反作用。 (一)祓禊游乐、野合之俗向上层社会的传播 祓禊游乐、野合之俗起源于上古时代。《史记·殷本纪》载:“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之女……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而吞之,因孕生契。”这是对祓禊游乐、野合之俗的隐晦描写。周人号称礼乐之邦,其始祖后稷仍为野合之产儿。《诗·大雅·生民》云:“厥初生民,时维姜嫄”,“履帝武敏歆”。闻一多先生认为诗中所述即是姜嫄野合而有身孕并生育了周人的始祖弃之事,①弃长大后因擅长稼穑之道而任后稷之官。 其后周人以礼导俗,此俗遂演而为礼,具备了仪式化的象征和表演意味。《礼记·月令》:“是月也,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择元日,命民社。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是月也,玄鸟至。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亲往,后妃帅九嫔御。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韣,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野合之俗被规定为庶民与天子共同参加的社日的全民狂欢节。文明日进的西周时代,在礼的规定性之内,人们的本能冲动被理性所规范和压制,但狂欢精神作为一种潜意识仍然存在,以狂欢化的节庆曲折地显现出来。 春秋时期,祭祀礼仪阶级化,社祭也分化为象征着统治权的社稷常祭与民乡民风俗的民社,②于是原来借社祭等仪式而大行祓禊游乐、野合的习俗也主要成为以庶民为主体的节日活动,上层社会的参与被认为是违礼的行为。但风俗的影响力不可低估,这首先表现在号称周礼所在的鲁国。 《春秋·隐公五年》曰:“五年春,公矢鱼于棠。”《左传·隐公五年》:“春,公将如棠观鱼者。臧僖伯谏,不从。鲁史官隐晦其事,书曰:‘公矢鱼于棠。’”关于“矢鱼”,《左传》、《公羊传》、《谷梁传》均以为非礼,但具体指何事,则众说纷纭。“三传”以为“矢鱼”即“陈鱼”,实则“矢鱼于棠”,既非射鱼,亦非观渔,而是“相属而观尸女于棠也”,故经传皆讳之,以其非礼也。 首先,棠为春秋时期鲁、宋交界之地,济水所经,为男女游观之地。棠,杜预《注》及孔颖达《正义》、顾栋高《春秋列国都邑表》均以为鲁地,顾氏云:“棠,鲁济上之邑,杜《注》:‘高平方与县北有武唐亭,鲁侯观鱼台。’《水经注》:‘菏水又东,经武唐亭,有高台二丈许,下临水,昔鲁侯观鱼处。’在今鱼台县东北十二里。‘棠’与‘唐’古通用,即二年公与戎盟之唐也。”钱穆《史记地名考》卷九则以棠为齐地。③二说相较,当以前说为是。《左传》载隐公言“吾将略地焉”,巡行视察边境曰略。《礼记》仲春之月令会男女,相属而观。郑之溱洧,卫之桑间濮上,宋之桑林,皆为男女相会之地。棠为鲁、宋两国交界之地,故隐公以略地为名,相属而观于棠地也。以国君之尊而如棠嬉戏,故臧僖伯谏以非礼,并称疾不出。 其次,在先秦典籍如《诗经·国风》等中,男女皆以用鱼来比喻对方,或者用食鱼、捕鱼、观鱼之事为男女相会之隐语。《毛传》释《卫风·竹竿》云:“钓以得鱼,如妇人待礼以成室家。”在此基础上,闻一多先生《说鱼》、《高唐神女传说之分析》④及《诗经通义·周南》⑤指出:“《诗》言鱼,多为性的象征。”晚近学者多称其说确不可易。《国风》多春秋时诗歌,“鱼”的隐语在当时当有通约性。《春秋》属辞比事,均有微言大义以托讽,《隐公五年》春言“矢鱼”,当亦属此类。 再次,《春秋》之“矢鱼”,《公羊传》、《谷梁传》皆作“观鱼”。或《春秋》经文本作“观”,《谷梁传》云《春秋》体例:“常事曰视,非常曰观。”范宁《春秋谷梁传集解》云:“常事”即“视朔之类”,“非常”即“观鱼之类是”。⑥《诗·卫风》之《溱洧》云:“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蕳兮。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洧之外,洵訏且乐。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将往观乎”,正是女对士的热情的相邀。“观鱼”,实际上正揭示了鲁隐公如棠“游观”会男女的隐义。 再次,“观鱼”时在春季,亦与春秋时期“仲春令会男女”的习俗相合。《礼记·月令》载仲春之月令会男女,相属而观。此为春秋战国间的婚恋习俗,鲁隐公于春季矢鱼于棠,亦即游观嬉戏并参与会男女之事也。 从以上四证看,鲁隐公“矢鱼于棠”一事本身所透露的信息证明此事与春秋时期仲春游观风俗之间的内在联系。此外,还有其他相关事实可以作为此说之旁证。《春秋·庄公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齐……公如齐观社。”《左传》以为“非礼也”。沈钦韩《左传补注》以为齐社如宋之桑林,所以聚男女而相游观者也。《谷梁传》云:“观,无事之辞也。以为尸女也。”钟文烝《春秋谷梁经传补注》云:“尸女云者,盛其车服,炫惑妇人,要其从己也。”郭沫若《释祖妣》一文则据《说文》“尸,陈也,象卧之形”的训释,以为尸女即是通淫。⑦仲春游观、会男女、社祭尸女及祭高媒之神为同一习俗之不同组成部分,正如《国风》之郑、卫、陈等诗所咏。鲁庄公与孟任如齐观社,私定终身,事见《左传·庄公三十二年》,亦与其行事相类。鲁隐公“矢鱼于棠”,释“矢”为陈,即尸女也;释其为“观”,则游观、所属而观也。这表现出春秋各国间广为存在之游观会男女习俗对上层社会的影响。
内容摘要:后者带有浓重的颠覆性、全民性、狂欢化特征,是春秋节日歌会和歌俗的基础,而节日歌会、歌俗又是催生《诗经》恋歌的温床。二、春社之俗与春秋恋歌创作的狂欢诗学机制以春社为核心的仲春之月的狂欢生活导致了春秋时期恋歌情诗的创作高潮,也影响到春秋恋歌的文体特征。《国风》的春秋恋歌,既是春社之俗的产物,同时又是狂欢生活的表征形式,其中浓缩了春社狂欢文化的内涵,呈现出狂欢化诗学倾向。二)春秋春社情歌主题的狂欢化春社具有狂欢化倾向,这也导致了春社情歌主题的狂欢化。四)表达方式的狂欢化春社恋歌表达方式的狂欢化,表现为歌谣中各类套语、隐语及双关的使用。
关键词:狂欢;恋歌;习俗;婚恋;颠覆;之俗;套语;节日;歌谣;诗经 作者简介: (二)对礼的颠覆:仲春民社的狂欢化特征 上古原始婚恋习俗绵延至春秋时代,集中体现在以春社为核心的节日性活动之中,主要表现为仲春之月会男女、祭高媒、游观等仪式内容。这些内容究其本质而言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是春社内容的原始性。在春社期间“会男女”、“男女相属而观”、尸女这种产生于前文明时代的习俗,基于一种巫术的交感心理:春暖花开,万物复苏,在这充满了生命活力的季节里“会男女”,人的行为完全融入到自然的生命节奏当中,成为大自然万物长育繁衍之交响乐章的一个和弦。《礼记·礼运》“礼行于社而百货可极”,还隐约暗示着上述心理。在这曲交响合奏的乐章之中,伦理规范和道德约束完全被解除,生命的充满野性的活力表现无余,一切呈现出狂欢的特征。 在礼的规定性之内,人们的婚恋行为被社会理性所规范和压抑,但狂欢精神作为一种潜意识仍然存在,在日常生活形态下以狂欢化的节庆活动等形式曲折地显现出来。《周礼·地官·媒氏》载: 媒氏掌万民之判……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 表面上看起来,以官方媒氏而掌其职,“令会男女”似乎也是官方行为,但原始的借交合行春祈的巫术心理依然存在。围绕着社祭的“会男女”群体性仪式表演及“奔者不禁”的现实构成了春社活动的表层结构,其深层则是狂欢感受的节日化,也即“以礼导俗”。狂欢产生于前文明时代,之后经历了本然的狂欢生活到狂欢节再到狂欢化的演变过程。《礼记·月令》、《周礼·地官·媒氏》所载即是原始婚恋习俗经由礼的调适“合礼化”的结果。由原始婚恋习俗发展至此,“会男女”等婚恋生活在本质上经历了一个由显到隐,由无意识到有意识的过程。 其次,是春社之俗对礼的颠覆性。春秋时期春夏之交的民社活动既是对三代以来上层社会的社祭礼仪的世俗化,同时也是对当时上层社会社祭的颠覆。鲁庄公二十三年如齐观社,曹刿之谏语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夫礼,所以正民也。是故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终则讲于会,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其间无由荒怠。夫齐弃太公之法而观民于社,君为是举而往之,非故业也,何以训民?土发而社,助时也。收捃而蒸,纳要也。今齐社而往观旅,非先王之训也。 这里曹刿以周礼为准则来评价齐社是“弃太公之法”,因而是对周礼的否定。晁福林先生认为从中至少可以看出齐社与传统之社相比具有三个区别:一是社祭已经不单纯是对社神的祈祷,还是民从相聚的节日;二是齐社在时间上不同于传统社祭;三是齐社一改传统社祭而成为全民性的活动(“今齐社往而观旅,非先王之训”)。⑧《墨子·明鬼篇》云:“燕之有祖,当齐之有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可见这种民社活动在春秋时期不仅限于齐,而是各地区的普遍习俗。 另外,从《谷梁传》对鲁庄公如齐观社的真正目的——“尸女”——的揭示来看,“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月令》)中的具体活动也是对传统“以媒相交”、“以礼相合”的婚恋观念的彻底颠覆。 再次,是春社之俗的娱乐性。传统的社祭即伴随着歌舞娱乐的内容,《周礼·春官·大司乐》:“乃奏太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地官·鼓人》:“以灵鼓鼓社祭。”《舞师》:“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前文也曾指出社祭歌《大夏》,也属此类。另外,清代礼学家秦惠田认为,西周春、秋两季的籍田礼仪祭社歌是《周颂》中的《载芟》、《良耜》。⑨可见祭社用歌舞娱乐神人,由来已久。 到春秋时代,社分数等,⑩庶民社会的春社依然用歌舞,但其娱神之意渐失,而娱人之意加强。春秋时期的社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局限,成为民众聚会狂欢的一个场所,祭社已是民众欢聚的一个重要节日。因为共同的心理观念,社祭也成为整合与沟通春秋社会各阶层的重要手段,作为高级贵族的鲁庄公于社观尸女,仲春之月的“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等,使被置于“我”和“非我”边缘人在社祭中找到归属感。更重要的是,社祭之时,“男女相属而观”(属,合也),奔者不禁,被给予充分的交往的自由,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群体性的集会,通宵达旦地歌舞。这就使春社具有了狂欢精神的意味。(11) 当然,春社之俗的原始性、颠覆性和娱乐性三者并非截然分开,而是互为因果,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的。和西方的狂欢文化相比,春秋春社之俗在上述三个方面与之相通,但不具备西方狂欢文化的强烈的破坏性。这可能与春秋以前的文化传统注重实践理性和道德理性的特点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