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该说的实际意义主要是,在客观上为文本诠释提供有价值的角度与观点,推动古人对文学诠释伦理、诠释法则的探索,激活诠释者之生命体验与价值诉求。那么,为了逆志的有效实现,孟子是否在诠释者这一方面规定了更具普遍意义的条件呢?其实只要回到上述诸例的原始语境,就不难发现,无论是关注表现手法还是运用知人论世,它们都存在一个共同目标,那就是服务于孟子自身的政教、伦理观念。”[2](P39)明乎此便可知晓,孟子说《诗》引《诗》,为何时而能正确指出文本表现手法之奥妙,时而却脱离文本语境,或将《大雅·既醉》中的“既饱以德”误读为“言饱乎仁义也,所以不愿人之膏粱之味也”[1](P797),或决绝地以“君子居是国也,其君用之则安富尊荣。
关键词:以意逆志;条件;限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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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古代文论语境中,“以意逆志”以正确诠释作者创作意图为目标。为有效落实该法,古人在诠释对象、诠释者两方面预设了诸多条件。但无论哪种都难以保证其普遍有效,也常令诠释者在思维方式上陷入独断,从而低估多元诠释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以意逆志”与“见仁见智”存在实质差别。该说的实际意义主要是,在客观上为文本诠释提供有价值的角度与观点,推动古人对文学诠释伦理、诠释法则的探索,激活诠释者之生命体验与价值诉求。
关 键 词:以意逆志/条件/限度/意义
基金项目:2013年度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项目《中国古代文论基本观念研究——以其内在问题及当代意义为中心》(13XNJ038)。
作者简介:徐楠,中国人民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872 徐楠(1978-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论、中国古代诗歌研究。
在当代文学研究视域中,孟子解读《诗经》时提出的“以意逆志”,属于“创作意图诠释”,被视为古人最基本的文学批评方法之一。除研究此法的内涵、思想基础、流变过程、当代意义外,学术界亦对其限度存在关注。从董洪利《孟子研究》、张伯伟《中国古代文学批评方法研究》及尚永亮、王蕾《论以意逆志的内涵、价值及其对接受主体的遮蔽》等代表性成果可见,时贤已能从诠释学及文学批评常识出发,就“以意逆志”是否可能、“以意逆志”对文本意义及接受者的遮蔽等话题,展开予人启发的探讨。而在笔者看来,相关考察似还有推进的必要。若想对此类问题产生更为细致的认识,仍需进一步深入历史语境,直面古人自身理路,逐一检验“以意逆志”信奉者为落实该法而预设的诸种条件,思考它们何以产生、有效程度如何。这既有益于我们通过剖析古人的运思方式、价值诉求,来理解“以意逆志”限度之具体表现、产生根源等问题,亦有助于我们判断该法之于古人的实际意义。
在中国古代文论史中,“以意逆志”的意涵是经历代申说而日益丰富的。不过,该方法的提出者孟子,毕竟为后世的发挥奠定了基础。而后人有关该方法成立条件的预设方式,也多可溯源至孟子。因此,相关分析仍须从孟子开始。
我们知道,“以意逆志”说产生的原始语境,是孟子通过与咸丘蒙辨析舜的事迹,揭示君臣、父子关系应遵守之准则。在结束了“舜之不臣尧”的话题后,咸丘蒙继续提问:“《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舜既为天子矣,敢问瞽瞍之非臣,如何?”孟子答曰:
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曰:“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如以辞而已矣,《云汉》之诗曰:“周余黎民,靡有孑遗。”信斯言也,是周无遗民也。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为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养,养之至也[1](P638)。
解释孟子“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这段名言时,研究者的兴趣大多在于辨析“意”到底指说《诗》者之意还是文本之意,以及“文”、“辞”二概念的具体所指。不过,如果避开这类思路的干扰,便可发现,这段话其实还潜藏着三方面重要信息。其一,孟子将“志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当成了无须分辨的常识。在这个申说伦理原则的语境里,《诗》之“志”,亦即诗人的创作意图,乃是证明孟子观点的关键论据。既然如此,它必然被孟子视作可准确指明的真相,而不会只是一种见仁见智、“无达诂”的推测。其二,孟子同样信赖“志必由文显”。具体而言,他所谓“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只是反对迂执地将文本的字面含义等同于志而已。这种观点与《孟子·尽心》中的“言近而指远者,善言也”[1](P1010)具有相似内蕴:它们都承认文辞表象与真实意图可以存在差别,但绝不是要否定文本传达真实意图的有效性。其三,孟子认为,诠释者能够通过对文、辞的合理解读,穿透字面含义,揭示诗中之志。也就是说,他觉得诠释者完全可以具备正确解读文本的能力。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即便志确在《诗》中,也是断无被揭示之机会的。
接下来的两个问题是:对这《诗》中的志,孟子是否有性质上的规定?既然诠释者必能逆志,那么,孟子是否对其实现逆志的条件有所反省?先看前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古代文论中的“志”概念,在广义上可泛指人心中所有之思想、情感、意念,在狭义上则专指思想、情感、意念中理性的(尤其是政教层面的)内容。在《尽心》中,孟子曾将“志”明确界定为“仁义而已矣”[1](P926)。而通观《孟子》涉及《诗》的三十余例可知,无论解说还是引用,孟子都无一例外地将《诗》当作仁义之辞看待。而且除了对《齐风·南山》中“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句是否具备普遍法则意义略存异议外,他一直将《诗》视为修身、立言的根本依据。显而易见,在《孟子》的语境中,《诗》中之“志”,不可能泛指人间各类情感意念,而是被预设了纯正无邪、足为读者楷式的特征。这一情况,周光庆、张伯伟等均曾涉及,故笔者仅补充证据,不作过多展开。
再看后一个问题。从论说的原始语境可知,孟子提出“以意逆志”的直接动因,是将“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理解为诗人缘事而发的怨愤之辞,反对将其判为真理性陈述。为了增加这一论断的说服力,他还进而指出:“《云汉》之诗曰:‘周余黎民,靡有孑遗。’信斯言也,是周无遗民也。”从这两例来看,孟子似乎懂得,对于“逆志”来说,能否理解文学表现手法的特点应是前提之一。可耐人寻味的是,他并未沿此路径自觉提出“关注文本艺术特性”一类要求,在其解《诗》的其他案例中,也鲜有从该角度分析文本的自觉倾向。除开这一点,今人亦已发现,孟子在与公孙丑论《小弁》、《凯风》的创作意图时,曾应用过论“尚友”时提出的“知人论世”法。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合《诗》之历史语境来“逆志”的手段,在《孟子》中也属吉光片羽,它同样很难说是得到了孟子自觉反省的。
那么,为了逆志的有效实现,孟子是否在诠释者这一方面规定了更具普遍意义的条件呢?其实只要回到上述诸例的原始语境,就不难发现,无论是关注表现手法还是运用知人论世,它们都存在一个共同目标,那就是服务于孟子自身的政教、伦理观念。孟子之所以把“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视为怨愤之词,更深层的原因恐怕在于,如果不这样诠释,他坚持的“父父子子”伦理原则,便很难得到来自经典的支持。这样的话,他也就无法有效解答咸丘蒙提出的“舜既为天子矣,敢问瞽瞍之非臣,如何?”这个疑问。与此相似,孟子用知人论世法解读《小弁》、《凯风》,不仅是要逆志,更是为了以此论证他“亲之过大而不怨,是愈疏也;亲之过小而怨,是不可矶也”[1](P820)这一观念。而通观孟子用《诗》的各种实践,这种以言说自身政教伦理观念为准则的诠释特征,确乎是他一以贯之奉行的正道。正如罗根泽所说:“孟子虽然能提出以意逆志的好方法,但以自己是讲道德、说仁义的哲学家,而不是文学家,由是其意是道德仁义之意。”[2](P39)明乎此便可知晓,孟子说《诗》引《诗》,为何时而能正确指出文本表现手法之奥妙,时而却脱离文本语境,或将《大雅·既醉》中的“既饱以德”误读为“言饱乎仁义也,所以不愿人之膏粱之味也”[1](P797),或决绝地以“君子居是国也,其君用之则安富尊荣,其子弟从之则孝悌忠信”[1](P926)揭示《魏风·伐檀》中“不素餐兮”的含义,甚至在引用《大雅·公刘》、《大雅·绵》时产生诸如“公刘好货”、“太王好色”[1](P139)这类匪夷所思的“乱断”。原因无他,恰恰在于:这位大儒根本没有从语言艺术角度独立分析文本的自觉。也就是说,在他的逻辑中,说《诗》者应该具备的普遍有效之“逆志”条件,并不是有关语言艺术特征、规律的理解力,也不是搜求史料证据、以史证诗,而是正确的政教、伦理观念及由此产生的判断力。关于此点,他那著名的“知言养气”说,为我们提供了重要旁证。众所周知,孟子“浩然之气”的产生根源,乃是达到至高水准的道德理性修养、觉悟。而是否具备这种修养、觉悟,正被他看作能否“知言”的关键条件。不难推知,对于孟子而言,具备这一条件,不仅能洞悉“诐辞”、“淫辞”、“邪辞”、“遁辞”,也必然能正确地理解经典背后的意义。对此,张九成在《孟子传》中曾有所揭示:
父不得而子,蒙乃引《诗》普天率土之意以问,亦可谓难答矣。然天下一理也,古今一理也,死生幽明一理也,岂有作《诗》者使父不得以盛德之士为子乎?孟子乃解此诗为叹独劳而言,非为父子而云也。因又使学者先当明天下之理,然后以理探诗人之意……故有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之说[3](卷22)。
张九成认为,一则《诗经》作者不可能写出违背伦理原则的内容;二则孟子解《诗》的根本前提是“明天下之理”,亦即具备领会伦理原则的能力。这种分析与文学创作基本规律水米无干,也带有浓重的理学家味道;但观其大旨,正可谓深得孟子之心。这种思路下的读《诗》,其实便是将诠释视作说《诗》者、作《诗》者两颗仁义之心的相迎相会。而这种相会之成为可能,自然也完全可以从孟子宣扬心心相通、推己及人的“心之所同然”、“强恕而行”等基本观念那里得到支持。跳出孟子这一逻辑看其解《诗》,则其结论确乎时而合理,时而纯属主观臆测。然而就这一逻辑的自身理路观之,则它们之于孟子,哪一个不是符合“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之要求的正确解读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对《诗》及说《诗》者能力的一系列预设,构成了孟子“以意逆志”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不过也正是从这些预设中,我们看到,孟子的“以意逆志”,主要成就的是对《诗》在经学意义上的价值揭示。至于《诗》之创作与诠释在实然层面存在的复杂情况、《诗》文本无可回避的文学品格,则只是因与特定话题机缘凑泊,才偶尔得到其合理阐发。整体上看,它们并未被孟子作为核心问题自觉纳入论证视野。就此而言,他的“以意逆志”之成立,其实是依托于独断论语境的。这样的“逆志”,既容易夸大道德理性修养之于解读文学文本的有效性,亦注定会窄化文学文本的诠释空间。志是否具有真实性、唯一性,是否必在文本中?仁义之心是否能成为洞察文辞奥秘的关键因素?这些疑问也许对于孟子而言,都是不成其为问题的。但,它们又都是真实存在的。
内容摘要:该说的实际意义主要是,在客观上为文本诠释提供有价值的角度与观点,推动古人对文学诠释伦理、诠释法则的探索,激活诠释者之生命体验与价值诉求。那么,为了逆志的有效实现,孟子是否在诠释者这一方面规定了更具普遍意义的条件呢?其实只要回到上述诸例的原始语境,就不难发现,无论是关注表现手法还是运用知人论世,它们都存在一个共同目标,那就是服务于孟子自身的政教、伦理观念。”[2](P39)明乎此便可知晓,孟子说《诗》引《诗》,为何时而能正确指出文本表现手法之奥妙,时而却脱离文本语境,或将《大雅·既醉》中的“既饱以德”误读为“言饱乎仁义也,所以不愿人之膏粱之味也”[1](P797),或决绝地以“君子居是国也,其君用之则安富尊荣。
关键词:以意逆志;条件;限度;意义 作者简介: “以意逆志”经孟子提出之后,不仅被用于说《诗》,更成为很多古人尤其是正统儒家学人心中的读书解文之法则。应该承认,如卢文弨般将“以意逆志”与“诗无定形,读诗者亦无定解”,“各有取义,而不必尽符乎本旨”[4](P28)挂钩者,确实存在。不过,这种公然认为“以意逆志”可以抛开“志”(亦即“本旨”)的看法,似在古代并不具代表性。与之相比,很多信守该法的古人仍然最为关注“如何还原志”的问题,并随之预设相应条件,以确保解读的有效。这些预设本身同样既具有深刻的一面,也因对文学活动实情的规避,呈示出“以意逆志”的限度。 如前所述,孟子阐发“以意逆志”时,关于诠释对象,预设了“志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和“志必由文显”两个条件。后人如果将诠释目标定位于本意还原,那么以它们为真理,自然再正常不过。如边连宝言:“董子云:‘《诗》无达诂。’此言害道不浅。诂而不达,非诂也;诗而不可以达诂,非诗也。孟子曰:‘以意逆志,是为得之。’既可以得其志,何不可达之于诂哉?后世‘不落言筌,不堕理障’、‘诗之妙在可解不可解之间’种种妄说,皆从此出,甚矣,其害道也!”[5](P333)可不管多么振振有词,前述有关诠释对象的预设究竟是否具有普遍有效性,终归有待检验。从文论常识来说,文本表意的客观效果常会溢出作者控制,故而诠释者不能将文本意义与作者意图机械对应。同样引人瞩目的是,中国古人针对创作实情的许多反省,亦早已构成了对前述两个预设条件的挑战。像陆机《文赋》中所说的“恒患意不称物,文不逮意”,刘勰《文心雕龙·神思》中所云“意翻空而易奇,言征实而难巧”等名言,都揭示了一个深刻的事实:作家的意图,未必能称心如意地落实到文字表达中。而从创作动机来看,作者是否具备“以文显志”的目的,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疑问。一则,作者完全可能将作品视为私人体验的载体,从而有意背离其“可交流性”特征。既然如此,读者之“逆志”到底胜算几成,也就难有确切把握。贺贻孙在《诗筏》中说的“诗人托寄之语,十之二三耳。既云托寄,岂使人知[6](P144),即是对此类情况的揭示。二则,作者未必于每次染翰之时,都理性、自觉地表达某一具体意图。谢榛《四溟诗话》中所谓“诗有不立意造句,以兴为主,漫然成篇”[7](P1152),即是指出,有些篇章无非即兴而成。这样说来,硬要从中推出有关意图的唯一正解,便有拘牵之嫌了。而倘若还是从创作动机角度来看,则备受古人谴责的“为文造情”,毕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文学在古人那里承担的模拟、交际、应试等功能,使其于言志抒情的创造性之外,尚具有生产性、制作性特征。面对一篇并不承担“言志”功能的作品,读者如何能保证“逆志”的实现呢?综合上述种种情况,可以知道,无论在哪个时代,作为“以意逆志”说成立的基本前提,“志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和“志必由文显”二条件始终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已。将其上升为普遍真理,无疑是将应然理想主观地等同于实然现象,于是,也便延续了孟子式的独断品格。 那么,“以意逆志”的信奉者在诠释主体方面,又预设了哪些条件呢?与孟子相同,在后世儒家一派文论中,要求诠释者具备高尚的道德人格,几乎是无须反复强调即可被普遍默认的。除开这一点,赵岐延续孟子“心之所同然”观念提出的古今“人情不远”[1](P377)说,亦很知名。不过,古人似乎并不充分地信赖这类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观念,因而又规划着其他更具操作可能的条件,以保证“逆志”的有效。以下,便择其典型者逐一分析。 其一,请看著名的“知人论世”。我们知道,在文学诠释活动中,“知人论世”一般系指通过全面考辨作者个人生平思想、具体创作语境以及文本内容中的历史信息,确保实现对创作意图的正确理解。如前所论,这一命题在提出者孟子那里,并未被自觉当作“以意逆志”的必备条件。不过,它在汉儒对《诗经》、《楚辞》的解读中,便与“逆志”相辅相成,此后便于批评史中生生不息;尤其于赵宋以降,既体现于“纪事”、“年谱”之撰述,也表现在大量文本笺注实践中。无可否认,保证真相再现的最基本条件,自然是通过实证,还原创作之真实情境。从逻辑上讲,只要诠释者掌握的历史信息足够丰富、具体,就有可能如现场目击者一般,正确体察作者用心所在。就此来说,不放过每一条与文本相关的外围史料信息,确乎是诠释者必须做到的事情。 然而,问题恰恰并非如此简单。保障“以意逆志”的“知人论世”,实则面临“如何可能”的问题。我们知道,与文本相关的史料信息是否充分、能否有效地服务于诠释,是不受诠释者主观愿望决定的。也就是说,“知人论世”只是解释现存信息的手段,不可能“为无米之炊”,通过凭空制造新信息来辅助“逆志”。与此同时,文学文本的表意,并非是对史料信息的镜像式反映。尤其是面对那些意义空间高度丰富的文本,即便我们能准确察知其作于何时何地,也难以通过实证手段精确辨明其创作的心理过程、复杂意趣。这便意味着,“知人论世”之于“以意逆志”,实为应然之辅助,而非无条件适用的良方。诠释者对于史料信息能否有效地“逆志”,应本着“信则传信,疑则传疑”的原则,正视其适用范围。如果对这些情况缺乏反省,盲目地将“知人论世”判定为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那就将不但无益于逆志,反而可能因主观推测文本与现存史料的关系,导致诠释出现漏洞。根据有限史料,为阮籍《咏怀》各篇章强索唯一本意,为李白上天入地、难以情测的歌行落实讽喻对象;在解读杜甫诗时“弃其大旨,取其发兴于所遇林泉人物草木鱼虫,以为物物皆有所托,如世间商度隐语者”(黄庭坚《大雅堂记》语)[8](P437),或将李商隐诸多意趣朦胧之作与历史事件、诗人具体遭际一一比附,都是人所共知的显例。在这些案例中,“知人论世”本应遵守的实证原则,经常被自说自话取代。在如此“知人论世”的辅助下,“以意逆志”实无异于“牵诗就史”或“以史填志”,与其初衷渐行渐远。为硬性落实“逆志”之理想而拒绝承认知人论世的有限性,结果往往如此。 其二,意在提升阅读修养的“博观”,是古人另一种辅助逆志的重要条件。这种条件在古代文论中的代表人物首推刘勰。他在专论接受、批评问题的《文心雕龙·知音》篇中自信地说:“夫缀文者情动而辞发,观文者披文以入情,沿波讨源,虽幽必显。世远莫见其面,觇文辄见其心。岂成篇之足深,患识照之自浅耳。”[9](P589)这其实便是对“以意逆志”真理意义的充分支持。在刘勰看来,能否准确地捕捉作者的旨趣,关键在于弥补诠释者“识照之自浅”的不足。而他在此篇中,是明确地提出了解决方案的:“凡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故圆照之象,务先博观。”[9](P589)此观点内在理路是:文坛现象广大丰富,而个人的先天眼界、趣味均存在局限,因此,必须通过后天广泛阅读,获得对各种风格类型的体察能力,实现诠释水准的拓展与提升。承此观点,刘勰又写道:“是以将阅文情,先标六观:一观位体,二观置辞,三观通变,四观奇正,五观事义,六观宫商。斯术既形,则优劣见矣。”[9](P589)可见他不仅在原则上提出“博观”,而且还从多个角度出发,为落实该目标设计了可供操作的缜密法则。其论文之“思精”,于此亦可见一斑。 应该承认,刘勰的阐述具有不容忽视的价值。无论何时,拥有广博而深厚的阅读修养、把握理性而细密的诠释规则,均是体察文心无可置疑的前提。不过,回到刘勰的语境中,我们仍可发现其理论存在一处致命问题:他在自己的论述中,混淆了审美批评与逆志的差别。能在博观基础上完善地操作“六观”之法的读者,其实主要收获的是审美品鉴能力。这种能力有益于风格辨析,适用于对作家创作个性的体察、对作品优劣的评判,但并非“沿波讨源”、觅得本意的充分条件。正如颜昆阳在《文心雕龙知音观念析论》中指出的那样,刘勰这套批评方法“主要的批评效用是作品艺术性的评价,而不是作者情志的诠释”,其“不明此法的限定即是不能用以求解作者在某一作品中的个别情志”[10](P240)。就此而言,刘勰恐怕是通过将实证功能有限的“博观”硬性嫁接到“逆志”上,呵护了《吕氏春秋》、《列子》所载“伯牙鼓琴,钟子期知音”和《韩诗外传》、《史记》所载“孔子学鼓琴于师襄子”这类经典故事内含的诠释之梦。在这两个故事中,无论钟子期还是孔子,都不仅感知到音乐的风格情趣,更准确地认识到其创作意图,孔子甚至最终准确地判断出作者非周文王莫属。可这些令人心向往之的情境,终归带有浓重的理想主义色彩。因为归根结底,能从审美感发中进而获得实证知识,在现实的文本批评活动中是并不具有规律性的。 其三,请看“虚心”说。它为“逆志”预设的条件,乃是排除主观成见、细读文本。朱熹便是此说的典型代表。他的相关言论甚丰富,为学术界所熟知,笔者此处仅举《答胡伯逢》中一段文字为例:“大抵读书须是虚心平气,优游玩味,徐观圣贤立言本意所向如何,然后随其远近浅深、轻重缓急而为之。如孟子所谓以意逆志者庶乎可以得之。若便以吾先入之说横于胸次,而驱率圣贤之言以从己意,设使义理可通,已涉私意穿凿而不免于郢书燕说之诮,况又义理窒碍,亦有所不可行者乎。”[11](P2246)“虚心”,客观无私之心也。朱熹认为,实现有效“逆志”的关键,在于对文本的实然形态保持由衷尊重,戒除接受者可能存在的主观偏见。如果没有这样的起点,便不可能透过文本,正确领会创作意图。宋儒中,这种思考于张载等处已见萌芽,经朱熹阐发后,遂意旨大畅。而持虚心观念的他,尚强调在此基础上细究文本意涵的重要性。他对训诂的高度重视,对读书方法的自觉总结,已经被当代学人多次论及。由此可知,朱熹讲的“虚心”,又是与冥会、神遇式的直觉解悟截然不同的。 无可否认,文本自身的内容及表意逻辑具有客观性。它构成了对诠释者的限制,不能被随心所欲地破坏。就此来说,平心静气、尽可能用中性眼光体会文本既有特征,显然是对这种客观性的尊重;较之我说即是的主观态度,也更容易令人认可。但是仔细推究,则“虚心”一说的学理的确存在不够完足之处。其漏洞之一在于,作者之意图表达是存在具体创作语境的,仅关注文本而缺乏对语境的准确认识,很可能会遗漏实证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关于语境缺失对理解本意可能造成的妨碍,其实朱熹已有所觉察:“大抵前圣说话,虽后面便生一个圣人,有未必尽晓他说者。盖他那前圣,是一时间或因事而言,或主一见而立此说。后来人却未见他当时之事,故不解得一一与之合。”[12](P2625)这一看法,无异于对“虚心”说破绽的自我揭穿——如果掌握不了“前圣”因何事立言的关键证据,“解得一一与之合”这一终极目标,就是很难完满实现的。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提问:“虚心”真的能让诠释者获得绝对客观的立场吗?在中国古代文论史中,尚存在众多支持《周易》“见仁见智”、《春秋繁露》“《诗》无达诂”观念的言论。它们大多涉及一个深刻地认识:任何一种文本接受活动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接受者性情、气质、趣味的影响,也会随接受者年龄、阅历的变化而变化。这些情况,都是主观意志难以扭转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诠释学、文论中的“前理解”、“期待视野”诸观点,亦正是就此而发。了解到这一情况,便能清楚地发现“虚心”说之不足。如果将“虚心”界定为道家意义上的无思无虑、离形去智,那么,它便只能作为悬设的理想存在,于现实的认知活动中断难落实。而如果将其认定为有“前理解”支持之心,那么就必须有效地证明,该“前理解”能够确保诠释的客观性,其他的“前理解”则是主观偏见。可事实上,只要不存在违背诠释伦理的硬伤,则性情、气质等主观因素造成的各类“前理解”便只有内容差别,而不存在价值差别。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是此非彼之说,都意味着对他人诠释权利的无理剥夺。回到朱熹这一个案,不难发现,他的相关言论恰好典型地折射出上述“虚心”存在的问题。现有研究成果多已令人信服地指出,朱熹的“虚心”并不排斥价值观念、人生阅历、文化修养等“前理解”内容,因而与道家学派之虚静观存在原则差别。不过,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朱熹是否意识到“前理解”存在的必然性,而在于他将其中哪些内容视作“虚心”能够戒除的成见,又把哪些判定为足以护持“虚心”的积极内容。从潘德荣、曹海东、杨红旗等学者的研究中可以察知,朱熹其实很难做到平等地审视因性情、气质、趣味造成的诠释差别。特别是那些与理学家人格、伦理理想相背离的个性气质、阅读趣味,尤其容易被他视作错误诠释的根源。这便等于认定,凡合乎自身价值理想的“前理解”,便是护持“虚心”的有利条件;凡不合乎这一理想的,便属于必须戒除的先入之见。可这样一来,他其实便是将某些因气质、视角等因素造成的歧解,与“穿凿附会、强为之解”等批评中的硬伤混为一谈。而与此同时,为何自己所认定的诠释视角、方式便是正解,其他歧解便定属谬误,他并没有拿出过有效的论证。于是,我们只能在这里看到孟子独断理路的还魂。这种我说即是的态度,是不能构成对“见仁见智”诸说之有效回应的。 事实也是如此。无论朱熹对自己的“前理解”存在怎样的自信,从客观结果来讲,他以此为支撑的“虚心”,在“逆志”实践中收获的,仍多是启发后学的见解,而非颠扑不破的真理。举例来说,他的《诗经》本意诠释固然犀利地挑战了古人对毛序的迷信,但其理路与结论直到今天仍是激起诸多争议的。至于他有关《楚辞》的“逆志”,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如他认为,只要诠释者“能虚心下意,自莫生意见”,就可以发现屈原“作《离骚》数篇,尽是归依爱慕,不忍舍去怀王之意”,“何尝有一句是骂怀王?”[12](P3259)此观点固然不失深刻。但《楚辞》中那些因不满庸主而发出的怨愤之辞,又何尝不是屈原心境的真实表达呢?在这种是此非彼式的解读中,我们更多看到的其实是朱熹人格理想的影子。这种结论足以丰富读者对《楚辞》意旨的理解,却无法能做到尽废他说。此类解读于朱熹的逻辑来说,固然是不违背“虚心”原则的。但其能否成为定论,终归不是由朱熹主观愿望所能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