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人:司法部发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的规定其实已经解释得很清楚,报名条件须同时符合“经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全日制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在校本科学生,2009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审判长】:法庭听清楚了双方的各自意见,就本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就其合法性待合议庭评议之后做出最后的裁定。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当庭予以认定,有争议的部分合议庭议后再作决定。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向法庭提供?
【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代理人:原告报名时一切填报程序均按照司法部提供的报名表及在校生证明的制式内容如实填写,司法部也没有要求考生在《报名表》等文件中明确自己“专升本”的身份。司法部门在此次事件中审查不清、事后另行解释的行为,无疑令处于弱势群体的考生利益遭到了极大损害,此行政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言。
【被告】:我们是根据法律法规认真办公,原告因为隐瞒其“专升本”身份,其不符合报名的条件,不属于报考范围。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敬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代理人:从2008年5月司法部及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网站发布司法考试公告、网上报名、确认缴费,参加考试、领取成绩单,递交申请直至考试结束,原告从未见到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考试公告的内部解释及含义的相关文件公告,而且原告从报名到考试,都未被告知说其不符合报考。直至2010年1月27日,原告接收司法部司复决2号文件时,才正式见到该书面材料。因此该解释属事后解释,无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被告】代理人:基于原告提出的,早就可以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政策范围已经明确界定为经全国普通高招统考入学的本科生。并不是事后解释。
【审判长】:刚才,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入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
1、原告在2008年参考报名时,一切填报程序均使用被告提供的制式表格,在报名表最高学历一栏勾选其法律本科,符合事实,同时也提交了在校生证明,而这些都依法通过了报名资格审查。被告并未要求原告在报名表及在校生证明中明确自己的“专升本”身份,不存在隐瞒之过。
2、至于被告对专升本考生不属于报考范围的解释,从2008年5月司法部及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网站发布司法考试公告、网上报名、确认缴费,参加考试、领取成绩单,递交申请直至考试结束,原告从未见到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考试公告的内部解释及含义的相关文件公告,原告直至2010年1月27日接收司法部司复决2号文件时,才正式见到该书面材料。 原告认为,该解释属事后解释,无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
1、被告认为“专升本”考生不符合司考报名简章中称的“普通高等院校大三在校生”这一身份。原告在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期间,隐瞒了本人属于普通高教“专升本”教育应届毕业生身份的真实情况,致使其通过了报名审查并参加考试,应根据报名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政策范围已经明确界定为经全国普通高招统考入学的本科生,由于原告的学历属于专科起点本科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应不予颁证。
综上所述我们陈述一点意见,综上所述我们陈述一点意见,原告小马因在报名时隐瞒了“专升本”的真实情况,本不符合报名条件,故不予颁发证书是合法的,不存在过错。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敬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现进行合议庭评议,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现在,宣布休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审判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现在,宣布继续开庭。本案经过刚才的庭审以及合议庭的合议,下面进行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部门规章并无直接授权省司法厅履行颁证职权,因此原告小马要求省司法厅颁发证书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小马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XX元,由原告小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相关当事人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字。