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内容提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礼记注疏》,以元代翻刻宋十行本为底本,用闽本、监本、毛本《十三经注疏》为对校本,进行汇校整理,功绩卓著,堪称善本。③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1420页下栏,《清经解》本《十三经注疏校勘记》相同,《清经解清经解续编》第6册第7305页下栏,凤凰出版社, 2005年。④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1420页下栏、第1421页上栏,《清经解》本《十三经注疏校勘记》相同,《清经解清经解续编》第6册第7305页下栏。⑦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1419页中栏,《清经解》本《十三经注疏校勘记》相同,《清经解清经解续编》第6册第7303页上栏。⑧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1420页上栏、中栏。
关键词:图;阮元;墨钉;元十;十三经注疏;惠栋校宋本;刻本;注疏校勘;监本空阙;卫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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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礼记注疏》,以元代翻刻宋十行本为底本,用闽本、监本、毛本《十三经注疏》为对校本,进行汇校整理,功绩卓著,堪称善本。然阮元所撰《礼记注疏校勘记》多言及“阙文”,或言十行本阙,或言闽本、监本、毛本阙,《礼运》篇之阙文,尤为突出,令人疑惑。将“中华再造善本”影印的元十行本《礼记注疏》,与阮刻本《礼记注疏》对校,发现阮元所言“阙文”,元十行本或作墨钉,或残阙一页,直接导致闽本、监本、毛本残阙。元十行本《礼记注疏》之墨钉及其阙页,盖因依据翻刻之宋十行本,可能是一部残阙不全之版本。 关 键 词:《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阮刻本/十行本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礼记郑注汇校”(12Fzw026)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锷(1965- ),男,甘肃甘谷人,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儒家经典文献的整理、研究和教学工作。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自出版至今,风靡学界,嘉惠学人,其功甚巨。余因研读《三礼》之故,经常翻检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①本之《礼记注疏》及《校勘记》,发现《礼记注疏校勘记》多言及“阙文”,或言“此本阙某字”,或言“闽、监、毛本阙某字”,或言“闽、监、毛本脱某字”,少者阙一字,多者阙数字,甚至阙整段文字。 阮元整理《十三经注疏》时,就《礼记》而言,依据的底本是十行本。阮刻本《礼记注疏》“引据各本目录”之“注疏本”曰: 附释音本:此即所谓“十行本”。据“十行本”以校各本,故又称“十行本”为“此本”。此本为南宋时原刻,中有明正德时补页,山井鼎即据以为“正德本”是也。 闽本:明嘉靖时闽中李元阳刻,每页中缝著记、疏字,尚沿“十行本”旧式,《七经孟子考文补遗》所称“嘉靖本”是也。 监本:明神宗时国子监刻本,每卷首有监臣田一俊、吴士元等校刊重修字样。 毛本:即汲古阁本,书末有“明崇祯十二年岁在屠维单阏古虞毛氏镌”题字一行。[1](上册,P.1228) 《礼记注疏校勘记》中所言“此本”,即指“十行本”,“闽、监、毛本”即指闽本、国子监本和毛氏汲古阁本《十三经注疏》。 兹举《礼记注疏校勘记》二例: 于其君称此:毛本如此,岳本、嘉靖本同,卫氏《集说》同。此本“其君称”三字阙,闽、监本同[1](上册,P.1271,下栏)。 “于其君称此”五字,是《曲礼》下经文“自称于其君曰小童,自世妇以下自称曰婢子”之《注》文。“其君称”三字,抚州本、余仁仲本、八行本同,阮刻本补足此三字,然十行本作墨钉,故阮元《校勘记》曰:“此本‘其君称’三字阙,闽、监本同。”意即谓十行本阙“其君称”三字,闽本、监本也阙。 言子者通男女:毛本如此,岳本、嘉靖本同,卫氏《集说》无“者”字。此本六字阙,闽本阙五字,监本同。案《考文》古本亦无“者”字[1](上册,P.1271,下栏)。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礼记注疏》,以元代翻刻宋十行本为底本,用闽本、监本、毛本《十三经注疏》为对校本,进行汇校整理,功绩卓著,堪称善本。③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1420页下栏,《清经解》本《十三经注疏校勘记》相同,《清经解清经解续编》第6册第7305页下栏,凤凰出版社, 2005年。④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1420页下栏、第1421页上栏,《清经解》本《十三经注疏校勘记》相同,《清经解清经解续编》第6册第7305页下栏。⑦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1419页中栏,《清经解》本《十三经注疏校勘记》相同,《清经解清经解续编》第6册第7303页上栏。⑧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1420页上栏、中栏。
关键词:图;阮元;墨钉;元十;十三经注疏;惠栋校宋本;刻本;注疏校勘;监本空阙;卫氏 作者简介: “言子者通男女”六字,是《曲礼》下经文“子于父母,则自名也”之《注》文。“言子者通男女”六字,抚州本、余仁仲本、八行本同,阮刻本补足此六字,然十行本作墨钉。故阮元《校勘记》曰:“此本六字阙,闽本阙五字,监本同。”意即谓十行本阙“言子者通男女”六字,闽本、监本阙五字,即无“者”字。 《礼记注疏校勘记》所言“阙文”的具体原因不详,然始终让人难以释怀。 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以为,阮元作为底本的十行本是宋本。经傅增湘、长泽规矩也、汪绍楹、张丽娟等学者研究,认为阮元作为底本的十行本是元代翻刻的十行本,后经明代修补,即“元代翻刻元明递修本”(下简称“元十行本”),这一结论是符合历史实际的。[2](PP.354-393) “中华再造善本”于2006年,影印北京市文物局收藏的元十行本《十三经注疏》②,其中有《礼记注疏》。近因从事《礼记汇校集注》工作,将阮刻本、元十行本《礼记注疏》进行对校,发现阮元《礼记注疏校勘记》所言之“阙文”,主要来源于两类情况: 一是元十行本作墨钉,闽、监、毛本沿袭或部分沿袭,故阮刻本言“此本阙某字”,即谓元十行本原阙某字; 二是元十行本阙整页,阮元整理时用他本补足文字,故言“此本阙某某某字”,即谓元十行本原阙某某某字。 下以《礼运》篇为主,兼及《曲礼》至《文王世子》篇,进一步论述之。 元十行本之卷二十一至卷二十二是《礼运》篇。 元十行本卷二十一有二十四页,有墨钉的页面分别是第一页A面、第二页B面、第三页A面、第七页A面、第八页B面、第九页A面、第十三页A面、第十三页B面、第十五页A面、第十五页B面、第十六页A面、第十六页B面,共计十二面。 卷二十二有二十六页,有墨钉的页面分别是第十一页B面、第十三页A面、第十五页B面、第十七页B面、第十九页B面、第二十页A面、第二十二页A面,共计七面。 卷二十一第十五页A、B面均有墨钉,见图一、图二。 图一 卷二一页十五B面 图二 卷二一页十五A面 A面墨钉位于第七、八、九、十行之中部,此页内容是经文“故玄酒在室”之《疏》文,阮刻本《礼记注疏校勘记》有六条校勘记: 1.至荐孰之时陈于堂: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陈于堂”三字阙。 2.乃后延主入室:惠栋校宋本作“主”,《续通解》同。此本“主”误“人”,闽、监、毛本“主”作“尸”。 3.酌莫于馔南故郊特牲:惠栋校宋本同。此本“奠于馔南故”五字阙,闽、监、毛本同。 4.既奠之后又取肠间脂: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既奠之后又”五字阙。 5.谓荐孰时当此大合乐也: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时当此大合”五字阙。 6.主人拜以妥尸: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主人拜”三字阙③。 此六条校勘记,除第二条是说明十行本“乃后延主入室”之“主”讹作“人”外,其他五条所言之阙文,即“陈于堂”、“奠于馔南故”、“既奠之后又”、“时当此大合”、“主人拜”等二十一字,正好是元十行本之墨钉位置。但此五条校勘记,没有说明“此本阙”,径言闽、监、毛本阙。 B面墨钉位于左上角,第七、八、九、十行之上端,内容仍然是经文“故玄酒在室”之《疏》文,阮刻本《礼记注疏校勘记》有七条校勘记: 1.瑶爵谓尸卒食:监、毛本同,闽本“尸卒”二字阙。 2.则后未酳尸以前不用也: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以前不用也”五字阙。 3.用璧角璧散可知:监、毛本同,《考文》引宋板同,闽本“璧角璧散可”五字阙。 4.诸臣加爵用璧角璧散: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诸臣加爵用”五字阙。 5.禘祭在夏醴齐盎齐: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在夏醴齐盎”五字阙。 6.王朝践献用醴齐后亚献用盎齐: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醴齐后亚献”五字阙。 7.王酳尸因朝践醴齐:惠栋校宋本 同,闽、监、毛本“王酳尸因朝”五字阙,又毛本“践”误“醆”④。 以上七条校勘记所言之阙文,即“尸卒”、“以前不用也”、“璧角璧散可”、“诸臣加爵用”、“在夏醴齐盎”、“醴齐后亚献”、“王酳尸因朝”等三十二字,正好是元十行本墨钉位置,同样,此七条校勘记,没有说明“此本阙”,径言闽、监、毛本阙。另外,B面第十行左上端“沈齐禘祭无”五字位置,亦是墨钉,阮元《校勘记》未出校,疑漏校。 元十行本卷二十一第十六页B面有墨钉五处(见图三),第四行墨钉当是《释文》“注”字,第五行墨钉当是《释文》“皇云”、“乐”三字,第六行墨钉不阙字,第九行墨钉当是“钘本”、“羹音庚”五字,第十行墨钉当是“子游以”、“所成也”六字,合计,该面阙字达十五字,然阮元《校勘记》以十行本作底本,且对此十五字之阙文只字未提,没有出校,疑亦是漏校。 图三 卷二一页十六B面 图四 卷二二页二二A面 元十行本卷二十二第二十二页A面有四处墨钉(见图4),第一行上端墨钉当是《疏》文“礼临事制宜而行礼是可以义”、“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于时无除”二十四字,第一行下端墨钉当是《疏》文“文子之子既”、“主人乃量事”十字,第二行上端墨钉当是《疏》文“制宜练冠垂涕洟待于庙而”、“受吊是以义而起作此礼也”二十二字,第四行之墨钉当是《注》文“嘉谷”、《释文》“何休注”五字。 第二十二页A面四处墨钉,前三处,是孔颖达疏解经文“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之《注》文“以其合于义,可以义起作”的文字。阮元《校勘记》曰: 故虽当无礼临事制宜而行礼是可以义起作也卫将军文子之子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于时无除丧后受吊之礼主人乃量事制宜练冠垂涕洟待于庙而受吊是以义而起作此礼也: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礼临”以下多阙文⑤。 经文“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之《注》文和《疏》文如下: 以其合于义,可以义起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